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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代表各區選舉事務所主席表】一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四條。日並為夜開會,修正通過「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四十 七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二十四條附表三種(蒙古監察委員 聯合選舉區之劃分名額之分配表,僑居國外國民監察委員選舉區域之劃分 及每區應代表名額之分配表,僑民監察委員各選舉區選舉監督表), 行政 院組織法」十六條,「立法院組織法」二十七條,「司法院組織法」十二條 ,「考試院組織法」二十一條,「監察院組織法」十五條,至是,此關係國 家根本組織之十大法規,乃全部制訂完成。三月二十一日,遂出國府明令公 布,其中五院之組織法後經立院加以修改,於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府会公布。

各界對名額之爭取與有關法令之頒布

繼而,立院復於四月十八日之三二三次會議中通過「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免法施行條例 J七十一條,五月十五日之三二五次會議通過「立法院立法 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六十八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 條例』二十八條。

此時爭取國代及立委名額的運動,有若風起雲湧,特別是職業團體表現 得最爲有聲有色。依照法律:職業團體的國代名額爲四百五十名,立委爲五 十六名,而各職業團體則力主兩者皆應比照三十五年國民大會的成例,至少 應佔全額的百分之三十六,婦女團體亦要求當局以重新考慮具名額,新疆各 界及回民團體,亦作類似的要求。立院對此種要求,亦斟酌情形予以採納。 在立院制訂立委選舉有關法令時,作爲分配名額依據的人口數究應以何 者爲標準,及選舉區是否應予劃分?便成爲亟待解决的两大問題。

先是,內政部以主管人口行政機關的資格,將該部三十五年三月所編戶 口統計上刋列的數字,提供於立院參考,其中各省市人口,大部分是抗戰以 後的數字,少數省市因爲收復未久或術爲共軍盤,則仍依抗戰前的數字, 依照此項數字,全國各省市應選立委數目爲五六五名;其後內政部又檢送两 種人口數字供立院參考,一爲各省市抗戰前之人口數,一爲勝利後之人口數 。當於四月九日决議採用各省市自民國十六年至三十五年間最高額的人口數

名。

宇,各省市立委名額由基至六〇五名。其後漢口、西京、瀋陽、廣州四處 改爲院轄市,依照選舉法各應選出立委五名;鄂、粵、遼三省則各減少一名 ,故立委名額增至六二二名。

關於立委名額在五名以上各省,是否應分區選舉?曾經熱烈的討論,但 最後是决定分區。內政部當即擬具各省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辦法草案一種, 送請立院參考,其內容爲:(一)各省立委名額除婦女名額外,其餘按照人 口及地理,分配於若干選舉區選舉之;(二)一選舉區,以產生立委五名 爲標準,必要時得增爲六名,或減爲名,剩餘名額不滿五名者,得另爲一 選區;(三)東北九省以全省為一選區。立院對此亦有熱烈的討論,若干省 府及省參議會亦曾表示意見,最後內政部的草案率爲立院所採納。

綜計各省市一一四選舉區,應選立委六二二名,連同蒙古各盟旗應選出 之二十二名,西藏應選出之十名,各民族在邊疆地區應選出之六名,僑居國 外國民應選出之十九名及職業團體應選出之五十六名計之,全國共應產生立 委七三五名。

上述之選區劃分,其後勤江蘇、浙江、湖南、廣東、福建、甘肅等省會 予修正。至於立委名額,此變更有如下述:(於全額無變動者未列入) 職業團體之立委名額,立院於三月底制訂立委選舉罷免法時,决定爲 五六十名,繼以驗團向各方呼籲請求增加,國防最高委會黨以原決議案交网 立院覆議,立院以程序不合而未予增加。繼本案經六月二十日第五次國務 會議決議:「立法委員職業選舉名額增爲一一二名,交立法院修正立法委員 選舉罷免法」。立院予以審查後,本議定「勿庸修正J,但爲顧及政府體制 並維持立法機關嚴,折衷爲增加團立委名額爲八十四人。

西藏立委名額原定爲十名,旋經立委趙佩等之動議,於七月三日通過增 加爲十五名,由西藏地方、暫時旅居內地西藏人民、省區藏民三者各分配五

九月二十五日,立院將工商團體立委名額,自原定之十五名增加爲二十

因之,全國應選出的立法委員便爲七七三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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