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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同一理由,亦可能須要公開被告人的資料,因而使準被告人須接受公 開「審判』,而又不能獲得所有保障。這些保障措施,卻是公開法庭召開刑事審 訊時的重要元素。」
馬窩善電申會向立法局提出的三個理由:
* 如果被告人遭檢控但裁定無罪釋放,則公開辯論法庭的判決或釋放的理由, 將有違公正及公平的原則;
* 如果被告人檢控並裁定有罪,則議論該項定罪是否正確,實屬不當。被告 人若認為本身不應被定罪,自會提出上訴;及
* 如果律政署未有展開刑事訴訟,則議論涉案人為何遭到懷疑和當局為何不予 檢控,實屬不公平,不公正。公開討論這個做法,等同於召開審訊,卻又不遵守 法庭程序,而且各種證據又不限於法庭可接納的。
馬富善亦重申,他的立場並不會豁免他無須向立法局負責。
他補-
說:「我和刑事檢控專員經常須要出席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的會議,解釋有關事宜。故此,透過委員會細無遺的工作,我們的檢控制度得 到進一步的保障和制衡。其次,傳媒往往亦會報道我們的某些決定,引起公眾關 注,從而發揮監察的作用。」
「此外,法庭也發揮一定的效能。很多時,我們決定提出檢控後,結果都會 展開審訊。這時,案件便要交由辯護律師、法官甚至高院陪審團進行研審。縱使 法庭最後裁定被告人無罪釋放,也不等於原先決定提出檢控是錯誤的,因為決定 提出檢控,是基於有把握爭取法庭把被告人定罪。但要使被告人人罪,必須提供 無可置疑的證據。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可以有許多不同的理由:證人可能去世 或更改口供,或者難以使人相信。新的證據父會隨時出現等等。」
馬寶善提醒各議員,檢控官的職直是要向法庭或陪審團,不偏不倚地陳述門 據,俾使他們能裁定被告究竟是否有罪;檢控官絕對不是執意要入人以罪。
他說:「即使如履薄冰,刑事檢控科去年仍有以下的成功檢控比率:高等法 院 百分之七十六,地方法院——百分之六十七,裁判法院-百分之六十三
相對而言,英國律政部在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成功率只有大約百分之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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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
,目前刑事檢控科有檢察官九十九人、法庭檢控上任九十五天,以及 輔助人員一百五十三人。一九九四年,該科處理了二千四百一十六宗上訴案件、 六百五十四宗高院案件、六百八十三宗地院案件,以及五千七百七十五宗裁判法 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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