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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善就有關動識及修訂發表的演辭中表示,現時刑事檢控科已有內部及外 在的保障及制衡措施。
他向議員闡述刑事檢控科作出檢控決定的程序,並表示一般來說,刑事檢控 科並不牽涉入案的調查工作。
他說:「這是刻意的安排。各司其職可確保那些決定提出檢控的人士,並沒 有參與調查過程,因而可不帶感情而客觀地檢視證據。」
他解釋說:「刑事檢控科收到調查檔案後,便會指派轄下其中一個專責小組 ,進行評估工作。每個小組均:···名資深的首長級檢察官帶領,其職責包括督導 組內的檢控工作。負責人員提供的所有意見,均由該名首長級人員查核和加簽。」
「個案件會由高等法院審理,例如:涉嫌謀殺,便須得到一名首長級人員批 准,方可提出檢控。同樣地,會在地方法院審理的重大案件,亦須得到一名首長 級人員的批准,方可進行檢控工作。」
「至於特別嚴重的案件,例如:重大商業罪案或關乎廣大市民利益的案件, 有關文件會先交由副刑事檢控專員,然後再交給專員本人省覽。專員們認為有需 要,可將決定告知我,由我批核,或在一些情況下,由我作出決定。」
至於外在的保障和制衡措施方面,馬嘉善表示,第一個外在制約就是立法局。
他說:「立法局有權就律政署的檢控決定,向律政司提出質詢,這是一項值 得珍重、意義重大的保障措施。當然,我亦明白,當我拒絕解釋作出某項決定的 理由時,各位議員會感到不快。讓我告訴大家:我和律政署也因某些案件所作的 決定而受到番批評,但卻不能公開答辯,當時我亦同樣感到沮喪。不過,基於 公共政策上的正確理由,律政司不能談論為何對某宗案件決定提出或不提出檢控。」
他強調稱,唯一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地方,就是法庭。在法庭上,疑 犯可獲得刑事法所訂明的所有保障,以確保他們獲得公正審判。
他說:「討論提出或不提出檢控的決定是否正確時,人們往往會提出一個問 題,就是是否有-
分證據提出檢控;這個問題與疑犯是否有罪的問題,只是一種 之差。」
他解釋說,倘決定不會就某宗案件提出檢控時,律政司更有其他原因不應討 論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他說:「若將認為證據不足以使被告人罪的原因公明,首先會違反警方報告 和口供必須保密的原則。若透露不相信準證人所作供的原因,可能須要揭露道 些雜入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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