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覆核人員
(四)可逮捕罪行
覆核人員必須定期隴核被扣留者的個案,倘被捕人士已被檢控,覆核人員由監 管人員擔任;倘被捕人士尚未被檢控,則獲核人員必須是督察或以上級的人員, 並且没有直接參與調查工作,
法律改革委邑會傾向保留可逮捕罪行的現有定譏,即法例已有規定違法者形蜀 的罪行或違法者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以上的罪行,任何人士如發現有人正犯該等 罪行或已犯該等罪行,可無須持有令狀而將違法者逮捕·
(五)嚴重可逮捕罪行
警方可在牽涉嚴重可逮捕罪行的情況下,行使更廣泛的權力,譬如延長扣留、 抽取身體樣本及延緩批准法律諮詢,法改建酒界定嚴重可逮捕罪行為可判入狱 五年或以上的罪行,另加多項其他指定罪行,至於何為另加指定罪行,法改會提 潍留待行政當局與執法機關商識,
【六 ) 孚有法律特檬的物品
(七)除外物品
享有法律特權的物品包括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通訊,以及有關法律訴訟的所有 文件或通訊,警方不待檢取該等物品
除外物品包括有關個人健康、精神輔導或個人福利的個人紀錄;作診斷或醫療 用途的人體纖維或液:和以文件檔案形式儲存的新聞報導資料,除非警方遁 特别程序,向法庭提出「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要求飭令除外物品的持有人把物 品交給警方或讓警方使用;否則警方不得接觸除外物品。
{八}特别程序物品
聞蛋所為
特别程序物品,其一為非除外物品的新聞報導資料;其二為從事貿易、生意經 營、專業或其他職業時所獲取或製備的物品,而這些物品是根據明文規定或默示 以保密方式持有,或是受到法定限制披露的。大體上,這類物品包括僱傭紀錄或 銀行賬戶資料,以及新聞從業員所得的非保密性質的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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