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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人员

法改動對拘捕法律提出新概念

法律改革委員會對有關警方拘捕及拘留權力的法律提出新的概念,以求在維導 法紀及保障市民人身自由兩者中,取得公平及適當的平衡·

法改曹的建議,主要是照一九八四年英國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簡稱證據法 令),經考慮香港的環境後,提出了若干修改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施道嘉說,法改會相信引入清晰的法例,使警方及市民大 衆容易理解和運用,對香港會有裨益·

法改會多項#融包括:指定一些警署作為扣留疑犯的用途、引入一項覆核拘留 被逮捕人士的程序,界定可逮捕罪行及嚴重可逮捕罪行的定義,並且把享有法律 特椎的物品及警方必須按照特定程序才能取得的物品分類

法改出並且建盡警方有權就可逮捕罪行執行道路截查,而警方亦應保留現有 權力,在無須有可疑的情況下,抽樣檢查身份證,以過止非法入境

至於拘留疑犯方面,法改會提出一套詳細的指引,規定疑犯在起訴前及起訴後 被拘留的時限·

今日發表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周題報告書,是由上訴法庭彭亮廷大法官担任 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在過去近四年的工作成果;而小組委員會的報告癌已經由法改 會詳細考慮·

以下是法律改革委員畫報告審内的主要建議:

褫有具備合適拘留地方及設施的警署,才會被指定為拘留疑犯超過六小時的擎

每向指定警署,必須有至少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的監管人員,而他是没有

接衆與調查該名被扣留人士的工作·監管人民須把扣留理由等詳細資料記錄在案, 並須決定繼續扣留有關人士的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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