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也同意,無論「純增值徴苦」是根據哪一個定義來詮釋,在本港加以推 行都是不切實際的
不過,一些外國想出了防軍可行的辦法,以收回部分由政府活動帶給業權人的 利益·辦法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期徵費,通常是每年一次;另一類是土地 狀況改變時的徵費,通常要等待物業重建或出售時才徵收,
委員會認為定期徵費不含需要,因為徵稅的對象是潛在的利益,不是實際的收 益
報告指出:「我們也不贊成向出售物業徵稅,因為出售物業的大多是自住業主· 如果自住業主獲得豁免,便帝大大縮窄了徵稅範圍,削弱了這方面作為收入來源 的價值」
「我們相信香港可對重新發展,開徵簡軍公平的稅項,經過審慎研究之後,認 定這種稅項純粹為土地發展而徵收,對發展後的物業售價不會有重大影響,
「因此,我們贊成徵收土地發展徵費,收費率可根據抵銷現有預期收入來源所 難以應付的補償額增幅而定,
報告亦對減少補償這問題作出探討,並表示主要的問題是:政府剝奪土地業權 人的發展權而不給予補償的做法,應可容許到甚麼程度?換句話說,為公衆利益 放棄私人權利而不獲補償的情況,應以其麼程度為限?
報告指出:「批約所訂明的發展檻,只限於在没有法律限制的範圍之内行使, 這種做法在香港已實施多年,實際上,有關的法律限制,大多指建築物規例規 定的限制,這項原則大致上已為人所接納。自一九五五年起,當局又施加規劃限 制,最初只限制土地用途,自一九七四年起,亦跟制發展密度·」
「我們認為,為公衆利益而施加這些限制是合理的;但產業會受到影響的土地 業權人,應有權反對施加有關限制,並應有規定舉行聆訊,公正地聆聽其反對理 由・我們已經研究過以前的做法,及包括就修訂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制訂程序 和有關大綱圖反對意見的聆聽程序而提出的建議,我們認為有足夠的保障確保 對立的私人權益和公衆利益都會得到-
分的考慮,」
有館於此,委員會否決了根據以下各點作出補償的建議
全部批約檐利
* 按有限制批約和無限制批約劃分的批約權利;
批約權利以購入時的栏利為根據;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