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拢罪的新法定定裝,是偽造文據,蓄意使他人接納該文據為真文摘,以 致對該人或其他人有損害,
草案所規定「文據」一詞的定義,不軍只包括文件,更包括任何以機械、電子 光學或其他方式記錄及存資料的物件,
馬寨醬說:「因此,本法例不軍包括諸如支票及信用證一類物件,而且會恰當 地包括資訊科技創製的新式物件·」
有關魔製通用紙幣及硬幣 - 馬畜醬指出草案將各項條文歸納為軍一罪行·
而行使腰製紙幣或硬幣,藏有製紙幣或硬幣,及藏有製造這些產品的工具, 將相應構成罪行·
馬富共說,草案授權金融司酌情批准複製香港通用紙幣及硬幣
他說:「舉例來說,此項規定可容許在没有任何犯罪意圖的情況下,合法製造 仿製或道冉錢幣·」
律政司指出,草案將罰則合理化,以配合罪行的簡化。
他說:「一般來說,對於蓄意將偽造文據或製紙幣或硬幣當作雲品行使,最 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若未能證明書意行為,則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
現時,有些偽造及騰製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馬團舂說:「本草案取消這項刑罰,是認識到在現行判罰原則下,判處這項刑
罚,實在極不可能,以現今時代來説,尚未有任何已知的案例·」
馬富豐指出,現有的搜查權力和没收權力將會保留,但已予革新·
他補-
說:「本草案有一項保留條款,授權當局對新條款生效前所犯的罪行或 嫌疑已犯的罪行,進行所需的搜查及没收工作・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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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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