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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支持證券法

譚惠珠議員今日(星期三)說,一九八八年證券一公開權益) 條草案一經制 定,本港與英國有關公開權益的主要規定的法例便趨於一致,而財政司亦獲得 較大的權力,可塑決而審慎地對香港公司的公開權益 宜進行監管,

S議員是在立法局辯備該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她表示支持該草案·

她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實益股東 必須公開持有股份的詳情,並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丰和行政總裁必自公開他們在該 等公司或其相聯公司所持的實益股份和債券的詳情。

具研

譚議員說 - 立法局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認為原上支持這項草案·同 時,作為一個開始,將須具報權益的水平定為上市公司股本的百分之十是合理的,

她說:「儘管如此,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會應使公開權益的規定與世界其 他金融中心,例如在英國及美國的金融中心,所採用的規定互相配合.」

「小組請政府當局作出承諾,在二至三年内將爾且報權益的水平由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五,」

「然而- 政府當局拒絕在目前階段就降低得且報權益水平一事作出承諾,但表 示在時機成熟時,必定會這樣做,因此,小组要求財政司發表聲明,明確指出政 府有意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將酒具相益的水平降低·

同時,道海員希望財政司亦能作出承諾,對有關情況加以檢討,以便在一段 定時間内採取與國際慣例一致的措施·

她說:「政府當局已因應我們所請,同意由財政司在總結二讀辯論本草案發言 時澄清一點,就是須具報權益的五日期限-是指五個營業日而言,此舉的作用 在確保有關人士即使並非香港居民,也能遵守這五天期限的規定·」

譞議員又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該條例草案第八條,該條文規定,一個人

的配偶,他本身或其配偶的任何未滿二十一歲子女所擁有的股份權益,得視作他 的接益。

她說-小組成員認為,若規定一個人須對其配偶前度婚生,且或甚少有聯絡的 子女所擁有的股份權益負責,則並不合理,並已請政府當局根據同類的英國法例 修訂有關條文 -把「其配偶的子女」等字眼刪去·政府當局已接納該項建海

作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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