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6-29 — Pag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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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條例已載有這兩方面的規定,

曹氏說,本草案的目的,只不過在於將區分「本地」和「非本地」股東的居住 規定,加以修訂,

除就個别「非本地」股東所持有的有投無權股份數量,制訂一個最高限額外, 還就這些人士的總務股盪,訂出一個最高限額+

至於「非本地」人士及公司須將所持有的股份作出通知予以透一事,亦訂出 較嚴格的規定,

1氏說,根據新的居住規定,「本地」人士的定義為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曾 於某段時期,至少請七年通常在香港居住者,

至於公司方面 - 按照本條例的定義,「本地」公司是指「通常駐於香港」的公

曹氏指出,公司的現有定義,包括一項規定,訂明積極 極參與公司決策的董事, 必須大多數為英聯邦公民·通常居住在香港,

本條例草案對這一點作出修訂,以配合有關個別人士居港的新規定,此外,草 亦取消必須身為英聯邦公民的規定

談及控股公司和附籐公司的問題-曹氏強調,令持牌公司保持獨立性,是電視 條例的「精神」和真正目的所在,

他說,今次條例草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是必需的,原因是電視條例的現有條文 已證明未能達致該法例的精神或其正目的

曹氏說,原有條例有十一項重要規定,是可以由持牌公司藉林設立控股公司 - 並成為其附屬公司來規避的,事實上,某些規定已因為這種方法而遭規避·

這類規定的例子計有;電視條例第十一g)條;有關對股東代理人的禁制;第十 〔f ) 有關禁止喪失資格的人士對公司行使控制權,

此外尚有第十一(1)(b)條→有關把外國公司所持股份限制在百分之四十九 以下;此外,第十一條同時禁止持牌公司取得任何與廣播 並無直接附屬關係 的公司的控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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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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