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規例並無超越 國際公約容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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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唐明治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電影檢查規例是要在個人權利與維 持公衆秩序、安全和社會利益之間,維持平衡
他表示正是本此態度,規例才給電檢人員以取決權,因他未必會不准一套電, 公開放映-除非他認為該套影片公開映,可能會拱害本港與其他地區之良好關
至干李柱銘滋員提出建湛中的規則和違反國際民權及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這 一法律論點,唐明治謂辯論的問題;就是建議限制電影公映的權力,是否可公平 的管作用於孩第十九條條例所容許的限制措施範圍内,
「第十九條條例内的權利,以電影或其他方式去表達意見及接納意見的權利 - 永遠不是絕對的或没有限制的,」
「通常該等怡利會以不同的方式受法律限制,而且為人所接受:例如要保障他 人的利益·或保障整個社會的利益·」
「此等限制已清楚受到第十九條條例所考慮及。」
談及第十九條條例容許施行限制的三個標準,唐明治說第一個標準—即定要經 由法律實施限制1經已清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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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我們討論中的限制規則 - 是帝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項標準,就是實施的限制 -一定要符合第十九條條文提及之目的,即包括 草重他人的梭利和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和公衆秩序。
在考点過有關之建轉後,政府的觀點是:如果電檢人員要禁映一部他認為可能 引致本港與其他地方之良好關係受到損害之電影,因此要實行管制,他的決定就 歸入那些目的之内,
他强鹞此等規則或條例草案並没有與國際法有所違背,
他繼紆說:「違反國際法,只可以在某人被剝奪其發表或慧取意見的權利時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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