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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社團人十對本條例草案的反應,謝氏表示本港市民目前蠋然認識到協助罪 犯改過自新,是十分重要的,

他說,自本條例草案在六月廿六日於憲報刊登後,市民似乎對草案内所建湛的 計劃甚表歡迎·認為這是協助罪犯自新的較佳方法,

他指出:「我們肯定有關建議計劃在市民的支持下,有極大機蜜獾致成功,」

謝氏表示,獲釋囚犯可能須要入住由懲教署管理的宿舍,而推離宿舍者便會受

他說:「但無論該囚犯是否須入住宿舍,都要接受由懲教署署長所箋發的監管 監管令列明有關囚犯的釋放條件,以及監管令終止日期·」

謝氏说,釋放條件包括須定期與其監管人員會晤,不再與犯罪分子來往,此外

·釋條件亦可包括須在某個地點居住、須幫補家計,及如情況需要便須接受醫 療診治,

倘囚犯申請受監管下釋放而被拒,可申請覆核拒絕釋放的決定。

草案亦就監管令期滿之前終止該旁的情況,加以規定。

謝氏說監管令可在下述情況下:總督應「受監管下釋放囚犯委員會」的建議 或出教署署長為保障公衆利益而須採取緊急行動的情況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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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如果受監管囚犯再被判處徒刑,有關監管令即告無效·監管令撤銷後, 有關囚犯便臠被監禁 - 直至其剩餘刑期期滿為止,但該囚犯可向委員申請覆核 其個案·

謝氏說,政府定審慎進行這項計劃,預料在推行計劃的初期,受監管下釋放的 囚犯不曹超過一百名,即佔合資格囚犯人數的百分之五·

他續稱,在這計劃實行三年後進行全面檢討,如有需要,該檢討亦可提早進行· 委員谢的工作報告每年都出提交立法局省鹽

條例草案押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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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四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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