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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司動讓條訂銀行條例 以改醬運作與澄清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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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金融上説-一九八七年銀行( 訂)條例草案-是以改善於本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的銀行條例

林氏在動畫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說,銀行條例於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雖然執行順利,但「經驗証明若干條文須作修訂·以改善運作、澄清意義及消除 解釋上的疑點,有些則是糾正草擬上的輕微錯誤·這就是本條例草案的目的。」

林氏解釋說,根據條例·「存款」的意義,包括由認可機構一即銀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發行,其認購章程已根據公司條例登記的債券或其他証券

他說:「換言之,發行這些債券或証券,與認可機構的其他接受存款業務-受 到相同说管,特别是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不得發行軍位少過十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

「有人向我們提出,這個規定成為註冊接受存款公司踏足一些國際資金市場的 絆脚石-因為這些國際資金市場所發行的証券,通常是以低至五千美元為軍位 以推廣銷路+」

因此建議修訂「存款」一詞的定義 - 不再包括認可機構所發行的這類証券在内 經修訂後,認可機構將和其他公司受同樣對待,並回復以前接受存款公司條例 所指的情況,

另一項修訂是關於接受存款牌照的轉讓。林氏指出近一間在開要群島註册, 而在本港經營很久的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擬將其接受存款牌照轉讓給英國的母跟

他補-

說:「從監管立場來省,這項轉讓膲受歡迎;不過·由於受讓人並非一 注册接受存款公司,轉讓便不能進行,

為使這類轉讓得以實行,故建議接受存款牌照轉讓的申請 - 亦可由注册接受存 牌照轉讓的申請,亦可由註册接 款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士提出,

他强调:「不過,這類轉讓仍須經財政司批准,同時,所有其他有關規定,仍然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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