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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不過,根據現行法例,僱員需要在預產期十二個星期内·通知僱主將 會放分娩假期,而本港大部份女士,由於雜盤輕盈,一旦懷孕,在很早期便會清 楚可見·」

沉:

他補-

說:「近點引起勞工組織指稱財·僱主·在未到預產期十二個星期,便解 僱懷孕僱員·這項指稱亦有一些証據支持·

他指出本草案加强現行法例已提供的保障,辦法是撤銷有麟在預產期前十二個 星期給予通知的條文,改為規定女性僱員可在經醫生証明懷孕後,隨時通知僱主 畬放分娩假期,

他說:「這樣-只要女性喉盈向僱主呈遞所需的証明書,便可在整假懷孕期間 獲得保障,不致受解僱,這項規定亦給予僱主一段較長的通知期,讓他們作出安 排,填補懷孕僱員分娩期間所出現的空缺。」

草案亦規定,僱員若由於分娩以外原因而終止懷孕,必須盡可能及早把改變後 的情况通知僱主•

他說:「這項條款,可確保僱主獲知 月改變放分娩假期的意向,因而可以根 據最新情况,就人手方面作出安排。」

-

他指出條例草案進一步規定 - 僱員不能把分娩假期任何部份,用作離職前所需 的通知期,

他補-

說:「這項條款的用意,在於保障僱主,特别是那些須提供有薪分娩假 期的僱主,避免懷孕僱員在放分娩假期時呈遞終止僱傭通知書,使其辭職能在分 娩假期屆滿時立即生效·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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