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球場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二七零章 )

一九七一年香港大球場附例:

註釋

(本文源非院附例之任何部份,而藏碟以簡述該附例之大意爲目的,∗

本附例间在對那样埔香港大球場之管理及管制事宜加以規定。

附例第三款對市民進入球場之權利加以管髁。附例第四款規定球場之輕

理成其所授權之任何職員均可在街球場租出之時間內進入製球場

附例第或歌禁止任何人士携帶任何動物進入體球場內口

四、根據附例靠六款之規定,在若干情形下,該球場經理或其所授權之任何 耿此可飭帝任何人鬮政球榜,如聚人拒糬離場時,則可強行將其驅逐出外。

五、與附例第六款有關適實為附例第七驗。故第七款禁止任何人士蓄意訪囊 經理或任何職員執行職務。

六、 附例第八款乃關於班爆之管制,該款規定經理可指揮臨球場內之交潏 七、附例第九款載有多項條文,留在對旋球場及其設備加以保護,及對赅球 堀内一切人士之行岛作一般性之情制加

八、附例第十款規定:凡未得經理之推辭者,均禁止在該球場任何地方强貼 廣告、招紙、附貼,示威旗幟亞

九階例第十一款規定由市政局保留對該球場之一般封閉、陈權力並不 受該球場租贊合約書內所載有關用途方面之條款所阻礙△附例第十二庚乃關於達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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