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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四章)
一九七零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四號)制訂規則
註釋
本文導評該規則之任何部份,而袛保以蘭述肢規則之大意為目的”。
本規則將原有規則協力,此乃由於一九六九年跅躜(訂)條例曁一九七 常年跅拰泴據傳聞證據)規則之特打而递帶引著名。本規則及其後之規則之制訂, 偶以英國一九六九年高等法院(任盯)規期第二部之課到爲紫本口
本規則第二款將新的說剛第七甲政蛳病在原有强令第十八臟內,以個規定,凡 ㄟ棡拹跅菘碪據條例第三十八K成第三十八屆)理某人以前是會被裁定有罪 就被判犯有通猋罪時,國在其訴於狀內詳細列明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