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只要包括以下兩個條款便已足夠:
(1)割讓香港,使商人及船隻能居停寄碇;及
10
(2)取得最惠國待遇。
15
義律在華多年,累積了豐富的經驗,身為第一線的負責人,其立場看法自然
會與身處萬里之外的巴麥尊相異,取捨自亦不同。
義律被撤職後,砵甸乍(Pottinger, Henry, 1789-1856)繼任英國全權公使。 1841 年夏天,墨爾本(Lord Melbourne, 1779-1848)領導的輝格黨(Whig)政府垮
台,為皮爾(Sir Peel,R., 1788-1850)所領導的托利黨(Tory)取代,鴨巴甸(Earl of Aberdeen, 1784-1860)接替巴麥尊任外相,他飭令前線的砵甸乍不要永久保
留在戰爭中所取得的中國領土--包括舟山和香港。(26)然而,這道訓令傳到前方
時,英軍已佔領寧波和定海。砵甸乍在事後承認:
20
英國與香港相距萬里之遙,英廷的訓令一般需時四個月才能傳達到遠東
來,(28)所以英政府賦予全權公使高度的自決權力,可以斟酌情況,便宜行事,
我在這個美妙的地方(指香港)所度過的每一刻,都使我深深體會到我們
擁有這樣一個居留地作商業用途,使我們的商民在英國保護及管治下生活,
是恰當及必需要的。(27)
(20)而
25
30
(25)見 IRCE, Appendix G, pp.648-654。有關義律對佔領香港的看法可参考 Hoe, Susanna and Roebuck, Dere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Surrey: Curzon Press, 1999)。此書收錄了義律與妻子寄回英倫的家書,可反 映到義律的第一身看法。
(26)Aberdeen to Pottinger, 4th November, 1841,信件中明言:"至於戰略需要而佔領之中國土地,女皇的政府無意永遠佔領。
鴨巴甸與巴麥尊一樣,都着眼於在華東開闢商埠。此信見IRCE, Appendix M, pp.666-663。
(27)轉引自 Sketch-Book,p.16。
(28)香港與英倫相距萬里,書信往來須由船隻傳達,需時一般約四個月。例如義律在 1839年5月29日發出的有關交出鴉片,英 商被困商館事情及5月23日廣州英商致外交部要求懲罰中國的書函在9月21日收到。而義律在1840年9月29日發出的戰 報,巴麥尊在 1841年1月杪收到。見IRCE, pp.260, 636。
(29)巴麥尊在1840年2月20日致懿律和義律第一道訓令的第一號附件中指出:"鑑於海軍司令是在空間時間兩都遙遠的地方按 訓令採取措施從事行動的,所以必須要給他高度自決權;但是變通訓令以適應新情況時,他應仔細牢記訓令的精神。"見注 (8),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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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先後任全權公使的義律和砵甸乍均運用這種權力,違背英廷訓令,奪取香港。
(二)香港割佔經過:中英談判與《穿鼻條約》
懿律率領的東方遠征軍在1840年6月抵達廣東海面後,封鎖廣州入口的所
有河道港口。7月,定海陷落,英軍隨即圍困寧波及長江口。8月,英軍至天津
大沽口,向清宰相投遞英外相函件,信中猛烈抨擊當時處理禁煙事務的林則徐。
清廷早因英軍北上而大為震驚,反對林氏的在朝主和派遂乘機向道光帝(旻寧,
1782-1850;1820-1850在位)大進讒言。9月,道光派直隸總督、大學士琦善
(約1790-1854)為欽差大臣,作清廷之代表,與英方進行談判。10月,革除林
則徐、鄧廷楨(1776-1846)之職位,以代表英人申冤抑。11月,中英雙方達成
協議,回廣東再行談判,懿律旋因病先行返國。12月,義律成為英方全權公使,
琦善接任兩廣總督,琦善和義律遂開始通過照會往來,進行談判。這場談判,從
1840年12月7日義律照會琦善,要求按照英國提出的條件議和訂約起,至1841
年2月25日英軍進攻虎門止,前後共經歷了兩個多月時間;大致上可以1月7
日英軍攻佔大角、沙角炮台為界限,分成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的爭議焦點是"賠
款"、"開放口岸"和"割讓土地",後一階段主要是就有關割讓香港問題進行磋
商。
(30)
懿律曾於 1840年8月9日在天津向清宰相致送函件,提出14點要求,主要
內容包括:賠款、割地、開港、文移平行及廢除行商制度。(31)
12月7日,義律急不及待,照會琦善,逼他作出答覆。四天後,琦善照覆義
律,答應賠款五百萬兩,其餘各項,亦表示會"善為調停","擬代為懇恩",只
有請給地方一款,卻以"實因格於事理......且從未與他國,獨能與貴國乎?"為 理由,婉言拒絕。(32)
在這個時候,英人尚未明確提出所欲取得島嶼之名稱,但琦
善已心中有數,義律一抵粵,琦善即派遣親信張殿元、白含章和從山東濰坊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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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一種看法認為琦善與義律在廣州談判,可分為三個階段,其中第三個階段,是指蓮花山會議及蛇頭灣會議。見胡思庸、鄭 永福:〈川鼻草約考略>,載寧靖(編):《鴉片戰爭史論文專集續編》,1984年,頁222。但我認為第三階段其實是第二階段 的延續,所以以沙角一役為分水嶺,分為兩期。
(31)〈英國管理通外事務大臣巴麥尊致大清國宰相書〉,見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の研究》,1964年,頁6。
(32)琦善致義律照會,道光二十年(1840)十一月十八日。同上注,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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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圖3.1 1841年1月7日,英艦"復仇女神"號與中國水師在虎門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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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的通曉夷語的鮑鵬(?-1841)三人往澳門與之聯繫,(33)查悉義律有意奪取廈門或香
港,乃向剛自閩解官返穗的前兩廣總督鄧廷楨查詢有關兩地情況,鄧廷楨所提供
的資料是:
廈門全閩門戶,夷居廈門可以窺內地......即香港亦在粤洋中路之中,外
環尖沙咀、裙帶路二嶼,夷船常借以避風浪,垂涎久矣,今一朝給予,彼必
建築炮台,始猶自衛,繼且入而窺廣東,貨船鱗泊黃埔,輜重在焉,其黑白
夷之居夷館者以千百計,皆香港應之也,與之良非所便。(34)
琦善鑑於割讓土地乃天朝前所未有之事,且道光帝較早時已有上諭明令不許
給予土地,(35)加上知悉英人心目中所要的地方位居險要,故態度頗為強硬,情願給
予貿易碼頭,也不肯給予寓居之所, (36) 雙方談判,遂陷入僵局。琦善不敢輕為承
諾,一味拖延,"竊恐發與迅速,轉似我情急切"。(57)在這階段,道光帝對於琦善
的"竭盡愚誠、曲折駕馭",頗為欣賞。 (38) 就連英外相巴麥尊也認為在這階段的談
判中,琦善是居於上風的。
(39)
1841年1月7日,英兵攻陷大角及沙角炮台。虎門被佔,省城的屏障頓失,
廣州岌岌可危,琦善馬上方寸大亂,自此對義律的照會,即到即覆,完全陷於被
動。強兵壓境,若斷然拒絕義律所請,他必發兵攻,後果不堪設想,若應允其
所求,則難免遭道光帝懲處,進退兩難,琦善在奏摺中坦言:"辦理實形棘手,不
勝惶懼焦慮。
(40)
形勢逆轉,義律實行咄咄進逼,威脅以沙角為寄居之地,明知琦善不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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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乃提出以尖沙咀及香港更換沙角之議。琦善只有婉轉解釋。(4)於是,義律正 20
式提出要求給予在香港寄居。琦善答應代奏懇給香港予英人寓居泊船,但英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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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文慶等(編):《籌辦夷始末》(道光朝)(以下稱《夷务始末》(道光朝)〕,1930年,卷18,頁1。
(34)見梁廷柟:《夷氛聞記》,1936年,頁33。
(35)道光帝早在中英雙方還在北方進行談判時,已作出不准給地指示。見《夷务始末》(道光朝),卷 13,頁2-3 。查早於馬 戛爾尼訪華時,曾提出求舟山地方小海島一處停歇及收存貨物,為乾隆帝斷然拒絕(見魏源:《海國圖志》,卷77,頁16- 18)。可知道光遵循先祖遺訓,拒絕給予寓居地。
(36)見注(33),卷18,頁25-26。
(37)同上注,卷 19,頁14。
(38)道光帝在琦善的奏摺上批示:"婉轉開示,卿實費盡苦心。 〔同注(33),卷20,頁7〕;又說:"該大臣冒重罪之名,委曲
從權,朕已鑑此苦衷。"(見同上引書,卷21,頁13)
(39)見巴麥尊致義律的私人信函,1841年4月發。收入IRCE, Appendix G, p.642,信中說"我發現你和琦善的通信往來中,琦善
着着佔先,而你卻處處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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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同注(33),卷20,頁9。查自沙角被佔後,琦善深恐英人長佔沙角,乃去信義律,竟以"沙角為我官兵陣亡之地,皆忠義靈
魂所聚,貴國之人若在該處寄寓,亦甚不祥"為理由,力勸義律放棄沙角,其惶懼可見一斑〔見琦善致義律照會,道光二十年 30 (1840)十二月十九日,見注(31 ),頁 61 〕
(41)見琦善致義律照會,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二月二十三日。同上注,頁7。
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不及待,憑琦善照會的"現在諸事既經說定"一段文字, (42)單方面在1月20日宣佈
(43)
《穿鼻條約》生效, 復於 1 月 26 日,憑藉上述條約中的第一條:"香港本島及港
口割讓予英皇",佔領香港,實行以既成事實,逼中國政府承認。(44)
1841年2月1日,義律在香港出檄安民,聲稱香港等處全島地方已由琦善
5 讓給英國主掌,並有文據在案。(45) 其實直至英國佔領香港為止,中英雙方並未簽
訂任何條約,充其量只能說雙方已接近達成協議:雙方在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及二十六日的照會中對於自沙角退兵、繳還定海、代
奏請給香港及釋放幾個遭中方拘留的人士等事情達成協議,但並未正式簽字作
實,(46)更沒有蓋上關防。這從英外相巴麥尊在5月14日致義律的訓令中可得到證
明。訓令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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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雖然佔領了香港,但主權之轉移,需由正式條約訂明,該條約需由讓
出主權之國家正式承認,方為有效,因此,琦善答允把香港割讓予英國,即
使這協議已以條約方式列明,除非該條約得中國皇帝承認,否則毫無價值,
也沒有效力。(47)
15
由此可知,《穿鼻條約》只是一紙沒有法律效力的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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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查中英雙方在1841年1月中旬經過一番文書往來後,達成一些協議,計包括英方交還沙角、大角、定海、中方代奏請給香 港(但英方則單方面解釋為給予香港)、廣州在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旬開艙及釋放被拘禁之英、法人各一。故在道光二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琦善致義律照會中有"照得接據貴公使大臣來文,均己閱悉。現在諸事既經說定......"句[此照會編號 F.O.682/858,見注(31),頁73〕。而義律在兩日後覆琦善的照會中乃說:"照得接據貴大臣爵閣部堂 26日來文,均已聞 悉。現在諸事既經說定,本公使大臣全賴責大臣爵閣部堂誠信,知必如議......現在善定,彼此和好,友交可期常遠。"(見
F.O.682/878,同上引書,頁74)而英人遂以此為佔領香港之憑證,故伯在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六致大鵬營協鎮賴恩爵的照 會中乃有"照得本國公使大臣義,與欽差大臣爵閣部堂琦,說定諸事,議將香港等處全島地方,讓給英國主掌,已有文據在 案"的說法(見F.O.682/868,同上引書,頁75)。
(43)查義律在1841年1月20日(即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單方面宣佈《穿鼻條約》,所列各條,除香港割讓外,其餘各
條均為迭次公文開載議辦各款,只是初步協定(見IRCE, p.271)。
(44)根據中英雙方談判過程及現存文獻紀錄分析,義律佔領香港所憑藉的《穿鼻條約》是全無法律根據的。義律的策略是先佔領,
後談判,故英人在1月26日佔領香港,翌日乃有蓮花山會議。巴麥尊在1841年2月3日致懿律及義律的訓令中有一段文字 極堪重視:"至於有關要保留的島嶼:英女皇的政府認為中國無能力把英國軍隊從一個已選定的島上驅走,其實,應該是由你 通知中國欽差大使英國政府欲保留何島,而不是任由中國欽差大臣告訴你中國皇帝欲割讓何島! (IRCE, Appendix F, p.640) 當然,此訓令傳達至遠東時,早已是英人佔領香港之後,但義律的策略,顯然與巴麥尊心目中的不謀而合。
(45)英人在香港出示,見<廣東軍務摺檔),載中國史學會(編)《鴉片戰爭》,1954年,以下簡稱《鴉爭》,第5冊,頁241。
(46)查所謂《穿鼻條約》宣佈前四天,義律致琦善的照會仍說:"再本公使大臣以送次公文開載擬辦各款,彙寫盟約一紙,以俾兩 國和好永久,則望於貴大臣爵閣部堂就便之時,幸得面譚,以期訂明可也。"〔見 F.O.682/875,見注(31),頁71〕。再參 考義律謂《穿鼻條約》為"初步協定"(Preliminary Arrangements),則雙方未簽字作實,實無可懷疑。姚薇元、來新夏都主 張中英雙方確曾簽訂條約,見《鴉片戰爭史實考》,1984年修訂本,頁81;及《林則徐年譜》,1981年,頁301。姚薇元所 據論點謂琦善在供詞中有"伴允所請,以救眉急",但這不能證實雙方確曾簽訂條約,故其說不能成立。來新夏則引用姚氏說 法,未加考證真偽。
(47)英文原文是:"I have to observe to you that no part of the territory belonging to one Sovereign can be ceded and made over to another Sovereign, except by a formal treaty, ratified by the Sovereign by whom the cession is made and that no Subject has the power to alienate any portion of the territory of his Sovereign. Consequently, the agreement made by Keshen that Hong Kong should be ceded to the British Crown, even if that Agreement had been recorded in the formal shape of a Treaty, would have been of no value or force until it had been ratified by the Emperor of China."(IRCE, Appendix H, p.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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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英國佔領香港後,雙方才開始面對面的會談。就在香港被英人正
式佔領翌日,琦善與義律在番禺蓮花山舉行第一次會議,商談之內容,多屬"貿
易諸務",但因"多有窒礙",並未達成協議。 根據琦善親信鮑鵬的說法,雙方
還爭辯了香港問題。
(49)
(48)
(50)
2月11日,雙方在蛇頭灣再度見面會談,此次商談焦點是關於香港割讓問
題,牽涉到所謂:"英方堅求全島,中方只允給全島之一處。" 未幾,琦善被革
去大學士銜,押回北京,但英人佔領香港,已成不改事實。
總括而言,義律因為急切要找一個英國商人可以泊舟定居地方,而憑藉一紙
空文、毫無法律效力的所謂《穿鼻條約》強行佔領香港。巴麥尊聲稱不承認《穿鼻
條約》,但英國並沒有因而撤離香港。義律的策略是先造成既定事實,然後再找
尋法理上的根據。主和的琦善沒有在談判桌上輸給義律,但沙角一役後,義律扭
轉了劣勢,在大砲的脅逼下,琦善除了答允代奏給地之外,實在是一籌莫展。義
律更先發制人,奪取了香港。香港島這個原來屬於中國廣東新安縣管治的地方,
終被英國人割佔。香港也從這個時候跨進了另一個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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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華人治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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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條約》簽訂後,中英雙方政府曾就香港的主權及治權問題,通過往
來照會,展開過多輪針鋒相對的談判。這場論爭,關係到華人的治權問題,對於
此後百多年華人社會的發展影響至鉅。1842年8月29日中英雙方簽訂的《南京條
約》第三條上說:
一因英國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
便修船及貯存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
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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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中英文版本詞意頗有出入,英文本上用cede(割讓)、to be possessed in
(48)同注(33)、卷22,頁13。琦善奏:"義律乘坐火輪船前來求見· ·惟據呈出所議章程草底,並據議及嗣後夾帶鴉片,以及
漏稅走私,均將貨船沒官,而其中間有行之窒礙者,奴才當加指駁,該夷即求為酌改,茲已另行更定...
(49)(犀燭留觀紀事》,載《鴉爭》,第3冊,頁 253。
(50)同注(33),卷 23,頁13-17。
(51)見《國際條約大全》,1925年,卷4,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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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圖3.2 1870年,英船"海皇星"號水手在廣州犯事,審訊假英國商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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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ˋ

使
De la s
frein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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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存
貴公使履祉翔和為為慰
唯一衆前已備文照復
青存比維 大臣六必送回 訊明按中國律例辩理譬如英人違約赴内地 漁色六球美人可比自應查照餘均仍歸華官 官訊今新安書吏西馬華氏即香港顺海 交涉事件英人則歸英官審理華民應平 貴官拘留蓝禁等闲惟佢條伯載明两國民人 其實在現接新安縣米票仍有書吏人等已由
轻者前布寸函交委員吳令貴過計荷 碓查自可得
(書吏向漁戶賣
貴公使查收訊爵 無即行拘留監禁之理應請
圖3.3 1846年,耆英致德庇時(戴維斯)的信。其中耆英提出香港華人仍由中國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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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使



英官将新安書吏人等

就将



辩龍
官署由委員吳令就近查傳漁戶須明的

使 不啻
案完法再

大臣照會
壹照方强九協專函布達
升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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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perpetuity(永遠擁有)及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shall see fit to direct(由英女皇視為適當的法律和規例所
統治)等完全肯定的字眼。根據英文本,英人無疑擁有香港的主權、治權。但反
觀中文本卻只說"給予"、"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澳門何嘗不是"給予"
葡人作修船貯物之用?何嘗不是由葡人"任便立法治理"(葡人)?由於中英文本
詞意不盡相同,遂導致雙方各持己見,為香港的主權、治權,展開一次又一次的
論爭。
港督砵甸乍在1842年9月5日致滿清官員的照會中提議把香港的華人劃分為
原居民和暫住者兩類,前者應視為英國治屬,由英國管治;後者則為中國黎民,
由中國政府管治。砵甸乍擔心中國政府假如像一向統治澳門華人般治理香港的華
人,香港的主權將會受到威脅;但英人治理英人是廣州商館時代的成規,
(52) 故在情
在理,英人很難拒絕中國政府保留管治在港華人的權利。但鴉片戰爭期間曾有一
些漁民為英軍提供糧食補給,因而被中方視為"漢奸",假如讓中國政府管治島上
華人,這批"漢奸"必然會遭中方嚴懲。為了保護他們,因而提出把香港華人一分
為二的折衷方法。
然而,中國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很堅定,態度很強硬,中方代表在照會
裡力言香港只是讓給英國作寓居之地,故英人並無統治當地華人之權力。在中國
人的認識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朝百姓成為英國
子民,乃匪夷所思的事。琦善受到嚴懲,是因為英人在香港發出告示,謂當地華
人"應恭順樂服英國派來之官",為同僚舉報所致。既然英人東來乃為經商謀利,
實不應堅持擁有治理華人之權,故香港華人 -- 無論是長居或暫居者,應一律由 中國政府治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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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砵甸乍又提出另一個折衷方法--華人犯重罪者--如謀殺、
誤殺、強姦、打劫等應解至新安縣懲治;而犯盜竊、聚賭、醉酒等輕微罪行者則
由英官審治。在砵甸乍來說,這已經是一種讓步,保留審理輕微罪案權力總比完 25
全放棄治權為佳,而且日後可以再謀補救,但中方仍不同意,認為把案件分類倒
不如乾脆效法澳門設同知縣丞治理華人,只要在九龍城或尖沙咀設一官員,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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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查在乾隆十九年(1754)法國人時雷氏,欽奉諭旨,令其帶回本國,自行處置。道光元年(1821),英國兵船水手打死黃埔黃
姓村民案,經阮元奏請,令英國自行懲辦。耆英、伊里布及牛鑑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七月二十七日照會砵甸乍,告之此後 30 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英商歸英國治理。見注(31),頁218。
(53)Pottinger to Aberdeen, 16th October, 1842, #54: C.O.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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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圖3.4 兩廣總督欽使耆英曾兩度訪港,此圖是他在1845年訪港時與港督戴維斯會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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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治理華人。砵甸乍曾舉星馬華人為例,說明華人在英國治理下生活愉快,中
方卻針鋒相對的提醒英使,華僑遠渡重洋,已脫離祖國統治,香港與大陸一水之
隔,實非星馬可比。更舉義律在1841年2月1日的文告曾明言"所有禮儀所關、
鄉約律例,率准仍舊為例證,責英方食言。
(54)
1843年10月8日,中英雙方簽訂《虎門條約》(本名《善後事宜清冊附黏和
約》),但條約中並無提及香港華人的治理問題,反映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意見仍未
能達成一致。終砵甸乍任內,有關香港治權之僵局,始終未能打破。
1844年5月,戴維斯(Sir Davis, John Francis, 1795-1890;港督任期:1844-
1848),繼任為香港總督及駐華商務總監。戴維斯在遠東居住多年,是一位著名
的中國通,對香港、澳門及廣州的情況非常熟悉,林維喜事件發生後,林則徐向
澳葡政府施壓,逼令英人離開,對戴維斯來說,是極不愉快的回憶;葡人未能向
昔日盟邦施以援手,原因是葡人也是"寄居"性質,澳門的主權仍操於中國政府手
中。前車可鑑,所以戴維斯認為港英政府必須擁有治理島上華人的權力,否則只
會步澳葡之後塵。在治權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前,戴維斯已於5月30日發出公告,
收購黃泥涌及掃桿埔之禾田,限期各農夫帶同憑據赴量地官衙門查照,以領取價 銀。(55)
1844年7月,戴維斯在致英外相鴨巴甸的信札中列舉必須擁有治理島上華人
權力的理由。
(1)香港給予華人適當保護,已有約兩萬華人被吸引到香港謀生,若一旦放
棄治權,此等華人便會離港他去。
(2)華人若發現他們不受港府管治,將不會再尊敬英國人。被統治者如對其
統治者無敬畏之心,則極難治理。
(3)中方一些參與談判的人士認為香港華人不願受英人管治,與事實不符。
(4)《南京條約》清楚訂明香港永遠由英皇及其子孫擁有,任便立法治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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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第15條規定香港華人所欠債項,由英國法院追討,已實際承認了英 25
國法律至高無上。(56)
有關主權問題,戴維斯相信以中國政府的一貫行事作風,必須在開始時態度
082
(54)bid., another enclosure.
(55)1844年5月30日以戴維斯名義發出的告示,香港歷史博物館藏。
(56)Davis to Aberdeen, 5th July, 1844, C.O.129/6.
30
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強硬一點,才可一勞永逸,他認為需要藉着一些事例以顯示英人治理島上華人之
決心及樹立威信。
1844年11月20日,赤柱及石排灣英國官員發現一名叫鄭同(據 Cheng Tung
音譯)的新安縣書吏在上述地點以販賣牌照為名,向漁民勒索金錢。戴維斯認為
5 此舉侵犯了香港的領土主權,乃下令將其拘留,並扣押其船隻。11月24日,兩
(57)
廣總督及欽差大臣耆英(1790-1858)致函戴維斯,答允展開調查,但強調新安書
吏以至香港濱海漁戶皆屬華人,應由華官訊明,按中國律例辦理。 12月6日,
戴維斯的覆函指出中方所為實侵犯了香港的主權,影響了雙方的友好關係,並強
調只有英女皇轄下的官員憑藉英國法律才有權行使香港的主權。(58)12月12日,威
10 廉·堅吾(Caine, William, 1798-1871)收到大鵬副協馬將軍的照會,答應徹查此
案,並引述耆英一段話,說明新安書吏是擅闖香港的,香港地方屬英國所有,任
何人不得到該處徵收稅餉。 (59) 就憑着這幾句話,戴維斯認為中方已承認英國擁有香 港主權。(60)
同日戴維斯發出公告,宣佈有關繳納田賦規定:"汝等務必遵照納呈田賦,並
15 不得納與華官。
20
25
30
(61)
中方是否真的同意給予港府治理華人的權力呢?戴維斯憑藉的只是大鵬副協
引述耆英的話,而非耆英的親筆書函;耆英指該新安官員擅自闖入港境,原以為
把責任推到該書吏身上便可以息事寧人,他不願為此小事與英方交惡;上任以
(62)
來,戴維斯與耆英私交不錯, 他相信透過朋友之誼,可以搞好中英關係,不料卻
一時不察陷入戴維斯所佈下的圈套裡--既然中國政府承認中國官員不應到香港
販賣牌照予香港漁民,也便證明了該地是英國領土,主權屬於英國,治權亦屬於
英國。
戴維斯趁耆英一時不察,單方面稱已取得管治島上華人的權力,還有一定客
觀原因。鴉片戰爭後,天地會在兩廣、湖南有蓬勃的發展,山堂遍佈鄉村城鎮,
(57)Great Britain, "Miscllanea, 1759-1935′′, Series 233(hereafter cited as F.O.233)。耆英致戴維斯私函,11/1844: F.O.233/
186 白
(58)Davis to Stanley, 13th December, 1844,#72: C.O.129/7(enclosure 4).
(59) Ibid., (enclosure 5).
(60) Ibid.
(61)香港政府告示,45/1844: F.O,233/185。
(62)戴維斯的中文修養不錯,不時與耆英書信往來,又常互贈畫像及禮物,詳參見英國外交部檔案。F.O.233/185。(香港博物館 亦藏有耆英致戴維斯的部分信札原件)戴維斯對耆英評價甚高,認為他是所接觸過的中國人中品格最高尚的一位。1845年11 月、耆英訪港,他的威儀和友善在英人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詳見 Sir Davis, John F., China, During the War and Since the Peace, Pt II, 1852, pp.122, 124 ·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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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63)
番禺、南海、佛山等廣州附近地區,不斷發生天地會眾騷亂事件。 身為兩廣總督
耆英為此傷透腦筋,在全力"剿匪"之際,自然不願意再與英人啟戰釁而招致腹
背受敵,故此耆英亟欲與戴維斯保持友好關係,還與英方協定,把逃港之天地會
眾遣回內地受審,合力鎮壓天地會眾。由於尚未掌握充分證據,未能證實戴維斯
與耆英之間曾否達到某種協議,以香港治權交換英方積極協助剿匪,但戴維斯覷
中耆英弱點,利用他全力剿滅天地會不欲挑起事端的心態,用巧取方法,奪取在
港華人的治權,卻是不爭的事實。
自香港割讓予英國後,中國每次發生動亂,總有萬千華人離鄉別井到此避
難,乃基於這裡是英國人統治,不受中國管治,因此可以逃避國內的動亂,也可
以自由發展商業活動。假如當年香港的主權、治權保留在中國政府手裡,香港的
歷史當會改寫,而香港的發展可能大異於今天,英人取得治理華人的權力,對香
港歷史的發展,影響極為深遠。
5
10
二·香港政治制度的奠立與沿革
15
(一)港督、行政局、立法局
1.港督
1843年6月26日,《南京條約》的換文儀式在香港舉行,儀式結束後,駐華
商務總監砵甸乍隨即宣誓為香港總督。香港正式成為英國的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 ,揭開了一百五十多年殖民統治的序幕。
20
(63)有關早期廣東地區三合會活動,參見駱寶善:<太平天國時期的廣東天地會起義述略〉(上、下)·《中山大學學報(哲學社 會科學版)》,1981年4期,頁63-72; 1982 年 1期,頁54-62。Wakeman, Frederic, JR., "The Secret Societies of Kwangtung, 1800-1856, " in Chesneaux, J. (ed.), Popular Movements and Secret Societies in China, 1840-1950,1972, pp.29-47。
(64)這是一個極具探討性的問題。從種種跡象看來,似有存在的可能性,比方在時間上,港英政府在1844年12月12日接到 中方來函,馬上宣佈爭論多時的治權問題,已徹底解決,而在1845年1月便馬上通過取締三合會法例,時間上吻合。在中 英雙方的往來函件中,也隱約透露出立例禁三合會似與治權之落實有某種關係,如戴維斯在1844年12月22日致耆英的信 中提到:"當我在準備為寫這封函時,剛接到閣下關於新安書吏的信。"然後便說"不支持顛覆友邦的組織,是西方文明國 家的習慣,基於此原則,我已通過一條嚴厲的法例禁止香港三合會眾,因為這個組織顛覆貴國政府,又擾亂治安"。(22nd December,1844,#6: C.O.129/11)在1845年1月11日戴維斯向外相鴨巴甸匯報的信中指出,耆英捕殺了在赤柱肆虐的海 盜,投桃報李,中方要追緝何人,港方會馬上遣送回中國。信中有一段是值得留意的,戴維斯說:"英方為維持治安必須擁 有管治香港華人之權力,這自然是中國的統治者不高興的,因此,欽差大臣認為對他個人來說,這是一個很敏感而危險的問 題,故此以私函相答。"(Davis to Aberdeen, 11th January, 1845,#44: C.O.129/11)可是,筆者始終未能確定這是一個交換, 只能說有這樣的可能性。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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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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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圖3.5 香港是自由港,故甫開港,即設船政廳。圖中所見乃香港首間船政廳所在。該小山丘名為"畢打山",即以首任船政廳長官畢打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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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英國佔領香港為其屬地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是《香港憲章》(Hong Kong
Charter),它是1843年4月5日由英國國璽大臣以《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名
義發佈的。《香港憲章》發佈的翌日,英國殖民地大臣史丹利致函砵甸乍,命令他
按《香港憲章》和該函的指示組織香港政府,又授予港督制定香港法律的權力。
《香港憲章》和《致砵甸乍訓令》(Instructions to Sir Henry Pottinger)是英國把香港
列入其殖民統治範圍最早的官方文件,是1917年《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的藍本。
(65)
《香港憲章》及後來在1917年2月發佈的《英皇制誥》的主要内容包括:確定
宗主國 ---- 英國對其屬土-- -香港的統治權;制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及總督的權
力,規定設立議政(行政)及定例(立法)兩局,前者就政策發展等事宜向港督提
供意見,後者主要負責制定法律及提供撥款。
《致砵甸乍訓令》及日後的《皇室訓令》基本內容包括:議政、定例兩局議員
的任命、兩局的權力、立法的程序、選舉事宜、英國對本港立法的控制等。
5
10
除了上述文件,港督也得遵循理藩院(殖民地部)發出的"殖民地規例",而
規例內容非常廣泛。事實上,1843年港督砵甸乍所制定的政制,乃是英國海外殖 15
民地一般採用的統治模式。
香港政府,實質上是由其首長--港督、作為總督決策諮詢機構的議政局、
行使立法權的定例局、執行法令和從事管治的行政體系及引用法例從事審判的司
法機構所組成。
《英皇制誥》賦予總督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殖民地規例"中明確指
出:
20
總督是(殖民地裡)唯一最高權力者,他須向英皇負責,也是英皇的代表
(66)
根據《英皇制誥》,所有軍事及民職人員必須向他效忠服從。
戰後任期最長的港督葛量洪(Grantham, Alexander, 1899-1978;港督任期:
1947-1957)曾說過:"在一個殖民地裡,總督的權威僅次於上帝。 葛量洪的 25
親身體會,正說明了港督權力之大、地位之高。
" (67)
開埠之初,港督身兼駐華商務總監之職,既受理藩院(Colonial Office)監督,
086
(65)Endacott, G.B., Government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1841-1962, 1964(hereafter as GPHK), pp. 22-23。《致砵甸乍訓
令》是以英廷給紐西蘭總督的訓令為藍本。從1841年到 1865 年是香港總督的行政指引。
(66)Colonial Regulations 1928, No.5.
(67)Grantham, Alexander, Via Parts, from Hong Kong to Hong Kong, 1965, p.107.
30
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也須聽命於外交部(Foreign Office),自第五任港督羅便臣(Sir Robinson, Hercules,
1824-1897;港督任期:1859-1865)開始,港督無須再兼任商務總監,只向理
藩院負責。理藩院是英國制定殖民地政策和統治英國轄下龐大殖民地的組織。原
則上,總督只是理藩院所釐訂的政策的執行者,然而,由於理藩院大臣是政治
5 家,對幅員廣大的眾多殖民地之情況,所知有限,有關殖民地的管治運作,一概
由理藩院的官員主掌,但這些官員也僅憑藉地方總督的匯報,獲知某地之一麟半
爪;殖民地之總督對該地情況所知遠比本土官員為多,他們有親身的生活體驗,
自然遠比本土官員只憑地方官員的匯報了解一地的情況為深入。
10
15
(68)
香港的情況是獨特的。它是英國第一個在海外,而基本上由華人組成的地區
建立殖民統治,(在管治上完全沒有先例可援,理藩院的官員既然不能提供治理華
人的政策,只有任由港督自行決定,為了避免出錯,地方大員往往蕭規曹隨。威
廉·德輔(Sir Des Voeux, William, 1834-1909;港督任期:1887-1891)便坦言:
總督只須在預備好的文件上簽簽名,便可以平平穩穩地度過他的任期,
對於不願有所作為的人來說,這簡直是個天堂。
(70)
(71)
有決心要幹一番事業的總督往往可以便宜行事,雖說他必須向理藩院大臣匯
報及請示,但根據邁樂文(Miners, Norman)教授研究所得,他們自有對策,
或陽
奉陰違--察覺理藩院之訓令有問題又不能不執行,於是向倫敦方面訛稱已執行
理藩院之指令;或先斬後奏--這主要是與財政有關事務,總督按照實際需要先
實行某種措施,然後才向倫敦方面匯報要求追認;或我行我素--港督下令頒行
20 某種措施,但卻不向倫敦方面匯報。事實上,港督不匯報,理藩院也無從得知。
25
香港總督遇到英廷強逼施行一些他不同意的政策時還有一度板斧,就是用行政局
或立法局作戰牌,甚至以佔香港人口絕大多數的華人反對為藉口。事實上,香
港與倫敦相去萬里,書信往來需時頗久,理藩院對總督的控制是有限的,除了涉
及立法、財政、或與英國基本國策相違背的事情--比方賭博合法化問題、妹仔
30
(68)參考 Cell, John W., British Colonial Administration in the Mid-nineteenth Century: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1970, pp.3-44;
Fieldhouse, D.K., The Colonial Empires: A Comparative Study from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966, p.246。
(69)英人在佔領香港前已佔領了新加坡、馬六甲及檳榔嶼,該三地均有不少華僑聚居,但它們都不是直轄的殖民地,而是隸屬於 印度政府,由英國東印度公司間接管治。1867年4月1日,由上述三地組成的海峽殖民地(Strait Settlements)方正式脫離印 度政府的統治移交英國理藩院,成為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
(70)Sir Des Voeux, William, My Colonial Service, Vol. II, 1903, p.244.
(71)邁樂文教授研究所得,歷任香港總督有許多應付理藩院的秘訣,詳見 Miners, Norman, Hong Kong Under Imperial Rule, 1987
(hereafter cited as HKIR), pp.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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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72)
問題、與廣東國民政府的關係等。 理藩院一般都樂於被蒙在鼓裡。
原則上,港督在制定政策時,必須徵詢及參考行政局的意見,而法例之制定
又須通過立法局,然而,從開埠至戰前100年間,行政局的議員都是官守佔絕對
多數,而在1896年以前,行政局更沒有非官守議席,即使到了大戰前夕,也只
得3個非官守議席,而官守議席有六席之多,何況港督還有否定行政局決定的權
力,可知行政局完全在港督的控制之中。至於立法局,在1850年以前,並無非官
守議席,而從1850年開始,非官守議席數目雖漸有增加,與官守議席的比例也有
所上升,然而直至1941 年,官守議席仍然比非官守為多,也就是說,港府要通過
某條法例或推行某些措施,多數可如願以償。(75)理藩院固然不能完全控制港督的行
政,行政、立法兩局亦幾乎在港督掌控之中,總督權力之大,可見一斑。
5
10
不過,港督雖然在施政上擁有絕對權力,但假如推行的措施得不到民眾支
持,還是有可能要被逼改變初衷的,壓力最初來自旅港經商的英國商人。開埠
初年,不少英商從廣州或澳門遷到香港來,這些商人跋扈驕橫,以香港開拓者
自居,不把港督放在眼裡, (74) 早年的港督如砵甸乍、戴維斯、寶靈(Sir Bowring, John, 1792-1872;港督任期:1854-1859)、軒尼詩 (Sir Hennessy, John Pope, ?一 15
(76)
1890;港督任期:1877-1882)等都與本地英商關係惡劣。戴維斯的人頭稅措施便
因西商的強烈反對而須修訂;寶靈的中區填海計劃因未能獲得英商支持而胎死腹
中;軒尼詩任內,更因同情及支持華人而受到西商的圍攻; (75) 英商不時聯名上書
理藩院,彈劾港督, 英商在英倫本土都有一班有影響力的朋友,對英國施政有
一定的影響力。另一方面,香港居民中華人佔了絕大多數,華人雖然政治影響力
遠不如英人,但由於人數眾多,華人領袖的聯名上稟也對政府構成一定壓力,如
麥當奴(Sir MacDonnell, Richard Graves, 1814-1879;港督任期:1866-1872)的
賭博合法化政策,便因受到華人領袖的強烈反對,最終被逼取消;在廢除妹仔問
20
(72)有關賭博問題,見拙文:<香港早期之華人社會1841-1870〉,香港:香港大學哲學博士論文,1988年,未刊稿(以下 簡稱〈社會〉),頁529-531。妹仔問題,邁樂文教授有深入研究,見注(71),頁153-190。港督司徒拔(Sir Stubbs, Reginald, 1876-1947;港督任期:1919-1925)因同情孫中山的廣東國民政府,違背了英國外交基本國策(英國承認北洋 政府)而遭理藩院譴責。同注(71),頁51-53。
(73)立法局裡雖然官守議席比非官守為多,但也出現過官守與非官守議員合力反對港督某項施政的例子。比方港督寶靈意圖通過 一項法例,逼令中環海濱的大業主接受港府在中區海濱旁進行填海的計劃,在呈交立法局審議時,竟為官守與非官守議員一 起否決。中區填海計劃,乃胎死腹中。
(74) 見上引拙文,頁271-273。
(75)Endacott, G.B., A History of Hong Kong, 1964 (hereafter as AHHK), pp.181-182.
(76)例如戴維斯便因受到西商上書英廷彈劾,加上與同僚關係不佳,而向英廷呈辭。見注(73),頁287。西商聯名上書英廷要求
進行政制改革的如1894年,詳見 GPHK,pp.120-12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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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5
題上,亦因一些華裔殷商的反對而爭論不休。一些涉及華人利益的政策,港督必
須尊重華人領袖的意見,遇到社會不安時,政府才可以取得華人領袖的支持,出
面安撫群眾。省港大罷工後,金文泰(Sir Clementi, Cecil, 1875-1947;港督任期:
1925-1930)提議委任周壽臣(1862-1959)為首位華人行政局議員,建議受到理
藩院質疑,(77)但金文泰仍堅持原議,因為他深切體會到爭取華人領袖的支持,乃是
香港安定繁榮的基本保證。
10
2. 行政局
行政局是按照《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規定及指示成立的,是香港政府
的決策諮詢機構。除了極緊急、微不足道、或高度機密的事項外,總督在所有政
事上都必須諮詢行政局的意見,行政局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港督主持,討論議題由總督提交,總督有最後的決定權。
(78)
砵甸乍時代初成立的行政局成員只有三名:駐華商務副總監、輔政司及總巡
理府。一年後,戴維斯上任,擬增加律政司為行政局議員,被理藩院以"為了方
15 便港督控制行政、立法兩局,兩局成員數目不宜多"為理由加以否決。(7)行政局的
議員數目仍為三席:即副總督、輔政司及總巡理府。1872年麥當奴任內,在原有
基礎上增加一個議席,成為四個,其中三名是當然官守議員。1875年堅尼地(Sir
Kennedy, Arthur, 1810-1883;港督任期:1872-1877)任內增加一個議席,寶雲 (Sir Bowen, George, 1821-1899;港督任期:1883-1885)任內,再增一度成為六
20 席,包括:英軍司令、輔政司、律政司、總登記官兼撫華道、工務司及庫務司。
總登記官兼撫華道首次成為行政局議員。行政局的官守議席數目,直至太平洋戰
爭爆發前再沒有改變。
25
1896年,在英商的壓力下,理藩院及港府終應允設立兩個行政局非官守議
席,這是非官員參與政府最高決策的嚆矢。政府此一決定,乃是對1894年懷特
黑德(Whitehead, T.H.)為首的一群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聯名上書英倫要求改革政制
的讓步。懷特黑德、遮打(Sir Chater, Catchick Paul, 1846-1926)、何啟(1859-
30
(77)同注(71),頁 138-139。
(78)此段有關行政局之組織、職權、運作及發展主要參考 GPHK 和 HKIR。
(79)斯坦利致戴維斯信函,1845年2月3日,C.O.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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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914)等, 要求讓英籍人士在政治上有較多參與,具體來說,是容許英籍人士自
由選舉立法局代表、立法局中非官守議席的數目應較官守為多,及容許立法局中
的官守議員可按自己的意願投贊成或反對票。理藩院的回覆中以若容許英籍人士
自治,華人的利益將會遭受忽視為理由予以拒絕,並向羅便臣建議設立兩個行政
局非官守議席,其中一個是華人,以確保華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在這一點
上,港督羅便臣 (Sir Robinson, William, 18361912;港督任期:1891-1898)以"華
人既不能也不會是一個獨立的議員 而英籍華裔何啟卻未能取得華人的信任,
(81)
,
華人不懂得議會運作"為理由斷然拒然,最終選出來的首兩名行政局非官守議員
是英籍亞美尼亞裔殷商遮打及怡和洋行的歐文(Owen, J. F.)。綜觀從1896年首設 行政局非官守議席始至大戰爆發止,被委為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的人士包括洋行大
班、銀行家、律師等,但包括羅旭龢(1880-1949)及周壽臣在內的29人中,(82)有
20 名是殷商,其中包括怡和、天祥、仁記等著名洋行的大班,而其中怡和洋行的
代表竟先後有九名之多,英商勢力之大,可見一斑。
羅便臣拒絕了英廷委任華人為行政局議員的建議,32年後,才有首名華人當
上行政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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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省港大罷工爆發,香港經歷了15個月動蕩不安的時期,在這段艱辛的
歲月裡,港府得到華人中上階層--特別是殷商的支持。為了舒緩華人的反英情
緒,激勵士氣,爭取華人的效忠,金文泰特委任祖籍香港黃竹坑新圍、時任立法
局首席華人非官守議員的周壽臣為首位行政局華人議員。金文泰此一提議曾遭理
藩院的官員以華人能否嚴守保密守則、影響到行政局討論敏感問題為理由加以質 20
疑,(83)但金文泰堅持自己的判斷正確。周壽臣在任十年後,到1936年退休,其空
缺由羅旭龢頂替。行政局的九個議席自1926年至二戰爆發,一直沒有增減。
(80)遮打生平見 Dr. Bard, Solomon, Traders of Hong Kong Some Foreign Merchant Houses, 1841-1899, 1993 (hereafter cited as Early Traders), pp.95-96。何啟則可參考 Choa, G.H., The Life and Times of Sir Ho Kal, 1987; Chiu, Ling- yeong, "The Life and Thought of Sir Ho Kai". Ph.D. thesis, Sydney: University of Sydney, 1968;Holdsworth, Mary and Munn, Christopher (eds.)

, 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78-80。
(81)《威廉·羅便臣致約瑟張伯倫密函》1895年8月16日,英國殖民地部檔案,CO129/2680
(82)有關羅旭龢、周壽臣生平,可參看 Cheng, T.C., "Chinese Unofficial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Hong Kong up to 1941,"JHKBRAS, 9 (1969)( hereafter cited as "Cheng,T.C."),pp.7-30;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 96- 98, 230-232 •
(83)同注(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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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局
立法局也是根據《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規定而設立,主要職能是制定
法律,作為主席的總督有否決權,立法局議員可就政府的政策事務,提出質詢。
1843 年港督砵甸乍在組織行政局的同時,也組成了立法局,成員由副港督、
5 輔政司及總巡理府組成,(84)與行政局完全一樣。開埠伊始,兩局都是官守議員,
港督大權在握。根據英國的傳統,為方便統治,所有殖民地在開始時權力都集中
在總督一人手裡,紐西蘭如是、錫蘭也如此。歷史學家安德葛(G.B. Endacott)指
出:由於香港開埠時原居民人數並不多,沒有一班本地豪紳要求分享權力,情況
跟印度、錫蘭等地截然不同,故此,港府可以獨攬大權。砵甸乍的繼任人戴維斯
10 把立法局議席增至五個,他指出由於官員以外的英人都是鴉片煙販,他只能委任
官守議員。在英廷的指令下,他把議席減回三個,成員是英軍司令、首席按察司
及律政司。
隨着原來居住於廣州或澳門的英商遷到香港來,情況逐漸改變。英商對戴維
斯的施政非常不滿。1845年,他們聯名上書理藩院大臣,彈劾戴維斯,並要求設
15 立一個居民自決的市政府,但不得要領。四年後,香港的英國僑民再去信催促,
20
港督般含(Sir Bonham, Samuel George, 18031863;港督任期:1848-1854)同意 立法局設立非官守議席,終於委任了大衛·渣甸(Jardine, David, 1819-1853)及艾 格(Edger, J. F.),成為立法局首兩名非官守議員。般含與香港英商的關係良好,
立法局的首個非官守議席在他任內委出,絕非偶然。
繼任的寶靈是一個富於改革熱忱的人。甫履新,便擬定了改革立法局的大
計。他的計劃包括增加八個官守議席、五個非官守議席,後者由擁有土地的英籍
人士選出,以便可以反映民意,寶靈又建議把立法局會議公開,但理藩院對於立
法局進行大改革並不支持,他們一方面反對由僑港英人壟斷香港事務,恐怕會導
致華人的利益受到忽略,對長居香港的華人不公平,另一方面,卻以華人尚"未
25 懂得尊重社會安定所仰賴的大原則......"為理由,拒絕讓華人晉身立法局,經過
多番爭議,英廷只同意增加兩個官守議席及一個非官守議席,官守議席是庫務司
及總巡理府,非官守議席是萊爾(Lyall, G.)。但一年後,因兩名官員休假,寶靈
又多設一個官守議席,變成六對三的局面。英廷同意立法局會議准許旁聽,為開
放立法局邁出一大步。
30
(84)此段有關立法局之組織、功能、運作及發展,參見 GPHK 和 HK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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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85)
寶靈時代,英廷反對讓華人參與立法局,但自19世紀50年代以後,華人人
口增長極速,華商逐漸崛起,到了軒尼詩當港督時,華人已成為香港最大的業
主,他們從西人手中購入了大量房屋,總值達1,710,000元。政府的收入中90%
來自華人,而在全港每季納差餉1,000元的人中,有17名是華人,而只有一名是
英人。軒尼詩是愛爾蘭人,較能理解華人被歧視的處境,對華人的發展,熱心支
持,與此同時,他積極找尋機會,委任華人入立法局。 1880年1月,仁記洋行
大班吉普(Gibb, H. B.)休假,軒尼詩委任伍廷芳暫代。伍廷芳(1842-1922),字
文爵,號秩庸,是香港第一位執業華人律師,又是基督教徒。(86) 他學貫中西,受
到華人社會的愛戴和擁護,伍廷芳就職之日,華人領袖群集港督府道賀。但英廷
仍然以"假如中英交惡,立法局的華裔議員將處境尷尬"為理由拒絕給予華人一個
永久議席,英廷又認為如要委任華人為立法局議員,應揀一個商人,而伍氏並非
商人,故非理想人選。伍廷芳當了不足三年立法局議員,便辭去議席,投身北洋
幕府。
軒尼詩在1882年去職,其繼任人寶雲在1883年履任,他支持在立法局設立
至少一個華人議席,以代表佔全港人口大多數的華人發言。但人選難求,因為他
必須是英籍,受過良好教育、具有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當時香港兼具這些條件
的華人鳳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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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寶雲決定趁機會改革立法局,理藩院表示支持。1884年立法局增加兩個官守
議席:總登記官兼撫華道及總測量官,非官守議席增加一個,共五名。並指定其
中一個議席由華人充任,非官守議席的其中一席由香港總商會提名,一席由太平
局紳提名。從而可代表"社會中有智慧、高教育水平及擁有財富的人"的看法。(87)
幾經考慮,寶雲終於挑選了黃勝(1826-1902)出任立法局新設的華人議
席。
黃勝早年肄業於馬禮遜紀念學校,在美國唸過兩年書,回港後,在英華書院
主持印刷所,他既是基督徒,又諳英文,與西人關係密切。同時,他也是東華醫
院的創院總理之一,在當時的華人社會,無出其右。1883年黃勝歸化英籍,寶雲 25
(85)除參考 GPHK,pp. 89-96外,可參見AHHK, pp. 170-197。
(86)伍廷芳之資料,可參看注(81),及 Smith, Carl, Chinese Christians, Elites, Middlemen and the Church in Hong Kong, 1985 (hereafter cited as CC), pp. 131-132; Pomeranantz, Zhang, Linda, Wu Tingfang(1842-1922):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1992; 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337-338。
(87)GPHK, p.99.
(88)黃勝之生平可參見上引 CC, p.147;陳學霖:<黃勝- -香港華人提倡洋務事業之先驅〉,《崇基學報》第3卷2期(1964年5
月),頁 227-231;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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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以他"既能以英國人眼光觀察中國事物,亦能以中國人眼光觀察英國事物",符合
種種條件,乃委任他為立法局議員。
(89)
經過寶雲的改革後,立法局氣象一新,出現了永久的華人議席,代表華人利
益發言,而在香港極具影響力的香港總商會及太平紳士均有權提名人選出席立法
5 局,開間接選舉之先河。
10
立法局裡的五名非官守議員對政府的措施--特別是財政及工務異常關注,
經常與港府意見相左。為了爭取在政治上有更大的發言權,1894年他們與一群繳
納差餉的人士聯名上書英廷施壓,要求增加立法局非官守議席,在數量上超過官
守議席,立法局的議席由英人自行選出。發起人中包括從1890年起取代黃勝出任
立法局華人議員、在英國受過高深教育及非常西化的何啟。
面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辭職要脅,港督羅便臣立場堅定,理藩院也不同意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的看法,後者在覆函中逐點批駁,指出香港漸趨繁榮,華人居
功不少,任何政制轉變,可能會不利於華人,而且香港與中國接壤,中國必定不
願意看到香港出現一個西人自治的政府,因此政府堅持必須維持現行制度不變。
15 但為了向請願者稍作讓步,港府首次設立兩個行政局非官守議席,而立法局亦增
加兩個議席,其中一個是官守,另外一個是非官守 ----新增加的華人議席,由在
英國唸大學、基督徒、銀行買辦韋玉(1849-1922)充任。(90)至此,立法局共有七
名官守議員、六名非官守議員。這情況一直維持到1929年才有所改變。
20
1916年,以波洛克(Sir Pollock, Henry)為首的英人曾上書英廷,要求增加行
政、立法兩局的非官守議席,為政府所拒。1925年,香港爆發規模前所未見的
大罷工,罷工平息後,港府在金文泰領導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周壽臣被委任
為首位華人行政局議員,而立法局方面亦增設四個議席,分別是官守兩個、非官
守兩個,比例維持不變,官守議席除去港督共有九個。他們是:陸軍提督、布政
司、法政司、庫務司、華民政務司、工程司、警察總監、醫務衛生總監及船政
25 道;而非官守議席共有八個,其中兩個議席由香港總商會及太平紳士提名,餘下
的六個均由港督委任,有三個議席為華人專設,另外為葡人留一個議席。非官守
議員任期由六年減為四年。
從1929至1941年香港淪陷,立法局的體制維持不變。
30
(89)AHHK, p. 205.
(90)韋玉生平,詳見"Cheng, T. C. ",pp. 16-19: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 4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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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 to that fo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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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6 1897年的香港立法局成員。穿白色軍服軍官後面的是華裔的何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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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像行政局一樣,立法局的非官守議員非富即貴,從1850年首設非官守議席至
1941年香港淪陷為止,香港共產生了98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不包括官員以非官
守身份出席立法局者),其中不是英資洋行的大班,便是銀行家、律師、醫生、
會計師及建築師。必須指出,香港是一個商業城市,在戰前香港,工業尚處於萌
5 芽階段,香港的財富,主要是藉着轉口貿易積累而來,因此,洋行--特別是英
資洋行緊握貿易之牛耳。(91) 怡和洋行、寶順洋行、仁記洋行、端納洋行、天祥洋行
等財雄勢大,歷史悠久的英資商行幾乎壟斷了立法局的大部分非官守議席,其中
怡和洋行更長期在立法局佔有一個席位。從1850年到1900年間所委任的43名立
法局非官守議員中,有29名來自大商行,佔所有議員的67%。英國人多,加上他
們熟識議會的運作,英文既是法定語文,英人可以從容不逼的以母語進行辯論,
因而他們在立法局裡影響力極大。像懷特黑德、波洛克及霍利約克(Holyoak, P. H.)
都是港府深感頭痛的人物。
10
(93)
在19世紀晚期,香港出現了幾名很出色的亞裔商人,如英籍亞美尼亞裔的遮
打、猶太裔的沙宣(Sasoon, F. D.)(2)及庇理羅士 (Belilios, E. R., 1837-1905)。 他
15 們都相當能幹,在香港建基立業,並被委為立法局議員。葡籍人士則自1929年起
擁有一個議席

自 1880年委任伍廷芳為首位華人立法局議員起至1941年,被委為立法局
議員的華人包括:黃勝、何啟、韋玉、劉鑄伯(1866-1922)、何福、陳啟明、
周少岐、周壽臣、伍漢弢(1877-1923)、羅旭龢、曹善允(1868-?)、周竣年
20 (1893-2)、羅文錦(1893-1959)、李樹芬(1887-1966)、李子方、譚馬士共
17人,(94) 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色:受過英式教育的熏陶。除了黃勝、何啟、羅文
錦、曹善允、李樹芬及譚馬士是專業人士外,其餘的都是腰纏萬貫的富商,正符
合了港府器重商人的大原則。
25
華人議員除了早期的何啟及後期的羅文錦外,其餘的大都發言不多,唯英籍
議員馬首是瞻。據知韋玉當了21年議員,極少發言,當他晉升為立法局首席議
員後,在辯論財政預算時,每讓歐裔同僚代他發言。何福對於華裔議員多在會議
(91)有關 19 世紀外國商行在香港的商業活動,可參考 Early Traders 一書。
(92)沙宣家族歷史見 Early Traders, pp. 94-95;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 383-385。
30
(93)庇理羅士生平詳見 Early Traders, pp.92-93;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 24-25。
(94)詳見注(82);Dictionary of Hong Kong Biography, pp. 454,455-456, 246-247, 187-188, 71, 82, 96-98, 230-232,
438-39, 82, 278-279, 263-264, 262-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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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噤若寒蟬的解釋是:華人議員習慣在會議前先行靜靜及有技巧地接觸同僚,私
下解決問題,故此沒有在會議上提問。然而,當會議辯論與華人利益有關的事項
時,華人議員也仗義執言。比方1919年立法局審議保留長洲山頂作為西人居住區
的法案時,何福和劉鑄伯便慷慨陳詞,極力反對。(5)邁樂文認為華人的意見每每透
過團防局向華民政務司反映,故此無需由華人議員在立法局上提出討論。(6)這雖然
可能是原因,但華人不習慣在會議上以英語發言,及華人較保守的性格,可能是
更主要的因素。立法局中最敢言的華人,包括前期的何啟及後期的羅文錦都是在
英國唸法律的,慣於以英語辯難,而且生活方式都非常西化,他們的出身、教育
背景顯然與劉鑄伯、周少岐等較傳統的華商截然不同。
在戰前的華裔議員中,以羅文錦最敢言。 (97) 他在1935年被委任為議員後,便
成為港府政務的主要批評者。據知從1936至1939年,他提問的次數比其他議員
加起來還要多。然而,立法局裡的華人議席只有三個,相對於英人,力量顯然有
所不及,比方前面提過的法案,立法局裡除了兩名華人,其他的官守及非官守議
員都投支持票,華人勢孤力弱,徒呼奈何,華人議員在立法局發言不多,與此亦
不無關係。
5
10
15
(二)司法制度
1841年1月25日,英軍登陸港島。2月初,港英臨時政府發表重要文告,
強調香港之華人,受到英國官吏之保護,一切禮教與典儀風俗習慣及私有合法權
益,概准如舊,而官廳執政治民,悉依中國法律及風俗習慣辦理,但廢除拷訊。
英國人及他國人民則按英國現行法規管治。(98)
20
在香港政府尚未正式成立前,義律已委任威廉·堅吾(Caine, William)為總巡
理府,負責維持治安。(9)1843年6月,原設於廣州以審訊在中國犯罪的英國人的
刑事和海事法庭遷到香港來,香港法院正式成立。
25
(95)見注(71),頁61。
(96)同上注。
(97)羅文錦是混血兒,是戰前所有立法局華裔議員中最敢言的一位,見同上注,頁 63。
(98)見《鴉爭》,第4冊,頁241-242。
(99)見Norton-Kyshe, William James,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Vol. 1898 ( hereafter cited as Norton-
Kyshe) 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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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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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 年刑事法院開始審訊時,採用了英國行之多年的"陪審團制度"。接着又
任命了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和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首席按察司即最 高法院首席法官,由英女皇任命,律政司是港督的法律顧問,也是議政局及定例 局的當然議員。(100)
1844年10月,高等法院成立。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英國法律除一些
被認為不適用於香港或由本港立法機關予以刪改,其餘皆適用於香港,英國的普
通法,衡平法及其判例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的司法審判採用了三級三審制度。(101) 地方施政機關,有初級法庭、高級
法庭、上訴議庭三級。初級法庭,即各區裁判司署,承審官為裁判司,負責所有
適用簡易程序治罪之刑事案件,包括若干簡易民事案件,及一切違章犯禁之糾
紛。至於民事訴訟事件其關連數目不超過1,000元的,屬於簡易民事管轄權範圍,
以簡易民事法庭為初級審判庭,附設於高等法院。
凡屬簡易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或選任律師代表起訴或辯護,如屬於民
事訴訟管轄本權之事件,當事人可以自行或延聘律師轉任大律師(狀師)代理起訴
15 或辯護。如刑事案提起公訴,必須由律政司或政府律師或警官主控,一切公訴案
件必須經過預審,然後送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
高等法庭,附設於高等法院,有民事、刑事庭之分。民事方面有民事管轄
庭、民事簡易庭、遺產庭、破產庭、海事庭、離婚庭之別。凡民事訴訟屬於債
務、遺產、破產、背約、追討損失、妨害名譽等案而訴訟關連數目超過1,000元
20 的,歸民事訴訟管轄本權範圍,由高等法庭管轄。凡刑事訴訟由律政司提出公
訴,而經初級法庭預審移交的,歸刑事庭管轄。
上訴合議庭,附設於高等法院,由按察司兩人或三人組織而成,審理地方上
一切民刑事上訴事件。
所謂三審程序,不論為民事或刑事訴訟,如不服第一審判決的,除可依法請
25 求覆審或向高院或按察司提請審或吊放外,還可以向合議庭請求上訴。又如有
不服高院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的,可提請上訴。據1933年第八號條例規定,不論
屬於法律或事實問題,均由按察司兩或三人組織合議庭進行研訊,是為第二審。
如不服第二審的判決,可以提請上訴於英廷,由英廷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30
(100)參考張學仁:《香港法概論》,1992年(以下簡稱《港法》),關於早期司法一段。
(101)此段有關三級三審制度參考馬浣:《香港法例彙編》,第1卷,1936年,頁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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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組織上訴庭進行研訊,是為第三審,也就是訴訟程
序的終審。
立法局自1843年便制定香港法律。香港成文法乃積累而成,總稱《香港
法律》,包括了由立法局通過法例(ordinances)及作為法例的附屬立法的規例
(regulations);此外,還包括適用於本港的樞密院命令、英國議會法例、憲制性文
件、公約和條約。法院把比較重要的判決匯總成冊,稱為《香港法律匯總》和《地
方法院法律匯總》。
5
10
早期港英政府法律有三大特點。其一是歧視華人,有些法例的名稱就帶有明
顯的種族歧視,例如1856年第12號《管理華人墓地和防止汗害法例》,把華人墓
地與隨地便溺等汗害相提並論。又如專門適用於華人的1858年第八號法例第23
條規定,貧苦華人不准行乞,違者"可罰銀不過五大元,或可將犯此之人鞭笞,
隨該官意,但多不過三十六鞭,少不過五鞭,又可將該人解回原籍"。再如,1888
年第13號《管理華人法例》明文規定,撫華道有權隨時傳訊任何華人房主和房
客,有權任免華人更練首領;華人除婚喪大事以外,逢年過節也不准在市區吹奏
樂器或列隊行走;華人未經撫華道批准,不得公演任何中國戲劇或張貼海報;華 15
人夜晚上街必須提燈,無通行證的華人晚間不准出門;華人未經總督許可,不得
舉行或參加任何公共集會,如此等等。1888年第16號《保留歐人區法例》,劃港
島山頂區為"歐人區",不准在這些地方建造中式房屋,現有的中式房屋也嚴格限
制居住人數,表現出排擠華人、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的意圖。
(102)
其二是為了適應商業發展的需要,港英政府格外重視經濟立法的工作,早在
19 世紀下半葉已制定一系列調整經濟關係的成文法,例如:破產法、專利法、
銀行組織法、合夥經營法、公司法、商標法、信託法、土地拍賣法、財產繼承法
等,它們在港英法律體系中佔有顯著地位。這些法例的訂立,對香港經濟的發
展,有正面的推動作用。
其三是英律與華律並用。香港開埠之初,中英雙方尚就居港華人之治權爭論
不休,鑑於此問題懸而未決,而且在華英人享有治外法權,港英政府乃宣佈以"華
律"管治華人。1844年第十條第25項及同年第15條法例中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在港英政府眼中,這種司法方式,既可符合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理應施行英律
的大原則,又可按照地方情況及實際需要,對華人罪犯施以具警嚇性的懲罰。然
20
25
30
(102)余繩武、劉存寬:《19世紀的香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頁150。
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而無論是居港的華人、英人,以至英廷,均對這些制度不以為然,尤以華人動輒
得咎,刑罰嚴苛,富有華人,每裹足不來,視香港為畏途。(103)
香港高等法院在審理香港案件時也往往採取雙重標準,對英國人百般包庇,
重罪輕判,而對中國人則相反,一貫實行嚴刑峻法。香港一地判處死刑的人數等
5 於全英格蘭死刑人數的一半。當時死刑均採取公開處決的方式,以期對華人收
一儆百之效。直到1895年以後,處決犯人才改在獄中執行。鞭打華人在香港更是
司空見慣的現象。加上華人對香港法律完全陌生,訴訟費高昂,據研究,從1848
年起至1853年間,高院並無審理華人民事訴訟的紀錄,華人轉而向文武廟尋求其 值理擔當仲裁,排難解紛。 (104)
10
(三)公務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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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5
香港的政制沿襲英國直轄殖民地的傳統模式,設總督作為殖民地的首長。總
督之下,置諮詢性質的行政局,制定法律的立法局,以首席按察司為首的司法機
構,而政府的日常運作,卻有賴輔政司(布政司)所領導的公務員行列。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是仿效英國的文官制度建立的。香港內部的行政機構的產
生和公務人員的職權,是根據《英皇制誥》、《皇室訓令》確定的。在1917年重新
公佈施行的《英皇制誥》規定公務員的任命和升遷由總督決定;同年公佈的《殖民
地規例》,對於公務員的升職、紀律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05)
隨着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統治,港英政府亦告組成,新政府由以下主要官員
組成:總督、副港督、輔政司(布政司)、副輔政司、庫務司、華人事務司、法律
顧問、醫務監督、總理府、助理巡理府、翻譯官、船政官、田土官、助理測量
官、建築物監督等,當時一切草創,組織仍然相當原始。
(106)
1844年5月7日,戴維斯抵港履港督職,替代任滿回英的砵甸乍。他從英
30
(103)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の研究·資料篇》,東京:近代中國研究委員會,1964年,頁313-314;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Hong Kong: Vetch and Lee, 1971, 1st published, 1898, p. 133。
(104)見〈社會〉,頁242-243。Munn,Christopher, Anglo-China: Chinese people and British rule in Hong Kong, 1841-1880.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中臚列了大量案例,Part Two: Crime and Justice。
(105)聶振光:《香港公務員制度》,1991年,頁9。
(106)見 Eital, E. J. Europe in China, the History of Hong Kong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Year 1882, 1985, p. 189。所列官員名稱皆
意譯,在香港公務員名錄未刊行前,政府職位中的中文稱謂極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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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帶來了一班英國的公務員,包括土木工程師、法庭登記官、核數師等,一個月
後,香港的首任首席按察司休姆(Hulme, J. W., ?-1861)抵港履新;三個月後,首 位律政司斯特林(Stirling, P. I.)亦到港上任。戴維斯還設立了一個新的部門總 登記官署,為華人進行登記,以阻遏三合會的發展,後來,總登記官成為港府與
華人之間溝通的主要橋樑。
(107)
隨着人口的增加、商務的發展、疆界的拓展--特別是1898年英國租借了
社會結構及形態與港九截然不同的新界,香港政府機關組織架構必須不時調整以
適應新需要 --這包括增加新部門、新職位及改組原來機關組織,據香港公務
員名冊的紀錄,在1904年香港有下列主要部門:估價官署、律政司署、查數官
署、園莊事務署、輔政司署、國家律師署、提牢(監獄署)、船政廳、海關監督
署、監督學院(教育司署)、田土廳、巡理府、醫務署、潔淨醫師署、天文台、總
緝捕署、驛務司署、工務司署、總登記官署、釐印局、按察司署、庫務司署、水
務司署等多個部門, 負責處理行政、司法、財政、土地、醫務、衛生、教育、
稅務、供水、工程等各方面的事項。其中設立於1862年的監督學院(或可譯作視
(108)
5
10
學官)是港府首個專責香港教育的職位,1909年改稱教育司。海關監督署成立於 15
1887年,港英政府為了解決"封鎖香港"事件,與中國政府達成協議,協助管制鴉
片的出入口,打擊走私,於是成立海關監督署專責監察出入口事宜。1909年,香
港開始向酒類抽入口稅,以彌補因限制鴉片入口所造成税收的減少,海關的職權
更重。
(109)
踏入 20 世紀以後,人口日多,政務日益繁重,港府亦因應新需要設立了一些
新部門,這包括1922年成立的消防署(在此之前,消防是由警察司署兼管的)、
1906 年配合九廣鐵路興建而設立的九廣車路局、為管治新界而設立的新界理民
府。1913年,總登記官署改稱安撫華民政務司署。1938年,港府設立差餉物業估
價署以管理新徵收的入息稅。有鑑於1925年省港大罷工而於1938年設立的勞工
署,藉以改善港府、僱主與勞工間之關係,在1937至1938年,港府改組負責財
政的部門,開設財政司、政府物料供處署及總會計署,以取代原有之庫務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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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詳見 GPHK, p. 164。總登記官(Registrar General)的重要性與時俱增,1858年增加了"撫華道"(Protector of Chinese)名 號。隨着香港華人愈來愈多,愈來愈富有,總登記官的職權也日重,1884年,他成為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1913 年易名為 安撫華民政務司(Secretary for Chinese Affairs)。
(108)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List for the Year 1904 (here-after cited as CSL)。有關香港公務員架構之演變可參考:Hamiton, E.
C. Govemment Departments in Hong Kong 1841-1969, 1969, pp.3-7, 14-16。
(109)見 GPHK, p.164-165,安德葛對於從1841至1941年間港府的發展有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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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歷史的轉折:殖民體系的建立和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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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7 英國首任駐華商務總監律勞卑紀念碑。現放置於香港墳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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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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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組重編後,分工更細,更能適應日益繁重的財政事務。 1940 年,港府特別成
立人民入境事務處,以處理因廣州淪陷逃難而來的大量難民,這些都是 20 世紀以
後成立的新部門。
公務員的人數也隨着新部門增加而與時俱增。1901年,政府各級公務員合共
只有715 人,1914年增至4,447人,到了1939年更增至10,004人,25年間共增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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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125%。 公務員數目的驟增與本港人口在20世紀暴增、政府部門所需處理事
務日益繁重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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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香港公務員行列裡英人所佔數目相當多, 1914年,外籍公務員有
515 名,佔總公務員人數的11.6%;在1930年,外籍公務員人數增為956名,其後
略有減少,至1939年降至889名,佔公務員隊伍裡的9%。政府部門的首長固然
清一色由英人擔任,即有些中下級的職位,也有不少外籍僱員,如警隊的督察、
衛生局的幫辦、工務局的管工及在部門裡當文書的都有不少英籍人士。
必須指出,在戰前的公務員體制裡,種族歧視是很普遍的現象。同一職位,
英人的薪津比華人高,1914年,一名歐籍警察一年的薪酬是1,000 鎊,而印籍或
華人督察每年只得150港元,比歐籍同僚少七倍。外籍公務員特多的原因,根據
邁樂文教授的分析,原因包括:部門首長往往覺得歐籍僱員較為忠實可靠、比華
人僱員清廉、辦事效率較高;外籍僱員對英國政府忠心耿耿。本地招聘的香港公
務員大都不是英籍公民,遇到危急關頭,可靠程度成疑。也因為這個緣故,負責
維持治安的警察隊伍裡,英籍和印籍警察比華籍為多。在1913年,歐籍和印籍警
察合共647名,華籍警察有576名。1922年海員大罷工時,政府對華警的表現不
滿,曾辭退或把部分華警降職處分。在省港大罷工後,政府把警隊的外籍人員比
例增加,並從山東威海衛招募華人到港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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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籍人士的薪津比華人高,隨着公務員體制的膨脹,政府財政負擔日
重。1930年,一個研究香港公務員薪酬的報告書發表,定例局議員反對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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