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

附錄<二>

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城鄉 建設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權 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後從事房地產開發及其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由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核發的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外商投資 的房地產經營企業(以下合稱開發經營企業)進行。 金融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設 立開發經營企業。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開發經營企業

第五條:開發經營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的房地產開發和經營單位,依法獨立享有民 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劃分為一、 二、三、四、四個等級。並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 開發項目。

一、二、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分 別不得少於二千萬元、一千萬元和五百萬元,中級以 上技術和經濟職稱人員分別不得小於十二人、八人和 四人,從事綜合開發的經歷分別不得少於五年、三年 和二年,有相應從事綜合開發的實績

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三 百萬元,工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建築或結構專業中級 以上戰稱,財務負責人應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自有流動資金和中級以上技術、經濟職稱人員達 到一、二、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標準,而從事綜

合開發的經歷和實績,未達到相應標準的,其資質可 定低一個等級。

第七條:組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經省或市人民 政府或其受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申 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未領取 資質證書的,工商和稅務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和稅務登 記

第八條:組建外商投資的房地產經營企業,必須 在取得開發項目並經批准設立後,按規定申請領取開 發資質證書,憑有關批准文件和資質證書到工商、稅 務、外匯、金融等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的房地產經營企業應根據其經營項目的 規模,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擁有相應 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九條:申請開發資質證書應提交以下證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的批准文件和公司章 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經營企業立項的批准文件和經 批准的合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有效的資金驗資證明;(四)技術、經濟管理 人員的資證書、任職文件以及聘用人員聘用合同; (五)開發經營企業的開發經歷和實際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開發資質實 行年審制度。

第十條:外商投資的房地產經營企業在開發項目 完成後自行終止,原開發資質證書和相應的營業執照 同時失效。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從事經濟、科 技、工業等開發區的開發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 照城鄉總體規劃所確定的開發區或小區的功能、規模 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等,組織編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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