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國務院頒股票發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 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 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 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 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 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 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 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 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 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三)涉及公司的重 大訴訟事項:(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 當包括下列內容:

( -)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 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 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 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 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 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註釋;該上市公司爲控股 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財務報 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 產生較大影響、投資人尙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 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 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 但是,上市公司有-

分理由認爲向社會公佈該重大事 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 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 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 一)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 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 顯著影響;(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 重大變化;(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 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爲;(四)公司發生重大 務;(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八)公司生產經營環 境發生重要變化;(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規、政 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十) 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 動;(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 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 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十三)公司進入清算、 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 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 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 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 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 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 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 照本條規定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 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 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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