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國務院頒股票發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附錄<一>

股票發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國務院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頒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 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 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 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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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 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 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 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 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 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 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 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 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 定。

第二章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 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 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 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 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 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 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 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 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 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百分 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 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 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 )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 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佔比例 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 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 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 當符合下列條件:

( - )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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