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八章 移民須知
沒有優先:其他移民申請人。(I)有意申請移民的 人,如果因爲與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權的 人有親戚關係,足夠獲得近親或優先身份,應要求該 名在美國的親戚填寫1~130表格,向美國移民局和 移民歸化局為他提出特別申請。申請人不必填寫附表 (移民身份調查表)。特別申請批准後,領事館會發 通知給申請人。若那名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永久居留 權的人當時在美國境外,他可以在當地的美國領事館 替親人辦理特別申請。
(3)其他申請移民的人應填附表(移民申請調 查表),將填好的表格寄到就近美國領事館。根據填 寫的資料,領事館會告知申請人下一步手續。
申請移民簽證的人須先取得美國勞工部的工作許 可證,除非他有美國公民近親身份或第一、二、四、 五類優先身份或是農民。勞工部只有當美國公民在能 力或資力上不能擔任該項工作時,才會給申請人發出 工作認可證。
如此申請人證明他不準備去工作,可獲豁免須取 勞工部工作認可證的手續;已取得,或豁免工作證的 移民的同行配偶和子女,要由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永 久居留權的人保證負擔他們的生活。美國公民的未婚 妻準備到美國未婚夫結婚、某些投資人、現役美國 軍人都可免除工作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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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部工作證的申請表格及說明書可向任何美國 領事館索取。
已取得勞工部工作證的申請人,但沒有優先身 份,他可以進一步請求列入第三或第六優先身份。
移民法規定某些人不得發給簽證。例如有下列情 形的人,會被拒絕發給簽證:患危險傳染病,如肺病 等,以及精神病;染上毒癮或販毒者。此外,妨害公 衆道德、文盲,可能成為需要公眾負擔其生計者等。
(A)辦理正式申請時需要提出的文件。
所有申請人需要提出有關個人資料的文件,以及 自己不會成為公眾負擔生計的證據。辦理申請過程 中,領事館在適當時候會告知申請人他應該準備什麽 文件。
(B)健康檢查:
申請人必須接受領事館定的健康檢查,費用由申 請人自付。
其他:
移民簽證自簽發日起四個月內有效。申請人未領 到簽證之前,不宜作決定性的旅行安排,不要處理財 產也不可辭掉工作。
由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開始生效的一九九
○年新移民法,除破天荒加入投資移民項目外,亦明 確將家庭團聚移民及職業移民分成兩組,家庭團聚移 民下分為四種優先:職業移民包括三種優先。
新移民法中,除近親類(IMMEDIATE RELATIVES),即美國公民配偶及父母,沒有改 動,依舊沒有配額限制外,其餘移民優先,均有名稱 或配額上更改。
新法中,家庭團聚移民類的第一、二、三、四優 先申請資格,與舊移民法中的第一、二、四、五優先 並無任何分別,只是配額上有所增減。
新法的第一優先(公民的未婚子女),即舊法的 第一優先,配額為每年兩萬三千四百名,較舊法的五 萬四千名減少近一倍。
舊法第二優先(永久居民配偶及未婚子女),每 年配額七萬零兩百名,加上第一優先未用完配額,名 額約有十萬。新法配額十一萬四千二百,並分為兩 類,一類為永久居民配偶及未成年未婚子女,名額最 少八萬七千九百三十四個,而其中七成五移民簽證, 以先到先得為原則,不受國家配額限制;第二類指二 十一歲以上未婚子女,名額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六名。
舊法第四優先(公民已婚子女),配額二萬七千 名,新法改稱為第三優先;(公民的兄弟姊妹)即舊 法第五優先,配額六萬五千個,較原來增加二百名 額。
新法亦給予獲得移民特赦者配偶及子女特別配 額,從九二年至九四年會計年度中,每年五萬五千 人,舊法並無此項優惠。
職業移民優先類,舊法配額每年五萬四千人,新 法激增至十四萬人。新法將舊法的第三優先(專業與 特殊才能人士),歸入職業移民類的第一優先,此類 優先包括在科學、藝術、教育、工商企業或體育方面 具有特殊才能者;傑出教授及研究人員,以及國際公 司行政人員及經理,每年配額四萬人。
職業移民類第二優先,意指獲有高等學位專業人 士,以及有特殊表現的科學、藝術及工商業者,配額 四萬名,加上第一優先未用完配額。新法將舊法第六 優先(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歸入職業移民類的第 三優先中,此類優先配額每年四萬名,加上第一、二 優先未用完配額,涵蓋範圍包括:美國短缺的熟練工 人(至少需兩年經驗),獲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才, 以及美國短缺之非技術性工人(不需兩年工作經 驗)。
有關移民的詳細資料,可向美國領事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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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類尙包括兩類:投資移民及特別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