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日用參考/第八章 移民須知
第八章 移民須知
〈英國〉 本港居民欲移民往英國,要向移民局海 外簽證部申請,如果申請工作的,則要直接向英國就 業部申請。
申請移民者必須是英國公民的妻子、十八歲以下 的子女及其父母等,已在英國定居人士的未婚夫/ 妻,亦可申請入境居留。
倘若申請人不屬以上的情況,則要申請發給工作 證明書,或受聘於英國公司及具有資格在英國發展貿 易等。
在一份有關配合英國國籍法,在英國會提出修訂 移民法建議書中對往英營商及定居者有以下規定:
營商:申請者要有二十萬英鎊的投資金額始會獲 准進入英國,並要證明他在英國的經營收入,足以維 持其本人及其從屬之生活。
定居:除非英國海外公民,否則要先獲准進入英 國,經過五年,符合若干條件,始可申請定居。至於 香港英籍人士是否需依這項規定,建議書內並無指 明,但亦未有如海外公民般,特別指出英國屬土公民 在英定居的規定。
另外,根據一九九○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港 督可向國務大臣推薦爲數達五萬的香港戶主為英國公 民,第一期已於九一年中截止申請,第二期的名額預 期於九四至九五年公佈與接受申請。
〈美國〉 香港居民申請移民簽證辦法簡介: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准許在美國永久居留的人 分為兩大類:
(甲)不限人數的移民
(1)美國公民家屬:指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滿 二十一歲未婚子女,及滿二十一歲的美國公民的父母 親。
(2)特別移民:(A)會以移民身份居住美 國,因故在美國境外暫居,此刻要回美國居留者。( B)正在實習期的宗教牧師偶因該宗教的需要,赴美 繼續牧師工作(包括其配偶,及未滿二十一歲的子 Ko)
(乙)須受人數限制的移民
(1)凡不屬上面(甲)類者,每年准許入境永 久居留的人數有一定限制。每一個獨立國家( 包括巴 拿馬運河區)限每年二萬名,每一地區限每年六百 名。以香港地區來說,一九八七年十月起,美國已將 香港移民的配額,由每年六百人增至五千人。一九九
○年底,美國通過由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正式生效的 一九九○年新移民法,香港的移民配額,由每年五千 人增加至九四年的二萬人,那些在香港美國公司服 務,身居經理或行政人員職位的人士,在一九九一至 九九三年,每年又可獲一萬二千個簽證。而二萬名的 數額是給中國內地出生的人士。根據新移民法例批准 移民美國的香港人,可享有到二○○一年才屆滿的到 境寬限期。在大陸出生的申請人則不包括在內。來自 西半球(指加拿大及南美洲各國以外地方)的移民總 數每年不得超過十二萬名。
(2)每年入境人數須受限制的移民申請人分爲 有優先和沒有優先的身份:(A)第一優先:美國公 民的未婚子女。(B)第二優先:合法取得永久居留 權人士的配偶和未婚子女。(C)第三優先:受聘赴 美工作的專業人材,或科學、文藝方面有超卓成就 者。(D)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E) 第五優先:已滿二十一歲的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F)第六優先:經勞工部核定,爲美國境內暫缺的技 術或非技術人員。(G)第七優先:難民。經由美國 司法部移民歸化局專權辦理有關的一切業務。(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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