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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日報 為刊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刊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載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 出版之華僑日報(下略)為登載法律廣告 有效刊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止業務 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 切關繫法律之商事告白如刊登該報即可發 生效力此輔政司蕭頓

所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 受及遺失聲明等告白如刊在華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能惠 登廣告諸君尙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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