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三章 申請「居者有其屋」須知
(2)發展商所委託的律師樓替「私人機構參建居 屋計劃」單位的買主辦理契據法律手續所收 取的費用(約相等於市面一般樓宇轉讓的法 律手續費的六成 )。
如買主需以按揭貸款購買該樓宇,則須支 付:
(A)登記按揭契的田土註冊費(若辦理即時按揭貸 款,須另付登記買賣協議及樓花按揭契據的田 土註冊費);及
(B)貸款機構或其律師安排有關按揭貸款的法律手
續費用。
特別條例限制
所有住宅單位均依照若干 條件出售,此等條件大部 分載於房屋條例內,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A)用途——各單位須供作住宅用途,由買主及名
列一申請書上的家庭成員共住。
(B)轉讓或出租--
。
(1)買主若在轉讓契據生效前轉讓其單位,將須
遵照房屋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口
(a) 在繳付樓價餘款前,買主須按照購買該 單位時所繳付的首期付款或提名費,減 去原來定價的最低首期付款的一半及認 可的應扣除款額,將單位退回。買主不 得將單位轉讓予其他人士或機構, (b) 在繳付全部樓價後,買主須按照購買該 單位時繳付的樓價,減去房屋委員會 收取的手續費、認可按揭中一切未清還 的債項,以及其他認可的應扣除款額, 將單位退回。若「居者有其屋計劃」單 位的買主是以即時按揭或一次過全部付 款方法繳付樓價,房屋委員會將依照買 主繳付全部樓價該日至上述轉讓申請之 日的時間差距,考慮按比例給予買主該 單位原來定價與折扣價的部份差額。買 主不得將單位轉讓予其他人士或機構, 並須依照房屋委員會的指示,完成有關 的法律手續及程序。
1
買主若在轉讓契據生效後,轉讓或 出租其單位,將須照房屋條例的規定辦 理:
(a) 在轉讓契據生效日期起計的首五年內,
買主須按照購買該單位時房屋委員會的 原來定價,扣除認可按揭中一切未清還 的債項及其他認可的應扣除款額,將單
位轉讓予房屋委員會或其提名人。如房 屋委員會或其提名人不願意接納此項轉 讓,買主可根據下文 (d) 節的計算方 法,先繳付補價,然後將單位自行轉讓 或出租。
(b) 在上述首五年屆滿後的隨後五年內,買 主仍須將該單位轉讓予房屋委員會或其 提名人。售價則以當時出售的其他居 單位樓價作比較計算,然後扣除認可按 揭中一切未清還的債項及其他認可的應 扣除款額。如房屋委員會或其提名人不 願意接納此項轉讓,買主可根據下文 (d) 節的計算方法,先繳付補價,然後將單 位自行轉讓或出租。
(c) 在轉讓契據生效日期起計的十年屆滿 後,買主可根據下文(d)節的計算方 法,先繳付補價,然後將單位自行轉讓 或出租。
(d) 有關上文(a)、(b)及(c)節所述,買主在 轉讓或出租其單位前,應繳付補價。這 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 十足市值,按照簽訂買賣協議時的十足 市值與原來定價的差額,依比例計算。 其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簽訂買賣協議時:
·十足市值:
·原來定價:
·折扣價:
指定日期付款
即時按揭付款或
$541,000
$351,600
(十足市值的65%) 不適用
一次過全部付款
$541,000
$351,600
(千足市值的65%)
$325,900
(折扣率約爲原來定 價的7.3%
十足市值與原定價 的差額:
十足市值的35%
十足市值的35%
轉讓或出租時:
假設十足市值是:
+
須繳付的一筆款項:
$700,000
$245,000
$700,000
$245,000
(十足市值的35%) (十足市值的35%) (C)非法轉讓或放棄住用單位——凡非法出租或轉 讓根據該等計劃所購得的樓宇、聲稱如此或爲 此目的而簽訂的協議,均屬無效。任何人士, 如有此種行為或放棄該樓宇的擁有權,即屬違 法,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D)按揭貸款——買主只可根據規定,為其樓宇辦 理第一次按揭方式貸款以支付樓價餘款。除此 以外,買主不得將該樓宇作任何形式的按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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