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回
商旅指導
旅遊須知
(第十一篇)
灞土公民。
人士。
註釋·
的移民當局有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香港。 如有任何有關個別情形的疑問而需要 指導者,請向下列部門查詢:
(甲)在香港定居即指通常居於香港 並獲得無條件限制居留。
聯合王國本土人士係指在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之前
(1)
Chief British Passport Office,
(乙)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一五章人民 入境條例第二條第4款的規 定,下列期間不當作通常在香 港居住的期間
1在本條例實施後:
(i)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 批准而在本港居留的 期間;或
(i)超粱居留期限而在本 港居留期間;或
(攤)根據第十三A條以難 民身份在本港居留的 期間;或
2在本條例實施之前或之後被 法庭宣判或命令監禁或拘留 的期間。
英國屬土
英國的藝土如下:
安圭拉,百慕達-英屬南極洲地區, 英屬印度洋地區開曼羣島,福克蘭鼐島及 屬土,直布羅陀,香港,蒙特色納,皮特 康靈島,聖克利斯托弗及尼夫斯,聖赫勒 拿及屬土,塞蒲路斯的阿歌迪利及德基利 亞(Akrotiri and Dhekelia ),特克斯及 開歌斯羣島,以及英屬處女島。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公民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公民係指本身爲英 國公民,且以英國公民身份,或部份時間 以聯合王國本土人士及部份時間以英國公 民身份,在任何時間內通常在香港連續居 生(參閱上文註釋名但不少過七年的
查詢
111.
(甲)因在英國出生、被領養、入英 籍或登記爲英籍而成爲聯合王 國及英直屬土公民的人士;或
(乙)該等人士的妻室或子女。
在香港居住的聯合王國本土 人士
在香港居住的聯合王國本土人士保指 本身爲聯合王國本土人士(參開上面一段 的註釋)並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任 何時間內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過七年 的人士。
入境管制站查驗證件
凡被認爲有權進入香港的人士,不論 在抵港或離港時,須由入境事務人員檢查 其證件,不得豁免。
如你需要關於香港入境權的進一步資 料,請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政府綜 台大樓第二座詢問處查詢或致電八二四六
來香港是否要領取簽証
本文的目的在概述香港的簽證規例, 而並非一份詳述香港入境法例的刊物。
任何旅遊人士,不應以爲祇要符合本 文內所列的一切條件,使必然獲准入 境,除本文第一部所列直的人士外,香港
Q
Clive House, Petty France,
London SW 1(01) 2135010
(二) 任何英國領事館,高級專員公 善或簽證辦事處;或
(三)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政府綜 合大樓第二座人民入境事務處 電話爲八二四六一
·如你由於在香港出生或居住的原故而 與香港有密切關係,可能毋須領取簽證。 請參閱本文第一部。
如果你是一名英國國民,亦可能毋須 領取簽證。請小心閱讀本文第二部。 (「英國旅遊護照」並不能使持證人獲准 進入香港 )
如你不屬於上述人士,而來香港的目 的是就業、就讀、經營生意、或定居,則 要領取簽證,但要視乎你的國籍而定。請 參閱本文的第三部。
第一部
下列人士有權進入本港,不論來港的 目的是甚麼,均毋須領取簽說:
(甲)香港永久居民; (乙)在香港居住的英國公民;及 (丙)在香港居住的聯合王國本土人 如你持有下列任何一種旅行證件,則 不論來港的目的是甚麼,亦毋須領取簽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香港身份證明書
的人士使用 }
回港證(祗限由中國或澳門返回本港
香港海員身份證
TE
香港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 香港簽證身份書,但第四百須有下列 加註:
「在本簽證身份書有效期内,持有人 可返回香港,毋須領取簽證。」
蓋有香港入境權簽證的旅行證件載有 下列簽證的旅行證件。
「本證件持有人已獲證實有資格領取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第二部
如你屬英國公民或持有在聯合王國簽 發的英國護照而該護照並無簽註限制你進 入英國的,可毋須領取簽證。
不過,在到達香港時,你可能需要向 入境事務人員證明你毋須工作而備有-
足 的旅費以維持在香港的生活。你並須持有 回程或續程的機票或船票(過境前往中國 或澳門的人士除外),或能證明在香港已 有確實職業。通常你最初可獲批准逗留六 個月,其後可申請延期逗留,每宗申請須 按其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如你持有英國或英聯邦護照,而不屬 於第六段所述人士,請參閱本文第三部。 第三部
如你不屬於第一部或第二部所述人 士,則須預先領取簽證以便來港就業、就 讀、經營生意,或作永久居留。屆時,如 你在英國申請,應向就近的英國護照辦事 處申請簽證:或向任何英國領事館、高級 專員公署或簽證辦事處辦理。否則,你有 可能在抵港時被拒人境。
下列來港旅遊人士通常都要申請簽證 (但如他們是乘搭航機直接過境或不離開 機場的過境等候室的,不在此限): (甲)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保加利 亞、中華人民共和國、柬埔 寨、古巴、捷克、東德、匈牙 利、寮國、蒙古、北韓、波 蘭、羅馬尼亞、越南、蘇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