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1992
指旅
旅遊須知
外地人來香港旅遊居留
有權進入香港的人士
本文僅爲一份指南,並無法律效力。 欲知詳情,請參閱人民入境(修訂)條 例,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及一九八六年 香港(英國國籍)令。
下列各類人士有權進入香港: 香港永久居民;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公民;
|香港居住的聯合王國本土人士
香港永久居民
香港永久居民係指下列人士:
(甲)在任何時間內通常在香港連續 居住不少過七年的華裔人士;
(乙)爲英國屬土公民,並且: 1同香港有關係的人士;或
2同任何一處英國屬土(香港 除外)有關係,並於任何時 間內曾與上述(甲) 分段所 連人士結婚的人士
(丙)爲英聯邦公民而在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以前:
根據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
1在香港出生;
2在香港入英籍:
的規定在香港登記爲英籍;
透年任 第四十五回
商旅指導 旅遊須知
與或曾經與第1至9項所述 的任何一類人士結婚,或爲 其子女,因而取得香港入境 權的英籍人士。
同香港有關係的人士 {甲} 同香港有關係的人係指 1在不違反下文第(丙)款規 定範圍內,他、他的父親或 母親是在香港出生、入英籍 或登記爲英籍,或在香港被 發現爲棄嬰者;或
2他、他的父親或母親是給人 所領養的(不論是否在香港 領養份,而該名領養人或領 養人之一(+屬共同領養 者】在領養時,由於同香港 有關係而成爲英國屬土公 民;或
2他、他的父親或母親根據 (完全或部份}下列任何一 類關係申請而在香港以外地 方登記
(i)在香港居住;
(我) 是香港出生人的後
{i=} 是在香港入英籍、登 記爲英籍或定居的人 後裔;(不論在香港 以外地方登記的人是 在此等情況之前或之 後出生};
{N)是上文段所述被人 領養老〔不論是否在
(第十一篇)
(V)與某人結婚,而該人 是由於同香港有關係 而成爲英國風土公 民,或倘非因其死亡 或放棄公民身份,便 會成爲英國賽土公 民;
(唯)是香港政府屬下公務
(唯)在香港出生、入英籍
或登記爲英籍,如其 公民身份經放棄後再 度恢復;或
$他在出生時,他的父親或母 親乃在香港定居者;或
Q他的父親或母親出生時,他 的祖父母之一由於同香港有 關係而成爲聯合王國及英直 屬土公民;或
如身爲女性,在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前與一名男子結
婚,而其夫是由於同香港有 關係而成爲英國屬土公民, 或倘非因其死亡便會成爲英 國屬土公民。
(乙)上文第(甲一款內,「登記」 一詞指登記爲英國屬土公民, 或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登 記爲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 民
.
(丙)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或以 後在香港出生的人,不得因他 在香港出生而根據上文第 (甲)款假段規定視爲同香港 有關係,除非他在出生時,雙 親之一
1在香港定居,或
2因同香港有關係而成爲英國
香港領養)的後裔;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