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其他指明地方。 六、草案第35條訂定根據本條例捕捉的動物與檢取的物件須扣留在這些中心或
二七、草案第37、38 及39 條處理扣留收費的繳付問題。
廿八、第瑠部較有雜項條文。
廿九、草案第40條是關於學證的條文。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均無須作出補償。 卅一、草案第 44 條訂定根據本條例捕捉動物或檢取物件,予以扣留、沒收、毀滅 三十、草案第4條訂定如反對經指明的決定或行動,有向總督提出上訴的權利。
卅二、草案第45 條賦子總督會同行政局廣泛權力以訂立規例。
交通類
一九九一年道路交通(修訂)(第三號)條例
草案
摘要說明
提及《舞弊及非法行爲條列》 四、草案第7條乘使對該條例附表8第5(h一段略作修訂,改正該段現時錯誤
議中的條例第11條就制定高速公路規例的權力,作出規定。 設施和設備。建議中的條例第18條訂立關於車輛擅自進入及離開高速公路的罪項。建 建議中的條例第127、12及23條規定如何扣押、交還及處置根據條例第16條移走的任何 126條對移走對使用高速公路人士造成危險的高速公路的設施和設備方面,作出規定。 定,在發生不履行責任情況下,由路政署署長進行工程並追討費用。建議中的條列第 條管制高速公路工程的進行(包括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此類工程)、設定罪項,並且規 2條就有關在訴訟程序中存放的圖則作爲證據的事宜,作出規定。建議中的條例第12 決定公速公路的界限,以及由屋宇地政署署長製備「存放的圖則」。建議中的條例第
「高速公路工程界定定義。建議中的條例第3條關乎由運輸署署長指定高速公路 是釋義條文,對多個新名詞諸如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設施和設備」、以及 三、草案第6條在該條例内增訂關於高速公路的第XIV獸。建議中的條例第12條
3、4及5條對條例第3、13及15條略作修訂,加入有關新條文的引述。 二、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第2條釋義條文,加入「救援車輛」的定義。草案第
公路人士造成危險的「高速公路的設施和設備」等事項,作出規定。 速公路」、監督關於該等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工程 」、以及移走及處置對使用高速 本條例草案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就指定若干道路及毗鄰的未批租官地爲「高
五、草案第8及9條作出相應修訂
第四十五回
法規新媽
(第四篇)
Woo, Kwan. Lee & Lo
Y. W.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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