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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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草案第13條增定—
年任 第四十五回
法規新編
(a) 條例新的第 38 條,使條例第 11 、 15 及1條的規定可以分期實行。於 該署長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上述條文對某類發物由何日起適用後, 上述條文才對該類廢物適用;及
條例新的第 39條,規定法人團體的董事、秘書或任何其他負責管理 的人士,或合夥經營的合夥人或其他負責管理的人士,如同意或默 許,或由於這些人士的疏忽或不作爲而致有人犯法,這些人士須負 責任.
一九九一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主體條例第46條。
二、根據該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如經發現藏有該條所列危險藥物超過指定的份 暈,即可推定爲藏有該藥物作販運用途。
三、草案第2(a)條修訂第 46(c)條,從而對被告人藏有超過5個容器的危 險藥物的情況,亦可加以推定。
四、草案第2(b)條修訂第6(d),從而對藏有超過一種危險藥物而總重 量達半克或以上的情況,亦可加以推定。
五、草案第2(,一條廢除第46(e)條,原因是以含有嗎啡、嗎啡鹽類及嗎啡 酯類的製劑、混和劑、浸膏或其他物質的重量,作爲衡量是否藏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 途的指標已由於這些製劑或其他物質內嗎啡、嗎啡鹽類及嗎啡酯類的份量銳減以致監 用藥物者的使用習慣有所改變,令這個方法變得不可靠。至於其他危險藥物方面,草 案第2{d)至(h)條基於同一原因分別修訂第46 (f),(i),(i) }
} (k)及(1)條,用較可靠的準則作爲推定的依據;根據這個準則,如藏有指定份 量的危險藥物,不論其爲單獨存在或以製劑或其他物質的形式存在,即可加以推定。 在上述每種情況中,如被告人藏有的危險藥物超過一種而總重達到規定的水平,亦 可加以推定。
六、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編制或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狂犬病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訂立新條文,全面及特別處理狂犬病問題,現有法律中對該問題 作局部處理的條空現予廢除。
第部賦予漁農處處長所授權的人員:林伟人員
本
文件。
(第四篇)
三、草案第6、7及8條賦權予特進人員捕捉與扣留動物,以及檢取與扣留物 件,在某些情況下並毀滅這些動物與物件。
四、草案第9條賦予特准人員一般權力,以檢驗動物及物件,並替動物接種狂犬 病疫苗,以防止或控制狂犬病蔓延。
五、草案第 10 條狀權予特准人員在合理地懷疑房產或運輸工具内有根據本條例可 于捕捉、檢取、扣留或毀滅的動物或物件時,可進入該房產或登上該運輸工具;但本 條並不授權特准人員未經准許而進入住宅樓宇,如已獲裁判官發出令狀授權,則不在 此限。
六、草案第11條賦權予特准人員指示有關人士對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屍體及傳 染性物品採取某些行動。
七、草案第 2 條賦權予特准人員要求任何人呈報姓名地址及出示可證明其身份的
八、草案第 13 條賦權予特准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供有關該人所畜養的動物、或有關 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動物產品或動物屍體的資料或物件。
九、草案第 15 條賦權予特准人員拘捕不遵從第 11 、 12 及 13 條規定的人,以及拘捕 妨礙他們行使權力或執行職囊的人。
十、第頂部載有關於管制動物的一般條文。
十一、草案第 7 條賦權予特准人員指示動物養人採取特別措施,以控制或管束 其動物。
十二、草案第8條授權漁農處處長禁止任何人在經指明的地方餵詞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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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草案第 19條賦權子漁農處處長規定須爲屬於經指明的網、壩或種的動物類,
十四、草案第83條將棄掉動物訂爲罪行。
十五、草案第 23條規定當第1部動物(狗隻)在公眾地方出現時,或在其他地方 出現而按常理可料想牠會從該處遊蕩至公衆地方時,須將該動物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 式控制。
十六、草案第 23 及 23 條處理動物咬人的問題。
十七、草案第 24 及 25 條訂定法定程序,以處理不受控制的危險狗隻。
十八、第部載有關於處理某地區內有狂犬病存在或懷疑有狂犬病存在的情況的 條文。
十九、草案第26 條規定須舉報狂犬病或懷疑是狂犬病的事件。
二十、草案第27條賦權予漁農處處長宣佈香港任何地區爲狂犬病控制區;而草案 第 25 條賦權予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藉以對狂犬病控制區內的動物施加管制。
廿一、草案第29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關於狂犬病控制區一般事項的規例。 廿二、第V部禁止輸入及管有違禁動物(吸血蝠)。
廿三、第部禁止讓動物在漁農處處長指明的地方出現
廿四、第瑾部戴有關於扣留動物與物件的條文。
十五、草案第鈄條授權漁農處處長宣佈任何地方爲檢疫中心或觀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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