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凡僱員對基金提出聲請,而該聲請成立,他有權獲付申請所引致的訟費,僱 主可否獲付訟費則由管理局酌情決定(第23 條 )

十、凡僱員因爲其僱主失蹤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對僱主採取訴訟,同時因爲主 顯然沒有投購强制性保險,而亦無法對承保人採取訴訟,該僱員可對管理局採取訴訟 「第25條一、 }

十一、如基金不足以應付所有未決定的聲請,付款須按規定的先後次序進行(第 2)

十二、爲根據第瞑部提出的聲請的目的,凡僱員獲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付款,其 僱主有法律囊任支付的數額,須減去上述付款的數額(第27條) 。

十三、雖然提出聲請的申請人或潛在申請人的權利尙待審定,管理局仍可向他作 出付款要約,以求就該聲請達致和解(第23 條) 。

十四、如僱員申請人的權利純粹因爲訴訟時效限期屆滿而不能確立,管理局可對 他作出恩鈾付款(第30條)。

十五、第舒條賦權管理局,就不履行責任的僱主或承保人的法律責任而作的基金 付款,向該僱主或承保人追討。第 38 及 35 條對一項追討權利作出規定,令管理局在基 金因爲錯誤、虛假陳述或欺骗行爲而付款時,有權追討所支付的款項。

十六、申請人在計劃下獲得的權利,不受其死亡影畫而繼續留存(第35條) 。 計劃適用於—

{a } 僱員就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提出的聲請 第 38 *) ..

(0)

僱主就受到一份於一九九○年七月一日或以後發出的保險單所涵蓋 的意外提出的聲請(第19條)。

二、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第2(1)條「證券」的定義,使與貸款資本有關而發 行的全部債務證劵獲豁免印花稅,

三、草案第3條修訂條例第4(5)條,使6年限期適用於新的條例第45(5 A}條。

四、草案第4條將現時適用於依據條第15(3)條轉讓不動產的臨時登記手續 擴展至包括轉讓股份。

五、草案第5條修訂條例第19 條,如果聯屬公司之間轉讓股份,股份轉讓文件 獲認爲已加蓋適當印花。

六、草案第6條修訂條例第45條,把現時聯屬公司之間轉讓不動產的寬免擴展至 包括股份的轉讓,並加入適用於兩種轉讓的反避稅條項,規定如果轉讓人及承讓人的 聯屬公司身份於轉讓日期兩年內終止,所賦與的寬免將會取消,因此而引起的應繳印 花稅必須於聯屬公司關係終止日期30天内清繳。

七、草案第7條把買賣或轉讓股份成交單據的印花稅率整體由0.6%減至0.5%。草 案第7(e)條廢除第一附表第3{1}{a ) 項,因爲「證券」的定義修訂後,這 項目變得多餘。

八、草案第8條廢除「證券」定義一項尚未實施的修訂,由於草案第2條已修訂 「證券」的定義,此舊有的修訂已不再適用。

九、本草案對政府人手編制沒有影響,預計建議的减免,一九九一/九二年度 政府一般收入的損失將會是$501,0},000)

*

十八、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及開支均無影響。管理局的經常性開支,將會 由根據《一九九〇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徵收的徵款應付。

1992

稅務類

一九九一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旨在翔訂印花稅條例》,以實施一九九一年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建議:

法規新編

第四十五回

一九九一年差餉(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差餉條例》 , 從而—— (a)

增訂第8A條,規定將任何附有若干設備的土地、建築物或建造物視作 獨立物業,即使除此以外該等土地、建築物或建造物並非該條例所界定 的物業,並將佔用該等附有設備的物業的人視作物業使用人;規定該等 設備須視作物業的一部分,以便確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及界定「設 備」一詞的定義;

以一新條文取代第10{a}條。新條文容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下述 情況下將兩項或以上物業作爲單一項物業估價

該等物業的價值是互相影響;及

川該等物業巧一起使用。

本草案對政府的人手編制及公共開支均無影:本案旨在保蠣在差餉方面 的收入,

(第四集)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