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委任建議才可實行「草案第三條新訂的第十三A條 ) (c)規定,任何人成為在香港冊成立的認可承保人的某類控權入一股東 控權入)之前,必須先把打算成為這類控權人一事告知保險業監督 而如果保險業監督沒有以該人不適宜當這樣的控權人為理由來提出反 對的話,該人才可當遒樣的控權人(草案第三條新訂的第十三B】

(d) 授權保險業監督,在某人違反新訂的第十三B條而成為股東控權人的 情况下,對指定股份施加若干限制,並向最高法院原訟庭申請頒令出 售上述股份(草案第三條新訂的第十三C條:

(e)將意圖規避對指定股份施加的限制定為一項罪行(草案第三條新訂的 第十三條 );

(f)加入三個新附表,就新訂的第十三A及第十三條説明須向保險業監 督提供的資料(草案第十條新訂的第四、第五及第六附表);及

(g)作出若干相應修訂(草案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條)及一項 雜項修訂(草案第五條),並制定若干條與新訂的第十三A及第十三 B條有關的過渡性條文(草案第十一條 ) 。

二、由非認可承保人在香港發出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强制性,現時並不 清楚。草案第二條新訂的第六A及條説明,對於再保險業務以外這樣與保險業務 有關的合同,投保人可選擇強制執行該合同,或廢除該合同並取回任何已付報酬。這 機,投保人可獲免因非認可承保人而遭損失的保障。新訂的第六A9條規定,這樣的 合同如果和再保險業務有關的話,便不得祇因是由非認可承保人所訂立而作廢或可作 斷。這亦是(間接)保障各個投保人,因為這樣的合同所具的效力,可能對承保人的 財政狀況,繼而對該承保人給予其他投保人——尤其是該直接投保人—的保障程度 ,有重大影響。而這些新文將不適用於在本草案實施之前訂立的保險合同。〔見新 甜的第六條)。

三、在新訂的第十三A及十三B1條中,「啓人」一詞的定義為原有條例第 九條內「控權人」一詞定義的一部份。(卽沒有對現時「妳權人」一詞的定義加以擴 闊)。新訂的第十三A及十三條,連同草案第四(c)條對原有條例第四條所 作的修訂,其意思是:保險業監督現時有權就任何人士已獲委任或已成為新訂的第十 三A1或十三B@所界定的「控權人」一事,提出反對;新情況是保險業監督有權在 控權人(新訂的第十三A條項下)獲委任之前或該人成為控權人(新訂的第十三B條 項下)之前,提出反對。不屬新訂的第十三A或十三B所指的控權人則仍然受到條例 第十四條的約束。應予注意的是

(a)新訂的第十三A及十三B7條規定可就保險業監督反對一事提出上 訴,新規定與條例第十四條目前的規定相類似;及

(b)新訂的第十三B條(連同新訂的第十三BH條的辯護理由)就任何 人士「不經意地」成為控權人,因而觸犯新訂的第十三條的情况 作出規定。

年任 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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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草案第四(a)及(b)條對鄉第十四條所作的修訂,旨在確保承保 須向保險業監督提供若干資料,因有關資料經已根據新訂的第十三A或十三B條,一 伊參閱新的第四、五成第六附表,向保險業監督提供。

五、草案第六條內新訂的第卅七@(a)及(b)條規定,條例第卅七至條 所列載的程序(保險業監督以承保人的董事或控權人並非合適人選為理由,對承保 一 人採取干預行動之前所須循的程序),並不適用於因獲委任為控權人而觸犯新訂的 第十三A條的任何人士。草案第六條內新訂的第卅七@(c)條實際上是重新制定條 例第卅七6條。

六、草案第十條內新的第四、五及第六附表所載表格是以條例第二附表的表格為 基礎的。有關表格為保險業監提供所需的資料,以便決定是否根據新訂的第十三A 或十三B條發出反對通知書。

七、草案第十一條魘過渡性條文。條文規定,草案實施後委任的控權人,如果是 根據草案實施前達成的協議而獲委任,則新訂的第十三A條並不適用。此外,如果令 致某人在草案實施後成為控權人的安排或情況大體在草案實施前發生,則新訂的第十 三B條並不選用。但是,這些控權人須受條例有關條文約束,因為在草案實施之前, 條例已行之有效。

八、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

一九九〇年公司(修訂)(第四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修訂《公司條例》,以一項新訂條文取代原有第二〇九A條。新訂條文提 供指引,最高法院原訟庭可以此作為根據,批准法庭勒令的清盤轉為債權人的自動清 二、新訂的第二〇九B條規定,自動清盤開始的生效日期,臨時清盤人的委任日 期,以及結束令的日期,應與較早時法庭勒令清鄰的有關日期相同。此條文亦保留 權人及負連帶償還責任的人的權利,以及第一八二、第一八三及第一八六條的效力。 清盤人亦有權立師取得至結束和日期為止他應收取的費用。 三、本草案對政府人手及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公司(修訂)(第五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修訂公司名稱的預留和註冊制度。

二、草案第三條以新文取代原有條例第二十條,容許公司以任何名稱註册,但 有關名稱必須,

(a)並無在公司注册官設置的公司名稱索引内;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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