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之新界發展

新界鄉局反對城規條例

政府爲了不忍見到新界有更多農地改變爲露天貨 倉、貨櫃存放處和汽車廢置場,推出一九九〇年城市規 修訂)條例草案,管制土地用途,代表新界土地業權 人利益的鄉議局,爲了爭取到政府對受影響者作出賠償 的規定,對政府展開了持續半年之久的反對行動

一九九〇年七月廿五日,規劃環境地 政司班禮士邀請新界鄉議局議員出席一個 緊急會議,宣布「一九九〇年城市規劃( 修訂)條例草案」,及「中期發展審批地 區劃」。展開了持續整個下半年的新界鄉 議局反對條例草案立法通過的行動。

政府推出這條草案,是由於隨界近年 中港經濟活動關係密切帶來運輸發達,新 界特別是靠近邊區的農地大量轉為貨櫃存 放處、露天貨倉和汽車棄置塲,政府不願 讓這種趨勢發展下去。

城規條例改善環境

政府在該草案一同頒佈的諮詢文件指 出:「這類的土地發展許多都顯得雜亂無 章,帶來環境和交通問題,亦出現在土地 使用方面互不協調的情況。大量農地已改 變成為露天貨倉,用作汽車棄置塲、貨櫃 存放處和車輛停泊處。這類的發展往往使 環境惡化,為周圍地方帶來問題及降低居 民的生活質素,引致居民有很多投訴。這 樣更改土地的用途,不但違反保護環境的 目標,而且使當局難於實現計劃。

為有迫切需要把城市規劃條例的管治範圍 , 伸展到新界鄉郊,以便提供法定的規劃 架構,用來指導和管制新市鎮之外的私人 發展。」.

政府在該草案中有下列四項主要的改

(a)條例的管派範圍擴展到全港各 區:

(b) 授權城市規劃委員會於制訂圖 則時,可指定任何地區作「發 展審批地區」。在這類地區內 所進行的一切發展,除則內 註明可以豁免外,必須根據該 條例第十六條申請規劃審批; (c)訂定有關條文,以便當局就發 展審批地區內未經許可的發展 施行管制;

(d)訂定有關條文,以便城市規劃 委員會可以把權力下放。

鄉議局指影響業權 新界鄉議局其後經過在内務會議討論 後,發現據該條草案對新界土地業權人的 影响非常深遠,在九月十四日鄉議員與規 劃署署長余敦舉行會議,强調指出:政府

政府急於改善鄉郊環境,尤其要遏止 毫無規劃的市區活動擴散到郊區,因此認

第四十四田 香港全貌

1991

此列是變相凍結新界土地業權人合法使用 土地的權益。

與此同時,鄉議局經過個半月來的另 兩項內務會議的討論,期間並先後同烈顯 倫大律師、新華社新界辦事處負責人,以 及中英土地聯絡委員會中方代表微詢意見 後,於九月十八日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 了一份建議書,指出條例草案有以下五點 特出的地方是不公平:

新界鄉局反對城規條例

1凍結土地用途:城市規劃委員會所 指定的發展審批地區,實際上將土 地原有根據官契的條文可以用作為 經濟利益的一切用途凍結;

@刑罰:A)如有未經許可的發展, 當局不發出通知,下令在 指定日期內停止繼續進行 該項未經許可發展。

B)任何人倘未能遵照實施管 制通知停止發展,即屬違 法,有可能被判罰款五十 萬元,並監禁一年,而且 惝經證實繼續違法,則每 天罸款一萬元。

包括償:該草案明顯地列出土地業主 若果其土地受家草案規劃的「凍結 」影响而遭受損失是不可以得到賠 償,即使其後果會令致其土地不能 再作有效益的用途。

上訴程序: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 章現行城市規劃條例,如果城市規 劃委員會拒絕給予規劃批准的話, 受害土地業主可以向該委員會本身 申請覆核其決定,但該草案並沒有 任何條款可以容許受害業主就該委 員會的決定向一個獨立仲裁機構提 出上訴

6追溯效力:該條例於一九九〇年七 月廿七日公布生效(六個月),當

(第三篇)

法定的審批地區圖把中期發展審批 地區圖包括在内後,規劃署長可要 求把土地恢復至中期發展審批地區. 圖則在憲報公布之前的狀況或其認 為滿意之狀況,違反上述條例則屬 違法。實際上是具有追溯效力。 指摘條例違基本法

建議書並指出該草案與基本法相違背 ,並認為就算該草案被通過或為法例,亦 將在一九九七年後基本法生效時被廢除。 鄉議局在建議書中提出了六項建議:

1土地業主如受到該草案規劃限制而 引致其土地價值下降是應獲得合理 及公平的賠償。可參照英國的城市 及鄉郊規例内的有關條文。

2土地業主如受規劃建議嚴重影响而 引致其土地不能再作合理及有效 的用途的話,則該業主有權要求政 府以合理價格收購其土地

@草案內容應有合理上訴程序,就 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申訴。

@未經批准的發展的刑罰應限於罸款

,而不應監禁。同時罰款的上限亦

應參照英國城市及鄉郊規劃條例的 規定

6該草案不應有追溯效力。

該草案條文應按本局建議修改。

設委員會保護權益

一些專業團體、工商界、地產界及大 集團公司如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師 學會、英國皇家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香 港律師公會、香港地產商會及德士古石油 公司等都透過各種渠道,反對這條,但 彼此並無與鄉議局結成陣線共同行動,而 個別團體則認同政府的理由支持此法案。 為了阻止條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鄉

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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