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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第四十四四. 香港全貌 九一年立法局首次直選
(第三篇)
六
職權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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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來之香港社 政制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行使下列職權:
九一年立法局首次直選
基本法正式頒佈,標誌了香港進入政權移交的過渡 期,而有關政制架構的爭議,亦告塵埃落定。而港府在 基本法頒佈前,宣佈了九一年立法局首次引入直選,以 配合九七年的轉變。
基本法四月初頒佈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四月四日正式 頒布,確立了九七年後香港政制的模式, 訂出了第一至三屆立法局組成形式及行政 首長的選舉方法。
按基本法所訂,九七得香港立法機關 的主要條文如下: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界國有居留 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 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 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的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 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 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 內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選舉產 生 #*
第七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 中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 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時間;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 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
(一)根據本法規並依照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 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各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 進行辯論:
特區政府產生方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 產生辦法,基本法戕列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 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 -產生。
二、在一九九六年内,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委員會,負 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 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 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舊備委員會負責 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一完政府推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 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員包括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香港地區全 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 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 有實際經驗的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 的人士。
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
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百分之十五 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
哎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 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 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按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 六十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 二十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十人, 功能團選舉產生議員三十人。原香港最 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 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 朗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致一屆立法會議
期為兩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任
行政長官產生方法
基本法附件一,列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 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八百人,由下 列各界人士組成:
專業界
推選委員會由四百人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百分之廿五 百分之廿五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 二○○人
勞工、基層、宗教等界 百分之十五
工商、金融界
專業界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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