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代表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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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 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員的名額,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 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 配名額和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 配名額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 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 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 。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立法會產生及表决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第三届
卅六人 性的轉變,官守議席只保留三個(布政司 六人 財政司、律政司),其他可級議員有盡 廿四人 要時有列席,接受議員質詢。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三十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三十人 (二)除第一屆立法會外,上述選舉 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 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 ,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 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 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 並經立法會通過選舉法加以規定。
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 全體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 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發 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 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 各過半數通過。
三、二〇〇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 法和表決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 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 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備案。
香港議員則為十八席,減少兩個。 功能組別由十四席至甘一席。新增組 別為市政局、區域市政區、鄉議局一代表 海事利益)、旅遊業、金融服務業(包括 證券業、商品及期貨交易業、金銀貿易傷 及保險業), 建造業及地產業;工程界
在直接選舉方面,設立九雙議席 (一)港島東(包括東區及灣仔);(二 )港島西(包括中西區和南區);( 九龍東(觀塘);(四)九龍中(包括黃 大仙和九龍城);〔五)九龍西 (深水埗 、旺角和油尖);(六)新界北(北區大 埔);(七)新界東(沙田和西貢);( 八) 新界西(元朗和屯門】;(九)新界 南(荃灣葵涌和離島)。
九一年立法局另一項新轉變,是增加 副主席職位。副主席由港督委任,屬於去 八個委任議員的其中一個,如港督離港期 間可由副主席替補執行主席職務。
由於副主席需要主持會議,要有公平 正直的特質,所以副主席不會參加立法局 日常的運作,即立法局各小組會議,而沒 有需要時不行使其投票權。
副主席的設立是因應過渡期前後,立 法機關長官會由内部互選產生而作出,使 立法局可以熟習民主化程序。
直選議席投票方式是採取「票數領先 者取勝」制度。每名選民可投票選出選區 內的兩名候選人,即是每一個議席一票。 功能組別選舉,則沿用一九八八年所 探用的按選擇次序淘汰的投票制度。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 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 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法附件二,列出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一、立法會產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 國六十人,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產生。第二屆 、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一九九八年三月廿一日港府公布了九 一年的政制發展模式,立法局將首次引入 直選議席,以配合過渡九七
區議會星期日選舉
第二届
年內,政府又公布九一年區議會的選 九一年十月新一屆立法局組成有突破 舉將於三月三日舉行,該日為星期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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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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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香港全貌
九一年立法局首次直選
(第三篇)
立法局增加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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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會有更多選民參與投票。
區議會選區分區界線及議席,經過檢 對後有所變動。
區議會仍維持十九個區,而選區的轉 數則增加五十三個,由一百五十七個至 二百一十個,其中一百四十六個為單議席 選區,而六十四個為雙議席選區。
政府指出;改變主要是基於人口的增 長和流動,以及地區的發展而作出。而一 些選區的名稱亦因應地方特色而更改。
大體而言,南區及黃大仙分別減少一
·名及兩名民選區議員,而東區、離島、葵 青、西貢、沙田、大埔、荃灣及屯門即合 共增加十三個民選議席,使全港區議會的 民選議席堆加至二百七十四名。
委任議席方面,東區增加一個·南區 及黃大仙則減少一個,總數為一百四十名 民選及委任區議員的比例仍維持二比一
公務員須政治中立
有關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選舉的問題 ,政府發出通告以作澄清。
通知稱:根據與舉規定條例以及有關 法例,公務員不能在區議會、兩個市政局 及立法局選舉中作為候選人或被選。同時 「所有首長級、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均不 得參加與香港有關的政治活動。
銓叙司表示:公務員須保持政治中立 ,以確保政府事務秉公辦理。當局雖然不 反對公務員參加政治組織,但應確保在該 等組織所參與的活動,不會與其公務產生 利益衝突。
銓叙司稱:「凡根據其明的目標及 以往的活動可能贊同或宣傳鼓吹與香港有 關政治意見的組織,或擁護或推舉候選人 競選區議會,兩個巿政局或立法局議席的 組織」,均屬政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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