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例的要點為:

1申請資格。無論申請一次過或一年 期多次使用的往港旅遊證,只要持有一九 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前發出之澳門身份證而 無有效旅遊證件之澳門居民,便可申請。

2申請一年期多次使用的往港旅遊證 資格,申請人必須持有澳門身份證五年以 上並會經常使用一次過往港旅遊證最少往 港三次,才可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領。

澳門居民擬來港旅遊探親,必須委託 香港親友代為申請旅遊證。他應去函在港 親友,將個人資料在函中列出,這位親友 便可携同他的函件去入境事務處辦手續。 在港親友便可成為申請往港的担保人。

另外政府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實 施新安排,批准從中國到澳門定居超過七 年的澳門居民來港旅遊。人民入境事務處 發言人公佈這項安排時表示,持有一九七 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簽發的澳門居民身份 證的澳門居民,而又能證明在提交申請時 已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其申請將獲接受 辦理。

本地担保人可往各政務總署諮詢服務 中心索取申請表,市民亦可前往人民入境 事務處分處或人事登記處領取申請表格, 但位於金鐘道樂禮大廈辦事處則沒有表格 派發。市民亦可致函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 號灣仔政府綜合大樓第二座人民入境事務 處總部詢問處索取申請表。

申請人應簽發旅遊許可證後,可以來 港旅遊一次,而以不超過十四天為限。其 後每六個月可再申請來港旅遊一次。但持 證人在兩星期旅遊期滿後必須返回澳門, 他們不會獲准延期留港。任何蓄意逾期留 港的旅遊人士通常不會獲准來港旅遊。

同時,一項澳門居民入境計劃,亦於 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開始實施。根據此計 劃,少數從中國到澳門定居而與本港居民

1990

馁 第四十三回

結婚的人士(連同她們的子女) 可申請來 港與她們的丈夫團聚。當局首先會接受持 有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二十八 日簽發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人士的申請,稍 後將再請其他人士提出申請。

入境申請表可向任何一間政務總署 詢服務中心及人民入境事務處分處或人事 登記處索取,但在金鐘道樂禮大厦的辦事 處則沒有表格派發。市民可致函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七號灣仔政府綜合大樓第二座人 民入境事務處總部索取表格。

担保人可將申請遞交尖沙咀東部地 道六十一號人民入境事務處總部三樓入境 簽證組。市民如欲詢問有關這項旅遊或入 境計劃可致電人民入境事務處詢問處,電 話號碼為八二四六一一一。

人民入境事務處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 八自公布,澳門居民來港旅遊計劃第二階 段於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批准於七九 年一月十四日後從中國往澳門定居而又於 澳門居住了滿五年的澳門居民來港旅遊。

持有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簽發的澳 門居民身份證,而又能證明在遞交申請時 已在澳門居住至少五年的澳門居民,其中 請將獲接受辦理。

由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本 地担保人可向各政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或 人民入境事務處總部或人民入境事務處各 分處索取申請表格。由八八年一月一日起 ,申請人應將填妥的申請表格寄往金鐘道 九十九號樂禮大廈三樓澳門居民來港旅遊 許可證辦事處。

人民入境事務處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 四日宣佈,下列澳門定居的前中國居民可 申請來港與家人團聚:

(一)持有一九八一年二月一日至一 九八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發出的澳門身 份證的丈夫或妻子連同子女可來港與身為 商旅指導 旅遊須知

本港居民的配偶團聚;

(二)持有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2 九八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發出的澳門身 份證的年長父母或受供養子女可來港與身 為本港居民的子女或父母團聚。

上述團聚計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 日(星期二)起接受申請。本港的担保人須 親自前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灣仔政府 綜合大樓第二座入境處總部遞交申請書。 有關上述來港團聚計劃詳情,市民可 致電:八二四六一一一向入境事務處查

內地親友來港

據香港入境事務處規定,中國人民如 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出來往港澳通 行證,可經羅湖人民入境事務處入境管制 站申請入境,屆時,該處將會按申請人之 個別情況考慮。

台灣居民來港

香港與台灣間之旅行手續(主要是台 灣客來港 ),該項工作現已移交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七號灣仔政府綜合大樓第二座人 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辦理。

台灣華籍居民,如欲申請進入香港者 必須依循下列手續;

彼等必須先在下列任何航空公司駐台 灣之辦事處領取申請表格一份:

法國航空公司,英國航空公司,國泰 航空公司,中華航空公司,嘉魯達印尼航 空公司,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大韓航空 公司,德國航空公司,馬來西亞航空系統 ,新加坡航空公司,瑞士航空公司,泰國 航空公司。

申請人須將填妥之申請表格,連同護· 照相片三張一併交回該航空公司之台灣辦

(第十一篇)

事處。同時申請人必須以掛號信將保證人 填寫之保證書寄給在香港之保證人,保證 人填妥後連同保證書、保證人身份證正面 影印本,及該掛號信信封一齊寄到人民入 境事務處。凡年齡十六成十六歲以上之旅 客,必須與具個別之申請書。至於未滿十 六歲之兒童,則可包括在其家長或監護人 之申請書內並與其一同拍攝照片,以便】 併申請。

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 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申請書一經批 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卽發給入境證。航空 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 該證送交台灣之申請人。

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 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國籍 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 民入境事務處入境簽證部申請,惟申請書 必須載明下列資料:(甲)姓名、國籍、 出生地點及日期、職業;〔乙)護照號碼 、簽發地點及日期、期滿日期;(丙)台 灣地址;(丁)擬在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 間;及(戊)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 址 。

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 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作憑 證。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連 同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定之簽 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 ,與來港者相同,惟申請人必須呈遞一式 二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經由香港人民 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人擬同時前來香

·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進行申請。

香港政府已修訂法例,簡化為台灣居 民簽發入境許可證程序。一九八八年人民 入境(修訂)規例授權人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簽發一種可使用兩程的入境許可證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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