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 寿夭年馁 第四十三肉

稅務摘要

申請硬還空置物業差餉手續

(第五篇)

如本人远交建議書或提出上訴,是否可待事情有所决定 後才繳納差餉

否。根據新應課差餉租值釐定的差餉必須依期清繳,逾期繳付者須加繳附加費。 在遞交建議書或提出上訴後,如應課差餉租值獲得修改,則修訂的數額由一九八八年 四月一日起生效,而日後發出的徼收差餉通知書亦會將差餉調整。

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差餉手續

本文旨在向申請發還空置物業已繳差餉的人士提供協助,本身並無法律效力。如 果有任何疑問,請參閱差餉條例。

概說

雖然,差餉基本上是對使用物業所微收的程項,仍須繳納差餉。物業空置並不構 成豁免差餉的理由。空置的住宅物業和用作停泊車輛而自成一估價單位的空置物業 均不會獲得已發還已繳的差餉。但如果這些物業因政府所頒發的命令而空置,則屬例 外。不過,除車位外,非住宅物業空置每滿一個曆月,而有關差餉已經繳納,則可獲 得發還該月份應繳差餉的半數,或在特殊情形下,可獲得發還該月份全部應繳的差餉

申請發還差餉的主要條件如下:

(甲) 有關物業應島整個差餉估價單位,而全部空置已遠一整個月或以上( 空置不足一個月的月份不計算在內)

(乙) 有關人士必須將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請參 閱第四段):

(丙)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有關物業確實空置;以及

(丁) 申請書須用指定的申請表格填寫,並在規定的期限内交到差餉物業估價

如何交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

如果有意申請發還由某月份首日起計的已繳差餉,則必須名該月份的第十五日或 該日前,以書面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凡在任何月份的第十六日或以後收到的物 業空闔通知書,則只可作為下一月份的有效通知壽處理。

至於初次估價的物業、改建後重行估價的物業、以及豁免差餉期滿後重新估價的 物業等等,規定則喜有不同:差餉繳交人必須於庫務署發給的首次微收差餉通知書所 註明的繳交差餉期限屆滿前,將物業空置通知書送達差葯物業估價署署長。

二六

通知畫可用盡信形式,但亦可使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的表格(表格RFI,) 道些表格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各區政務處索取。只要物業繼續空置,便毋須再交 物業空置通知書。但物業重行使用後又再度空置,則須另行遞交物業空置通知書。 如何申請發還差鍋

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確定有關物業空置後,庫務署會將一份指定的發還差餉申 請表格寄給申請人。這份申請表格必須填妥,並連同有關的差餉收據,在繳交差餉的 期限屆滿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交囘庫務署。不過,申請人宜盡早申請,請勿等待 至該物業重行使用後始辦理。

何人有權領取發课的差餉

發還的差餉,通常只付與差餉通知書所註明的人士,但經書面授權的第三者亦可 代領。授權書可用書信形式,但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發還差餉半數或全數

在一般情况下,物業空置時,差餉徵收官(庫務署署長)只發還應繳差餉的半數 ;土地空置時,則會將應繳差餉全數發還。物業如果因政府頒發命令而空置,亦可獲 得發還全部應繳的差餉。

在何種情况下差銅不予發還

在下述情形下,差餉通常不予發還:

(甲) 未有遞交有效的物業空置通知書;

(乙) 該物業雖屬整個差餉估價單位,但其中只有一部份空;

(丙) 該物業空置不足一整個月。

(丁) 逾期遞交發還差餉申請表格。

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如對差餉徵收官拒絕發還差餉一事有所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來往件

(甲) 物業空置通知書及其他關於物業空置或重行使用的信件,應寄交差餉物 估價署署長收。

(乙) 發還差餉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信件,應寄交香港花園道三十三號聖約翰 大厦七字樓庫務署署長收。

(丙) 申請發還物業稅的信件,應寄交香港郵政總局一三二號稅務局局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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