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標準稅率計算的。(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一 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則為百分之十七;從一九八七年四月 一日起,則為百分之十六點五,由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則減為百分之十五。)評 稅値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應向業主交付的實際租金額而釐定,此租金額是指 「就土地或/及樓宇的使用權而應向業主交付、支付或為其利益而付出的款項或有值 代價等酬資」。應包括於評稅值内的收入舉例如下:
(一)租金;
(二)為樓宇的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三)整套頂手費(按稅務條例視為以租約期間或以三年期間平均分攤而按月收 的款額,兩段期間以較短的為準);
(四)向業主支付的服務費、管理費;
(五)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如修費);
( 六 ) 曾獲准扣除而後來由業主收回的枯損租項。
在計算評值時,下列項目可由收入内扣除:
1990
(一)差餉 如租約規定由業主負責繳交差餉的話; WE
(二)在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以後已成為枯損的酬資。
物業稅報稅表及暫繳物業稅
每年四、五月間,可能應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必須送交一份物業稅報稅表,以與報 在有關課稅年度内已收或應收的租金收入,由稅務局根據所報資料作出評稅。
由於實際租金收入要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預先在該年 度內徵收物業稅。但在下列情况下,業主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暫緩繳納全部或部份 繳物業稅。
(一)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值是少於或可能少於評定暫繳稅所用評稅值的百分之 九十,或
(二)業主在微收暫繳物業稅的課稅年度内已停止或將停止擁有該物業,成
(三)業主已選擇在有關課稅年度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而此舉可能減輕其 賦稅義務,或
(四)業主已對上一課稅年度的物業稅評稅提出有效反對。
就某一課稅年度繳交的物業稅,是用以預繳該年度的最後應繳物業稅額,任何少 繳之數將予微收,而多繳之數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物業稅。如條主已無賦稅 任,如繳的稅款將予退還。
稅務條例規定的職務
稅務條例規定業主負有若干義務,其中包括:
(一)據實填報租金收入;
(二)除非已須與交物業稅報稅表,否則須在應繳物業稅時通知稅稅務局局長: (三)在停止擁有土地或/及樓宇時通知稅務局局長;
十任 第四十三回
稅務摘要
填報利得稅
填報利得稅
(四)保留最少七年的足夠租金收入紀錄。
本文僅為簡要概述,任何人士如需獲得有關物業稅的進一步資料,可撥電話、致 函或親臨稅務局辦事處查詢。
地址: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三百一十一號皇室大厦。電話:八九四一一一。
與稅與納稅,都是每位市民的責任和義務。不論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 業的人士、包括公司、合夥商號及團體,每年均需依照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向稅務局 報稅,若有盈利,並須繳納利得稅。
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的現行稅率為百分之十五,有限公司利得稅的稅率則為百分之 十六點五。立例規定,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港納稅;反過來説,非 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浴利,則須在港納稅。
報稅是否等於納稅
不是。報稅與納稅,其實是兩部事。
稅務局每年都會寄出利得稅報稅表格,給與經營各類行業的人士與報。一些經營 小本生意的市民在收到該表格時,或許會大惑不解,認為自己祇是經營小本生意,收 入亦不多,何以有資格納獍。
事實上,報稅表格的作用,顧是要求你申報商號的業務狀況、盈虧數目,以及股 東姓名與住址等資料,並非一份通知繳交稅款的文件。
故此,儘管每位經營生意的人士均須填報利得稅報稅表格,但是否每人都要納稅 ,則視乎個別的生意盈虧及家庭狀況而定,如果生意沒有溢利甚或虧損,是不必納稅 的,祇有在生意獲得溢利時,才需納稅。
在報稅表格内需要些什麽事項
報稅表格内,雖然列有不少項目,但所需填報的資料,不外下列數項,並且可用 中文或英文填寫:
(一)營業詳情,包括商號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業務性質、年結日期、東 主或股東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盈虧比率、股東加入或退出的日期和他們的姓 名等;
(二)會否替本港以外的人士銷售貨物或收取其他入息;
(三)會否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四)生意盈虧數字;
(五)會否委託代表人,代辦稅務上一切事宜。
上述各項資料填妥後,祇要再由東主、首席股東或主持人在報稅表格内簽名證明
- 所報資料眞實正確,便可連同商號的年結,寄交稅務局,完成報稅手續。 (第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