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0 — Page 233

華僑年鑑 All

900 香港年輕 第四十三回

稅務摘要

物業稅簡要

(第五篇)

勞並非得自本港僱主。僱主聘用自由身份的經紀,亦應在僱主報稅單内提供給予該等 經紀的佣金細節。僱主所須用的各類呈報表格,可免費向稅務局索取。

應課薪俸稅的納稅人之義務,也如僱主一樣的繁重,也須留意下述各點,每一位 應課稅的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完結後的四個月内,仍未收獲報稅表格,需書面知會 稅務局長他是應課稅者。任何人士在終止一項應課薪俸稅的職務或職業時,須於該事 件的一個月間,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長,任何應課稅人士擬離港超過一個月的時間,須 於起碼他離開的一個月前通知稅務局長,如果他準備回港,返港的大概日期也需呈報 ,此舉並不適用於任何須於服務期間經常離港人士。任何應課薪俸稅的人士更改住宅 時,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長更改的細則,同時在每年五月的首個工作日發 給的薪俸報稅表上,應正確地填報入息。任何遺漏或隱瞞,可能會因此而遭受評算額 外不超過三倍已繳付的罰款。

在填寫薪俸稅俸表時,要注意以下各點:

甲、填報入息細則,以及收取的期間;

乙、如果你的子女超過十八歲,要附上彼等的學費收據和其他文件,以證明他們 正接受全日的教育:

丙、請不要忘記附上核准慈善捐款手摘;

丁、在報稅表呈同稅務局前,不要忘記在上面簽署;

戊、請報稅表整份交同。

填報薪俸稅

最後,納稅人在稅務條例下是有若干權利的。如果你因薪俸評稅受損,可在信中 申述反對理由來反對該項師稅。正當地,這等反對應於新獲評稅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提 出。假如你的入息較評稅主任臨時評算的為少,和所扣除的入息似乎超過百分之十, 你可向評稅主任男請將部份暫繳稅延擱;不過,這等申請必須在應繳限期屆滿的十四 天前提出。在女性方面,倘若一名嬰孩出世,或結婚,應連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將 結婚證明書,立刻通知評稅主任,並要求他重檢你的評稅。在你結婚一年內,你仍會 自四月一日至婚禮舉行獲得從你的入息中扣除三萬二千元的個人免稅額,七千元額外 免稅額,而你的丈夫在其報稅中,將獲享三萬四千元的妻子免稅額及七千元之額外免 稅額。但你由結婚當天至三月卅一日期間的入息,則將包括在你丈夫的評稅内。

納稅人於填寫及寄回報稅單時須注意將全份報稅單寄返稅務局,不論用英文或中 文興,不可撕去其不填寫的英文或中文部份,而紙將其所填寫的部份寄返稅務局,因 為報稅單係電腦機處理,而納稅人之檔案號碼係印在英文報稅單上,撰寫報稅單後, 須親筆簽名,忘記簽名之納稅人須另行填報稅單。

此外,若干納稅人與寫報稅單時,不依照收入欄内之格式與寫。該欄規定須報菜 年某月某日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入若干,但有些納稅人祇填寫月薪若干,使稅務人員在 計算上有多少麻煩。且該欄寫明某年某月某日,係因納稅人未必全年工作,可能工作 若干個月而獲得入息。

有不少納稅人收到稅務局催促報稅信,該限令各該納稅人於指時間定內與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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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簡要

單,並指出逾期不報可能被罰款最高二千元,但該納稅人有尚未收到的報稅單,或已 寄囘報稅單者。該催促報稅信之發出,係因稅務局尚未收到納稅人寄回之報稅單,或 納稅人尚未收到稅局之報稅單,此報稅單之寄失,可能性頗多,例如郵局或稅務局之 積壓或由於納稅人之疏忽。不過,該催促報稅信之發出,僅係備忘錄性質,收到該繼 促信之納稅人,祇須於兩個星期內(催促信給予十三日期)採取行動,即不會被罰。 不管是否收不到稅局寄出之報稅單或稅務局尚未收到報稅單,納稅人於收到催促 報稅信後,可根據該信所刋之電話,打電話與發信之評稅官,要求補寄稅表。如電話 打不通,可寫信索取,最快捷及安全之方法,為親到稅務局一遭,稅局櫃枱備有報 稅表複本,紙要出示該催促信,稅局職員即將納稅人姓名、地址及檔案號碼等,填寫 於報稅表複本上,交與納稅人。納稅人取得複本後,仍有一個月時間,與寫妥當,然 後寄返稅局。

由於稅務局寄發報稅衛太多,故紙付平郵寄出,因此可能失落,但催促報稅信及 估稅單皆係『記錄派遞」,收信人須簽收。為安全計,納稅人寄返稅局之報稅單,可 以寫信與稅務局查詢,因為可能稅局根據舊地址寄出,而納稅人收不到信,又如用支 要繳稅而久未收到收條者,亦可查間。查問之信,中英文皆可,信封寄中央郵局信箱 【三二號稅務局長收。

納稅人填報稅單,本人及妻子免稅額可以不填寫,稅務局會代為計算,但有十八 歲以下之兒女則須填報(十八歲以上之兒女,如係仍攻讀全日制學校,亦可填報)。 新報稅者,如係已婚,須示稅局職員以其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據。

本文簡要説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的物業稅新評稅基準,本身並無法律效 力,對於稅務局亦無任何約束力,而且絕不影响任何人士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權利。鈞 有疑問,請參閱稅務條例的條文。

物業稅的課徵範圍及對象

任何土地或/及樓宇的業主,均可被徵物業稅。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物業 稅是根據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由物業所得實際租金收入而向業主徵收的。「業主」包括 直接由政府批給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受益權人、終身租戸、抵押人、與所有權的 抵押權人,正向註册合作社供款購買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擁有須繳付地租或其他 年費的土地或/及樓宇的人士,亦包括已故業主的遺產承辦人。

如爾共同業主成分股共享業主,各業主均負有一如唯一業主所應負的物業稅繳稅 義務。

課稅基準

向業主徵收的物業稅,是將物業的評稅值減去百分二十的修理及支出至股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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