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香港年任 第四十三回
香港全貌 檢討本港社會福利服務
(第三篇)
凸
四月增加兩成人手作為臨時措施,改善現 有工作量和減輕工作壓力。4加速進行招 聘工作盡快與補所有空缺。提供超時津 貼,清理積壓個案。@加強訓練工作,提 供專門知識和工作技巧,提高服務質素。 但至十一月廿七日,代表社會福利署 及政府資助志願機構的各福利職系員工的 十二個團體發表聯署聲明,對銓叙科只發 放特別津貼予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而忽視其 他職級,表示强烈不滿,要求當局一同
港府銓敘科是在十一月七日決定將人 手特別短缺的五個職位包括助理社工主任 ,發放臨時津貼,以遏止人手流失情況惡
但聯署的團體認為,在各社會福利職 系中,招募及保留員工都有困難,並非只 有助理社工主任職級。再者,社會福利服 務需要各職級的互相配合,才能順利推展 ,某職級如助理社工主任的流失所造成的 空缺,其服務往往由其他職級所分担,這 無形中加重了其他職級的工作量及壓力, 因此基於公平的原則,政府應將特別津貼 發給所有福利職系内的員工,而不應只限 於助理社工主任。
而私營安老院買位.
社會福利署於一九八九年十月起向私 營安老院試驗買位計劃,社署的買位試驗 計劃,是要私營安老院先註冊,而全港二 百七十二間私營安老院,截自十一月下旬 已有六十間私營安老院登於申請,其中有 八間已符合登記標準,社署已向他們購買 了七十個宿位。
但私營安老院聯會主席趙素蘭則强烈 批評社署在為申請買位的私營安老院舍量
度面積時,缺乏彈性,致使一些院舍考憲 退出,不過社署否認有意為難這些院舍。 至十二月底社署共收到六十一份買位 申請,其中四間中途撤銷申請,只有兩份 申請是因為要拆除太多床位而退出。社署 決定由八九年十月至九〇年一月,向十八 間院舍,購買一百七十一個宿位。
又香港社會福利從業員註冊制度,由 於技術性的問題,相信要到九〇年四月才 可以正式實施。該註冊制度只爲自願性質 ,由社會工作者協會、社工總工會及社會 服務聯會聯合組成社工專業註冊制度聯合 工作小組,負責擬定有關註冊計劃的建議
註冊共分為三部分,包括與認可專業 資格的註冊社工,正在執業但不具備專業 資格的登記社工,以及社會福利員。
註冊制度設有紀律委員會,負責審查 市民對社工的投訴,註冊委員共有十多名 成員,包括來自註冊及登記社工代表,上 述三個團體代表及其他各界社會人士,而 紀律委員會是由註冊委員會所委任。在自 類性的註冊制度施行一段時間後,下一階 段便可進行立法程序。
精神健康條例生效
港府已指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廿九日 為一九八八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的生 效日期。條例生效後,將推行一項為十八 歲以上精神病患者而設的監護計劃,准許 病人有條件下出院,條例未實施前,精神 病患者會被認為基於醫療理由,必須留 在精神病醫院內。
監護計劃會在社會福利署長監管下進 行,給予十八歲或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可接 受社署署長或社署認可的人士監護下出院
油尖區區議員名單
,重返社會生活,為了幫助精神病患者投 入社會工作;當局亦會增聘約五十名社工
這項監護計劃估計會使醫院内的精神 病人減少,相對醫院的精神科門診病人則 會增加,當局亦會設立精神健康覆查審裁 處,以取代入住醫院命令上訴審裁處。 不過,新修訂條例第四十九條中, 有關賦予法庭權力,可在醫院事務署署長 基於醫療理由提出時,法庭可將有精神病 的狂人服刑期滿後繼續留在懲教署精神治 療中心內,則暫時未能生效,必須待司法 部將有關細則草擬,並訂定程序規則後才 可實施。
又社會福利署在九〇至九一年度將獲 政府撥款二千五百七十多萬元,其中一千 七百四十多萬用於大型服務改善計劃,二 百五十九萬增加數十名社會保障部員工, 八百二十八萬元則用以改善十多項小型服
務改善計劃,餘下款項則改善幼兒服務及 家庭服務人手,並放寬幼兒服務資助計劃 ,同時將青少年中心,納入標準成本資助
此外社署由下個財政年度開始提高青 少年中心,社區中心及老人中心的收費, 由五元增至十元,政府將因此增加五十多 萬元收入。
社會福利署獲獎券基金撥款二百五十 萬元,推行一項為期三年的試驗計劃。該 計劃共邀得十一間特殊幼兒中心參與,社 署將在每一間有三名以上自閉症兒童的特 殊幼兒中心,增聘多一名特殊幼兒工作員 此外亦新聘一名心理學家,負責製訂】 些輔助訓練課程,同時指導幼兒工作員如 何教導自閉症兒童。當試驗計劃實施後, 所有自閉症兒童都由須經醫生推薦才可轉 介至特殊幼兒中心就讀。
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