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而發給的。同時,凡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成肢體弱能以我不能工作的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八一八二課稅年度起至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止,荷若納稅人或他 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有關課稅年度内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供養 父母免稅額八千元。在一九八六八七及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為九千 元。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該項免稅額已增至一萬元,在一九八九/九〇課稅 年度,該項免稅額則提高至一萬一千元。納稅人如要獲得該項免稅額,他的受養父母 於該年度內必須:
為本港永久居民,
(2) 年齡已足六十歲,年在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的傷殘津貼計申請 津貼;及
薪俸稅的稅率如下
(on)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値代價,或會接受納稅 人或納稅人的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的 受供養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由一九八五八六年度起,此項額外免稅 額已增至三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倘多於一名子女 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1) 納稅人或妻室經正式結婚的親生父母;
(2)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養父母
〔3) 繼父母;
(4) 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生母;
5) 已故配偶的父母
示例(八九--- 九〇年度課稅評秕
1989
丈夫一年的入息
妻室一年的入息
元
100.000
K11-000
例
1K11-000
減:丈夫的
元
支出及費用
11-HOO
揭款
四:五〇8
一五五,〇00.
加:丈夫的僱主
百分之十(
供給的寓所
100.0
租值
00011
-五〇八
*
七五
年輕 第四十二回 稅務摘要
h 其餘數額
-
百分之廿五 : 百分之廿五 · 百分之廿五 納稅人須繳納的薪俸稅總額,最高限於將入息總額扣減下列歎項後再以標準稅率 計算所得的數目。
J
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入意而支出的開支〔其性質不得屬於私人或家庭消 費 );及
贈予認可慈善機構而目不少於一百元的捐款,最高限額為入息總額減去上述 第i項所指的開支後所得數目的百分之十。
截至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為止,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在一九八四/八五 至一九八六八七各課稅年度,則增至百分之十七;但在一九八七八八誤稅年度, 則減至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標準稅率進一步減至百分之十 五點五,在一八九九〇課稅年度標準稅率則減至百分之十五。現列舉下開示例,以 説明如何按漸進稅率標準稅率計稅:
元
1.000
例二
元
000-Oct!!
1.000
*
1.000
無
(第五篇)
K-000
四〇八,五08
Ju |
八七/七九 至
八五/八六 及
八一九〇
最初的一萬元
b 其次的一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八四至八五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d 其次的一萬元
七六八七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八七八八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其次的一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三 百分之六 百分之九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二十
g 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廿一
百分之廿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