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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9

香港年輕 第四十二回

稅務摘要

稅務概說

(第五篇)

四,七五〇

的:付予僱主的租金 應評稅入息實額 減:個人及妻室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一六0,008

四〇八,五〇0

六六- 000 19-000

KK-000

1-000

加:按遞減率計算的調整額

30.000

0,000

百分之十(一六,〇〇〇減六,K000 #1-000)

<.000

請參閱附註

八八,000

減:在職妻子免稅額

A

# 000

11-000

一五

000-111

子女免稅額(兩名子女】 供養父母免稅額(一名受 養父母)

1111-000

11-000

11.000

<.000

000

<0·000 [3-000

1B-000 三四二,五〇0

#<.000

二九四五〇0

應課稅入息無額

O00-OF

應繳稅款

50,〇〇〇按百分之二計算

1100

10:000按百分之六計算

10,000元按百分之三計算

10,000元按百分之六計算

Ooll

10,QQQ按百分之九計算

九〇〇 一〇,〇〇〇按百分之十二計算=一,二00 1100 # 11-000

IC,〇〇〇元按百分之九計算

10.000REIGNTUE 1-1100 〇〇元按百分之十二計算

10,000元按百分之十五計算 一,五〇〇 一〇,〇〇〇元按百分之十五

10 000REOGNIZER-

1-300

10-000REOGNE 1-11-100 二二四,五〇〇元按百分之廿五計算五六,一三五 六四,五二五

最高限於四〇八,五〇〇元的 百分之十五計算

應繳稅款

111000

應繳稅款,

六一,二七五

附註:入息超過二二〇,〇〇〇元的人士,並無額外冤稅額

物業稅

金額或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的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將物業的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即為物業的評稅淨值。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 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一九 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七;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 六點五;而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後,則為十五點五,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後 ,則為百分之十五。

邵说基準

在一九八三十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的評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認許租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物業的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予 支主的實際租金收入而釐定。應包括於評值内的酬資有:租金、為樓宇的使用權而支 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 業(如修理費)等等。物業的評稅淨值,是以評稅值(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減去百 分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可獲減免的扣除額

可申請減免的扣除如下:

(甲) 由業主負責支付的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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