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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物業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5) 業主(包括共同業主及分股共享業主) 如將物業完全及純粹用作自住用途, 並因此獲得豁免或減徵物業稅,一旦不再將物業純粹用作自住時,便須以書 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6) 獲豁免物業稅的有限公司物業,如更改業權或用途,以致可能影響獲豁免稅 項的資格時,該有限公司必須在更改發生後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倘若不遵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辦理,可招致重器。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是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欺 、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點五(由一九八四 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七;一九八四年四月一 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五) 課稅。在本港支付的年金中計算為利息的部份,以及因存 欸證或票據到期贖回或呈兌而來自或獲自本港的額外收益,也須繳納利息稅。由一九 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止一段期間,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 所支付的存歎利息,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的機構必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 ,並於三十日內繳交予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自支付利息的機構收得稅歎,則可依照 稅例向收取利息的人士直接評稅。
下列各項利息可免繳利息稅:
(一) 政府、持牌銀行或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超過一點七五厘(由一九八 七年四月一日起) 的年息。
(二) 支付或應付予持牌銀行、政府、或在本港經營行業或商業的有限公司的 利息。
(三) 就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儲稅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四) 在進行一般典當或貸業務的過程中所付或應付予持牌典當商或持牌 借人的利息。
(五) 就按照借歎(政府債券)條例而發出的政府債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六)就按照儲蓄互助社條例註冊的儲蓄互助社在貸款予會員時所支付或應付的 利息。
(七)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 付的外幣存欺利息。
(八) 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應付 的港元存款利息
個人入息課稅
凡本港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浴利或入息全部以標
香港稅務
稅務概說
08 看近午任 第四十一回
準稅率百分之十五點五八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標準稅 率為百分之十七;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則為百分之十五).計稅時的負担。但年 齡在十八歲以下的人士或是納稅人的妻室(與丈夫分居的除外)則不可作出此項選擇 。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稅的人士,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並須就應課繳利得 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的入息總額,包括妻室所獲的入息,與交報稅表。按個 人入意讓稅評稅時,各種稅項的應課稅入息將合併計算,生意上的虧損、所支付的利 息及慈善損欸,將由入息總額内排除;納稅人也可獲得各項個人及家室的免稅額,所 得出的餘額則按評定薪俸稅的方法計稅。但計算所得的應繳稅欸,將不會超過入意總 額減去扣除項目後按標準稅率計算所得的數目。已就入息或浴利所付出的稅歎總額, 可抵銷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的稅效,如有多繳的歎項,則予發還。
自一九八四至八五課稅年度起,夫婦可共同選擇就二人的入息總額接受分別評稅 ,並可分別獲發評稅通知,但選擇分別評稅並無得盆,而此項選擇一經作出,在有關 課稅年度即不能更改。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評額主任便將通知取 消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稅而須付更多稅款。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單身人士本身稅額
二九、〇〇〇元
額外免稅額
已婚納稅人(包括妻室)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第九名
DOOIR
111.0001R.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之子女,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或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 之子女。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三千元。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内捐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捐欸如超過一〇〇元,可在應評稅 入息內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不得超過在該年度內入息總額百分之十。 所繳稅歎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總額減去扣除總額後所得入息實額之百分之十五點 五(標準稅率 ),當入息實額達一定數目時,所獲享之個人免稅額項目將不會對評稅 造成影響。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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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〇〇元
111.OOOIR
11.OOOIR
11.OOOIR
11.OOOIR
1.OOOIR
1.000IR
1.OOO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