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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8 香港年彊 第四十一回
香港稅務
稅務概說
〔第五篇)
三
起,則為百分之十六點五;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則減為百分之十五點五。 粹稅基準
人的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的 受養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由一九八五八六年度起,此項額外免稅額 已增至三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倘多於一名子女有 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納稅人或妻室經正式結婚的親生父母;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養父母;
(c) 繼父母;
(+) 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生母;
已故配偶的父母。
薪俸稅的稅率如下:
一九八七八八
一九八八八九
一九八五八大 及一九八六/八七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a)最初的一萬元 (b)其次的一萬元 (c)其次的一萬元 〔d)其次的一萬元 〔。其次的一萬元 (f)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十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九
(8)其次的一萬元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h)其餘數類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二十一 百分之二十五
納稅人須繳納的薪俸稅總額,最高限於將入息總額扣減下列項後再以標準稅率 計算所的得數目。
(..) ) 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人患而支出的開支(其性質不得屬於私人或家 庭消費);及
(註) 贈予認可慈善機構而數自不少於一百元的捐欸,最高限額為入息總額減 去上述第(i)項所指的開支後所得數目的百分之十。 截至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為止,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在一九八四八五至一 九八六八七各課稅年度,則增至百分之十七;在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則減至 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八八九課稅年度,則減至百分之十五點五。
物業稅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微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 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標準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一九 八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則為百分之十七;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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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的評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認許租 金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的公開市場租値而計算。將物業的評稅値減去百分 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即為物業的評稅淨值。
由一九八三十八四課稅年度起,物業的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付予 業主的實際租金收入而釐定。應包括於評稅値内的酬資有:租金、為樓宇的使用權而 支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客支付的業主 開支 (如修理費)等等。物業的評稅淨值,是以評稅值(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 減去 百分之二十的修理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可獲減免的扣除額
可申請減免的扣除額如下:
(甲) 由業主負責支付的差餉;
(乙)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應該課稅但已成枯損的酬資。(已作枯損租項扣除但 其後收回的欸項,在收回歎項的年度内,須納入為用以計算評稅值的歎 項。)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來自應課徵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溢利内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 業主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 業、專業或商業的有限公司,則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可從利得稅内抵 銷的物業稅。
物業業主的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物業業主的責任如下:
物業業主必須保存足夠的租金紀錄,例如租單的副本,以便稅務局人員能確 定他的賦稅責任。該等紀錄必須保存最少七年,
(2) 物業業主或新業主如有將物業租出,但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終結後四個月 仍未收到報稅表(如在一九八六八七年度,卽為一九八七年七月後),則 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説明他的賦稅責任,並敘明有關物業的詳情及 差餉物業估價編號。
須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如地址有更改,則必須在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有關更改的詳情。如業主即將離港前往外地,而離港的期間超過一個月 ,則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有關預算離港的日期及返港的大約日期。
如業主出售或轉讓物業以致業權有變更,出售或出讓物業的人士必須於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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