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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披露考試成績。

九別

08 香港年輕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修訂香港考試局條例,以便更改香港考試局(以下簡稱「 考試局」)的成員組合和增加該局的權力。

二、 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從而————

(a) 以新規定取代原有條例内關於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或其代表以 及香港理工學院院長或其代表應為考試局當然委員的規定。新規定如下 :在香港經立法成立的每一間大學校長和理工學院院長,以及香港浸會 學院校長,或他們各自的代表,均應為考試局當然委員;

(b) 把出任考試局委員的公職人員數目,由三名識為二名;

(c) 把「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得提名一位代表出任考試局委員」這項規定刪 掉;

(d)

增加出任考試局委員的註冊中學校長人數,由現時3名增為5名;及 (e) 把總督根據條例第2 (B)@歎規定可予任命為考試局成員的人士類別 擴大,從而包括專業人士在內。

草案第二條亦對原有條例第三條作出另一項修訂,規定加設副主席一職, 以便在考試局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時,得出任署理主席;此外,該條亦作出 其他因應修訂。

草案第3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六條,因後者現已不復有所需要。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從而免除考試局對下述事項使用權力時 所受到的若干限制,這些事項卽————舉辦考試、釐訂費用以及就使用地方、人力、設 施和服務等方面與有關教育機構達成安排;使考試局能夠授權任命委員會和釐定非指 定考試的考試費。該第四條並且作出所需的因應修訂規定。

六、 草案第五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八條條文並以新條文加以取代,從而把所提到 有關舉辦指定考試第一年年份的字眼刪除。現行第2欸成為新訂第八條的條文。 草案第六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第八A條,以便考試局具備特定權力發表

八、 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九條條文,從而在考試局資源表内列另一資 原類別。

草案第八、九和第十條把原有條例第十、十一和十二條內述「所收欸項」 和「所付欸項」兩詞改為「收入」和「開支」。草案第八條亦把原有條例第十條和 第十7條的但書刪除;這些但書現已不復有所需要。此外,草案第九條亦把原有條例 第十一條所提及關於考試局第一年財政帳目的字眼刪掉。

草案第十一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第十二A條,從而授權考試局把盈餘歎 項用於投資。

十一、 草案第十二條以新附表取代舊有附表,藉以修正兩個指定考試的名稱, 並且刪除關於舉辦指定考試第一年年份的字眼。

十二、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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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娯楽類

一九八七年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就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立,以及該局對本港無線電視廣播的權力 和職能,作出規定。

第一部是序言,載述實施日期和詞語釋義。

第二部就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立和其他程序作出規定。草案第三條確定廣 播事務管理局為法人團體。第四條規定該局成員由總督委任,人數最多十二名,其中 三名必須是公職人員。除公職人員外,其他成員的任期不超過三年,期滿後可再獲委 任。第五條規定。總督在該局成員中委出主席和副主席,而主席不能由公職人員出任 。第六和第七條訂定會議程序,並且規定惝該局成員擁有有關利益而可能造成利益衝 突者,則有關利益應予公開。第八條規定該局可以使用傳閱文件方式處理職務。

草案第三部載列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權力和職能。該局的主要職能在執行電 視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二章) 的規定,這些規定見本草案第九(a)條。該局將 接替目前電視監督和電視諮詢委員會的工作,而上述兩個組織將予撤銷。有關這項規 定,以及必須對電視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載于第十七條和本草案的附表(寬下文) 。該局的主要職能包括就申領、續領和撤銷電視廣播牌照,以及發出有關電視廣播的 技術、節目和廣告方面的標準守則一事,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建議。此外,該局亦 會獲得授權。取代電視監督向持牌機構發出指令,禁止播映,並判令持牌機構繳交罰

五、 按照草案第九條的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其他主要職能包括:確保電視 廣播的節目內容和技術水平,均達到適當標準,並在接到有關方面的指令時,進行調 Kilo 六、 草案第十條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須委任不少于五名該局成員,組成投訴 委員會。該委員會本身可另行委任其他人士為委員,但該等委員沒有投票權。正如草 案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局須將所有關于持牌機構或任何人士涉嫌觸犯廣播牌照、守則 或電視條例的投訴,(瑣碎、無關重要或與政府節目有關的投訴除外。」交由投訴委 員會考慮。該委員會必須給被投訴的持牌機構或任何人士有合理機會,就投訴事作出 陳述;此外,該委員會並須考慮其他有關證據。然後,該委員會須向廣播事務管理局 提交建議。為使投訴委員會能夠執行職務,該委員會可以行使電視條例賦予廣播事務 管理局的權力,要求持牌機構送交影片,以供檢查,審查持牌機構的會議記錄,以及 向該機構的董事和人員進行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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