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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
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一條;該第十一條條文規定下述人士須承担 若干項責任,該等人士郎:根據原有條列規定而獲委任的人士,以及受僱執行或協助 任何人士執行原有條例的人士。這項修訂規定:上述人士不得為了謀求個人利益,或 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企圖為避免個人遭受損失,成為協助他人避免損失等緣故,而利 用他們在執行或履行原有條例所規定的任務或職責時所獲知的任何事情。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二條;該第十二條條文禁止下述人士從事商 品期貨合約的交易事宜—————即:根據原有條例規定而獲委任的人士或受僱執行或協助 任何人士執行原有條例的人士。由於這項修訂,上述禁制規定對那些根據原有條例規 定而獲委任的人士已不再適用,而只適用於那些受僱執行或協助任何人士執行原有條 例的公職人員。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公司(收費及百分率)
本命令旨在就清盤公司將資產變賣及將所套現資金記入該公司的進帳時應繳付的 費用,釐定新收費率。清盤人無論其帳目是否已由破產管理官審核,均須繳付訂收 費額。
第二段修訂第七段,從而規定;清盤人在呈交帳目供破產管理官審核時, 或——就破產管理官出任清盤人情事而言—————在清盤人尙未解除職責前,必須繳付第 三附表8第一項內載的新訂費用。
第三段加插一條與實施新收費有關的過渡性及保留規定。
第四段對第三附表作出修訂,從而...
(a) 刪去提及有關經核數的帳目的字眼; 訂定新收費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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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義。
五
娩假期届满時立即生效。 三、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二條,從而規定,女性僱員若懷孕,並有醫 生證明書證明,即可通知僱主關於將會放分娩假的事。這項規定可使女性僱員得到更 大保障,不致純粹因為懷孕而被解僱。同時,僱主亦可另作安排,填補懷孕僱員分娩 假期間的空缺。根據現行法例,懷孕女性僱員在預產期之前十二個星期內,才可以通 知僱主關於分娩假期事。這項修訂亦規定,女性僱員若由於分娩以外原因而終止懷孕 必須盡可能及早通知僱主關於終止懷孕事。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僱主不得在下述期間内,終止 孕僱員的僱傭契約,即由懷孕僱員通知僱主關於將會放分娩假之日起,至該僱員分娩 假期屆滿,返间工作崗位之日,或因分娩以外原因而終止懷孕之日止。 五、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長俸利益規例
本規例對一九八七年長俸利鑫條例所載的新長俸利益計劃作出補-
說明。
第一部份規定本規例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並界定本規例所用各詞 三、第二部份適用於並不屬於由非政府公職調任政府職位或由政府職位調任非 政府公職的人員(即非「轉職人員」)。規例第四條就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之前和之 後服務年資長俸計算中所採用的長俸計算因子,作出規定;而規例第五條則定明短期 服務退休酬金的比率。
四、 第三部份適用於「轉職人員」〔節並不屬於第三段所述的人員)。規例第 八、第九及第十條就上述人員在各種情况下任職於香港政府的長俸計算方法,作出規 定,並説明應視乎該名人員其他公職而定。規例第十一條規定如何計算上述人員的短 期服務退休酬金;而規例第十二條則規定如何計算上述人員的延付長俸。 第四部份刊載有關的一般規定。本部份所載的規例如下:
(a) 規例第十三條就符合領取長俸資格的年資及可供計算長俸的年賞,定出 一般規則。
(b) 規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持續的服務年資,才會計算在內
(c) 規定由破產管理官出任為臨時清盤人時,有關應繳付的費用須由法庭鰲 定
(c) 規例第十五條就在甚麼情况下,戰時服務年資才可計算長利益,作出 規定。
一九八七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d) 規例第十六條規定如何決定可供計算長俸的薪酬,以便計算長俸利益。
(c) 規例第十七條定明可列入可供計算長俸年資的服務種類。
(f) 規例第十八條就因健康理由退休的人員獲得較高長俸利益的情况,作出 規定。
本條例草案對僱傭條例内若干項分娩假期條款,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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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條,從而規定,女性僱員所享有的分娩假期 ;不能包括在終止僱傭契約所需的預先通知期限之內。這項規定可避免現行法例的下 列情况,卽懷孕女性僱員在分娩假期間呈遞契約終止通知書,使其辭職一事,能在分
(80) 規例第十九條規定附表人員在五十五歲以後退休時,長利益獲得提高 的情况。
(h) 規例第二十條規定署理服務可列入可供計算長俸的年資
1988
老年任 第四十一
法規新編
(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