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條文,因為導致該項立法的情况今日已不復存在。至於原有條例內關於本地報拜和 通執社註冊事宜的規定,則經修改後予以保留。

草案第二條以新標題取代原有條例的詳細標題,而草案第三條則以另一簡 客標題取代原有條例的簡晷標題;凡此皆旨在强調條例的重點已由對本地報刊的管制 和查禁改為側重註冊事宜。

三、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内若干定義及刪除一些多餘的定義。「報到」一 詞的定義,現在受一新附表所規限,從而免卻若干刋物(例如:銷售價目表和公司報 告等)納入「報刊」定義範圍內,否則這些刋物亦必須註冊。

草案第五條撤銷原有條例第三、四、五及第六條。原有條例第三條規定: 凡印行或發表具有若干特性的刋物(例如:勸誘任何人成為本港以外成立的政黨黨員 等 〕,是犯法行為。條例第四條是關於查禁報刊和勒令其停刊等事宜。條例第五條規 定,當局惝認為任何乳物定以妨害本港治安,得禁止其進口。條例第六條涉及惡意發 布虛假新聞(例如:虛假炸彈事件)。為處理這問題,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四五 章) 現已加訂類似條文。

五 草案第六條撤銷及取代關於本地報刊註冊事宜的原有條例第七條。至於有 關按金方面的規定,現予以刪除。

六、 草案第七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八、九點第十條條文。原有條例第八條規定: 注冊主任可拒絕為本地報到註冊或決定中止本地報到的註冊。條例第九條條文是關於 註冊主任可拒絕為通訊社註冊或決定中止其註冊。至於原有條例第十條則是與查封印 刷機的權力有關。

草案第八、十一、十二、十四和第十五條分別對原有條例第十二、十五、 十六、十八和第十九條作出因應修訂。

八、 草案第九條刪除原有條例第十三條第歎條文,因有關管制和查禁的條文 巴予刪除。原有條例第十三條第欺(有關對承印人的推定) 現予保留,並予列為新 第十三條。

九、 草案第十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原有條文是關於搜查、查對和沒 收的規定。

十、 草案第十三條以第十七條和第十七A條取代原有冗長而繁複的第十七條條 文〔後者規定須把一報刊若干份呈交註冊主任備案,以及其他有關證據事宜)。

十一、 草案第十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條,從而把對歎由原先在一九五一年 釐訂的罸欸額二千元調增為五千元;並且把原先在該年所釐定的另一罸額一萬元調增 為一萬五千元。

十二、 草案第十七條增訂第二十一條條文,使總警會同行政局有權修訂新附表。 十三、 草案第十八條以新附表取代原有附表(後者因有關管制和查禁條文已予 刪除,而致成為不再適用)。新附表列明不納入「報刊」定義範圍的若干預物。 十四、 草案第十九條對吸煙(公衆衛生)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七一章)作出 因應修訂。

根據一九六七年報到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和一九八七年通訊酣{詁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册)(修訂)規例所增的收費,將使政府收入晷有增加。除此之外,本條例草 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總督特派專員公署條例作出若干雜項修訂。

二、 草案第二條對原有條例第二條作出修訂,從而規定:「公共機構」和「公 共機構僱員」兩詞的涵義與該兩詞在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涵義相同。 草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四條內載「殖民地」一詞刪除。

草案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十條作出修訂。後者涉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拘捕帶 力。該第十條内載一「相關」罪行。「相關」罪行表的涵義如下:廉政公署人員在 調查一項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內載的罪行時,如揭發表內所載罪行,則可拘捕有關 的人。該表列載的罪行包括觸犯盜竊罪條例第十八條情事,即以欺騙手段獲得金錢上 的利益。該條文的其中一部分在一九八〇年遭廢除,改由三條獨立和更明確的條文取 代,該三條新訂條文分別稱為第十八A、第十八B和第十八CK,依次針對下述罪行 :以欺騙手段獲得服務、以欺騙手段逃避責任以及未經付即行離去。此外還有另一 項罪行—————即在銀行或接受存歟公司的記錄促成虛假帳項,在一九八六年增訂為盜竊 罪條例第十八D條。本草案對原有條例第十條作出修訂,從而把該四項罪行,加入上 述罪行表内。

五、 草案第五條就原有條例提及按照裁判司條例所發出命令予以扣留一事,作 出更正。 六、 草案第六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條文第十AA條,從而規定:當廉署人 員有理由相信一名涉嫌犯了原有條例第十條所列罪行而獲准保釋的人已經或將會違反 保釋條件時,則他們有權拘捕該人。至於在一般情况下就各項罪行而賦予警務人員類 似權力,則列載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内。

七、 草案第八條對妨礙廉署人員以及提出虚假供詞或作出虛假報告兩項罪行的 最高罰款額,加以調高。

八、 草案第九條和草案附表對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對待受拘留人士之辦法 【 令作輕微修訂。該命令第二條現予修訂,從而界定廉政專員公署團留中心設備的意 義,並重新界定「看守人員」一詞的意義以反映現行慣例。該命令新訂條文第二A條 規定:凡被拘留在廉署辦事處内的人都必須把他帶往該署「羈留中心」。該命令第五 條就看守人員的選派及其職責而作出的規定現予修訂,以便符合現行慣例。

九、 該命令第四、第九、第十二和第十七條現予修訂,從而廢除多餘或過時的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條歎。

一九八六年感化犯人(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個主要目的。

一、 首先,草案第二條宮在修訂原有條例,從而規定,如果在上訴時法庭發出

(第四篇)

Page 240Page 241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