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清年任 第四十四
商旅指導 香港(英國國籍) 令草案 最初十年居於本港,亦有資格登記成為英 國屬土公民。
帶國籍法對於雙重國籍並無任何限制
英國属土公民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取得公民身份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若因在本港出 生、入籍或登記成為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 公民,或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或祖父或 祖母已具有此公民身份,卽於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成為英國土公民。所有女性, 若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為聯合王國 及英直屬土公民,並在此時成在此之前任 何期間會嫁與一名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 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或若非因死亡之緣故 會成為英國籍土公民之男子,則在法令實 施時成為英國土公民。
憑出生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本港出生之人士,倘其父親或 母親為英國屬土公民或可在本港無條件限 制居留者,則在出生時自動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所有獲法院指令批准由英國罵土公 民領養之兒童,均為英國屬土公民。在本 港發現之初生棄嬰,對按照國籍法之含義 ,被視為憑在本港出生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凡在本港出生,但未有在出生時取 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之兒童,若其父親或 母親其後成為英國騰土公民,或獲准無條 件限制居留,即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任何在本港出生之人士若出生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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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世系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之人士,如 其父親或母親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而該公 民身份並非憑世系取得者——即其父親或 母親係在香港出生、被領養(在一九八三 年一月一日或以後)或入籍,或以會在香 港居住為理由而獲登記者——均為英國屬 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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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港以外地方出生之兒童,如 其父親或母親乃憑世系而成為英緻公民者 ,可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惟必須在出 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此外
(甲)其父親或母親之父或母必須係 在香港出生、入籍或(一般而 言】登記者;及
(乙)其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前任何 時間會在香港居住三年者(若 該童為無國籍者,則不受此規 定限制)。
此外,若憑世系成為英國風土公民 而在外國居住之已婚男性,其在外國出生 之子女若憑父母親或祖父母與香港有指明 連繫者,可申請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但出生日期必須在一九八八年一月 一日之前,而申請必須在出生後十二個月 内提出。
凡在海外國家出生之兒童,倘其父 或母是憑世系取得英國土公民身份,而 該童卻未有在出生後十二個月內登記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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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英國屬土公民,如其後該黨與父母同來香 港,並在此與雙親住滿三年,則可申請登 記。在登記後,該童即成為英國属土公民 ,但並不作憑世系而取得公民身份論。 凡在外國出生之人士,如其父親或 母親為英國土公民,同時為香港政府之 公務員或受僱於其他被指定為與香港政府 有密切關係之服務,則不論其父親或母親 是否在香港出生、入籍或登記,其本人均 為英國屬土公民。同時,此等人士將公民 身份傳交其親生子女,而傳交條件與香港 出生之英國屬土公民相同。
循入籍或登記手續取得公民身份
●港督可酌情頒發入籍證明書予任何 成年及心智健全之人士。申請入籍之資格 ,與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所規定者相若
·英國土公民之配偶可根據較寬之條件 獲得發給入籍證明書。配偶申請入籍之居 住年期規定為三年,而一般申請者則為五 年。配偶申請入籍時須符合品行好之規 定,惟不須符合有足夠英語成中文程度( 紙適用於在香港申請者)之規定。此外 港督亦可酌情批准任何十八歲以下之兒童 登記成為英國騰土公民。
保留登記機利
租
時間,並不受任何限制,則可繼續保留登 記為英國屬土公民之權利,直至一九八八 年一月一日為止。未成年兒童則可在年 十八歲後,保留登記權利五年。
●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嫁與由聯 合國及英麗土公民而轉為英國屬土公民 為妻之婦女,若其婚姻繼續維持有效,可 保留登記權利五年。如婚姻已告終止,則 批准登記與否,全由港督酌情決定。 放棄及英國屬土公民身份
●根據條文規定,英國屬土公民可在 放棄其公民身份後再次取得該公民身份, 而部份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已放棄其 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民身份之人士,亦 可登記成為英國土公民。
英國公民身份
●英國國籍法中,有關領取及放棄英 國公民身份之條文,與領取及放棄英國屬 土公民身份之條文相若。英國屬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新國籍法下之英籍人士、 或定居聯合王國之受英國保護人士,在聯 合王國住滿五年後,有權登記成為英國公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瑞士、西班牙 、美、澳洲及紐西蘭,先後正式承認本 港八七年七月簽發的英國公民(海外)護
●英聯邦公民如根據移民法例之規定 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在香港之許可居留
香港(英國國籍)令草案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港英同時公 皮書。 佈一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 ) 令草案白
一九八五年香港法一一九八五年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