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納新增加成開微之差餉之責任問題

「臨時估價」

受業主與住客 (綜合) 條例第一或二部所管制之樓宇,如已訂明由業主負 責繳付差餉,則在差餉增加或開繳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或開微之差餉數額,增 加該住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與安一份適當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若 是戰前樓宇,應使用表格PRI,如爲戰後住宅樓宇,則使用表格TR8。

十四 有關增加差餉而引致加租以及一般業主與住客問題之説明書,可向該署及 各政務處免費索取。

十五 新落成樓宇或俭未列入現行估價册内之樓宇,在進行估價以便微收差餉時 ,通常係探用「臨時估價」方式。任何此類估價必須以一份「臨時估價通知書」(表 格R6) 通知有關之繳納差餉人士。

十六 如樓宇因結構上之更改或增建,以致其租值有所改變時,本署亦可能為該 樓宇進行「臨時估價」

反對「臨時估價

十七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認為本署為該物業所定之應課差餉租值過高,或認為 毋須對該物業進行差餉估價時,可提出反對該「臨時估價」之建議。

十八 首先,該反對者宜與負責該樓宇所在地區之估價主任接洽。如該估價主任 亦認為該項估價過高或需要修改者,被當會予以減低或修改。

十九 任何人士與該估價主任會晤後,若對該項估價仍感不滿,則可用表格R23 A正式提出反對。正式「反對通知書」必須在「臨時估價通知書」(表格R6)發出 日起之二十一日内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二十 該項反對將交由差餉物業估價署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該員經詳細研究 後,會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通知反對人原有之估價應維持不變或另訂一估價額 或说明該樓宇是否必須進行估價以便微收差餉。

二十一 如納差餉人士對開始徵收差餉之日期有所爭論,則應於接到「臨時估價 通知書」後,立即親臨差餉物業估價署或來函詳述情形。

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二十二 差餉物業估價署每隔一段時間卽為所有應課差餉之物業進行全面性之應

1987

香夭年馁

年輕 第四十回

香港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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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課差糍重估,以求切合市面租值水平。

經重估後,差餉物業估價署將 發給各繳納差餉人士一份「應課差餉租 慎通知書」(表格R4),書內列明新訂之應課差餉租值,此外,差館徽收官當會在 其辦事處備有詳載該等應課差餉租值之差餉估價,市民可於該估價毌生效日期前之 三份內前往該處查閱。該等重估之應課差餉租值將用作計算由四月一日起之未來一年 內應繳差餉之根據

二十四 於估價册供市民查閱期間,任何人士均可錄估價册内之資料。在其他 年份,該等估價册均不再公開陳列。有關物業之應課差餉租值,市民可隨時駕臨差餉 物業估價署或前往庫務署查詢

反對列於估價冊内之應課差餉租值

二十五 任何人士如收到關於重估應課差餉租値之「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表 格R4 ),可以即行與負責該區之估價主任聯絡,屆時該估價主任會樂於解釋何以該 應課差餉租值有所變更。如市民能提出恰當理由,該估價主任亦可同意更改該項估價

二十六 每年三月份,任何人士可根據差餉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所列舉之任何一項 理由而提出一份修改估價冊之建議書(表格R25A)。

二十七 處理「建議修改估價冊」之程序,與處理「反對臨時估價通知書」之程 序相同,該建議書將由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而經由一名屬於「高級差餉物業估價 主任」或以上職級之人員簽署一份「決定通知書」。

上訴土地審裁處

二十八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後,該份通知書之收件人仍有 權向土地審裁處上下。

二十九 上訴人必須在該「決定通知書一發出後之二十八天内,向土地審裁處遞 交一份上訴通知書,並須繳費。在呈遞上訴書後之二十八天内,該上訴人必須向該審 裁處申請訂定一個聆訊日期,同時要另繳費用。並須於上述有關之二十八天限期内, 將上述上訴通知書之副本及有關排訂聆訊日期之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 估 價署署 長

三十 如該審裁處裁定上訴人勝訴,則會飭令更改該項估價,而所徵收之差餉當 以新更改之估價為根據。

三十一 市民如欲查詢有關提出上訴之資料,可向土地審裁處經歷司辦事處查詢。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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