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近年馁 第四十回
香港稅務
能夠「按時間劃分進行評稅」。該項修訂規定僱員在某一課稅年度內,如在本港以外 地方工作超過六十天,該段時期的工資毋須向本港繳稅,否則,來自外地工作的入息 就應視為本港工作獲得收人,在本港納稅,預料在下財政年度,政府收入因而減少 二千五百萬,但法例修訂與否,仍須視乎行政局的意見而定。
評稅的基期
薪俸稅的課徵是以課稅年度内的實際入息計算,並在該課稅年度先行微收一項 的繳薪俸稅。到下一年度評定該課稅年度應課繳薪俸稅後,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 年度的暫繳稅。暫繳薪俸稅是根據上一年入息減去免稅項目後計算,如上一年度並非 全年有入息,暫繳稅則根據課稅年度估計入息減去免稅項目後計算。
獲准的扣除額
凡是全部純為產生入息而必須付出,而性質又不屬於私人或家庭消費的開支,均 可獲扣除。此外,贈予認可慈善機構而總額不少於一百元的捐歎,也可申請減除,最 多可達已扣除費用後入息的百分之十。剩餘的實數中,還可再減除納稅人有資格獲享 的下列各項免稅額;
單身納稅人之個人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已婚納稅人(包括妻室)之個人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免稅額
最高子女免稅額
二九、〇〇〇元 五、〇〇〇元 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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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OIR 11·OOOR
八、000元 DOOR 111.OOOIR 11.OOOIK DOOR
1.000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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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七九年八〇年課稅年度起,單身及已婚納稅人分別獲得二千五百元及五 千元的額外免稅額;自一九八〇/八一課稅年度起至一九八四八五課稅年度止,單 身及已婚納稅人所獲額外免稅額分別增至七千五百元及一萬五千元。在一九八五八 六年度,單身及已婚納稅人所獲的額外免稅額分別為七千五百元及一萬七千元,而在 一九八六八七課稅年度,則分別為八千五百元及一萬九千元。
一九八七八八課稅年度,個人免稅額二萬九千元,額外免稅額五千元,已婚人 土免稅額六萬元,額外至稅額一萬元,若收入超過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則按百分之 十的遞減率,打除額外免稅額,逐漸減至基本稅額水平
第一個一萬元 第二個一萬元 第三個一萬元 第四個一萬元 第五個 萬元 第六個一萬元
第七個一萬元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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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稅額是就有關課稅年度内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子女,或年齡在十八至二十五 歲之間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教育機構的未婚子 女而發給的。同時,凡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弱能以致不能工作的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七八/七九課稅年度起,倘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 並在課稅年度内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父母免稅額四千元(一九七九八〇 年度為五千元;一九八〇7八一年度為七千元;一九八一八二至一九八五/八六各 年度為八千元;一九八六八七年度則為九千元)。要獲得該項免稅額,受養父母於 該年度內必須:
〔1〕為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足六十歲,或年在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申請 財;及
( 3 ) 與納稅人同住或至少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納稅人或 納稅人的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
自一九八二十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的受養 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由一九八五八六年度起,此項額外免稅額已增 至三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倘多於一名子女有資格 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是指:
(1)納稅人或妻室經正式結婚的親生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養父母;
〔3〕繼父母;
(4)納稅人或納稅人妻室的生母;
(5) 已故配偶的父母。
薪俸稅的稅率如下: 稅級
稅率
五
108
空气
11+
十五偌〔原為二〇)
二千傷(原為廿五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