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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7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微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先以物業的評 稅值減去百分之二十作為修理及其他開支,再以現行標準稅率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 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為百分之十五)計算。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的評稔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認許租 佰金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的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

自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物業的評稅值已改為按實際所收的租金計算。 如來自應課徵物業稅物業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溢利內評定利得稅,或物業 由業主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 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有限公司則獲豁免繳交可從利得稅内抵銷的物業稅。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是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欸 、借欸、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四 年四月一日以前為百分之十五)課稅。在本港支付的年金中計算為利息的部份,以及 因存欸證或票據到期贖回或呈而來自或獲自本港的額外收益,也須繳納利息稅。由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止一段期間,在本港營業的金融 機構所支付的存款利息,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的機構必須代政府扣除利 息稅,並於三十日內繳交予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自支付利息的機構收得稅欸,則可 依照稅例向收取利息的人士直接評稅。

下列各項利息可免繳利息稅:

(一)政府、持牌銀行或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超過三厘(由一九八六年四月 一日起)的年息。

(二)支付或應付予持牌銀行、政府、或在本港經營行業或商業的有限公司的利

(三)就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儲稅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四)在進行一般典當或貸歎業務的過程中所付或應付予持牌典當商或持牌放 人的利息。

(五)就按照借欸 ( 政府債券 ) 條例而發出的政府債券所支付或應付的利息。

(六)就按照儲蓄互助社條例註冊的儲蓄互助社在貸歎予會員時所支付或應付的

香港年輕 第四十回

香港稅務

利息 。

(七) 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應支 的外幣存歎利息。

(八)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的金融機構所支付或應付的 港元存歎利息。

個人入息課稅

凡本港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稅,以減輕將浴利成入息全部以標準稅 率百分之十六點五(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前為百分之十五)計稅時的負担。但年 齡在十八歲以下的人士或是納稅人的妻室〔與丈夫分居的除外) 則不可作出此項選擇 。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並須就應課繳利得稅、 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的入息總額,包括妻蜜所獲的入息,與交報稅表。按個人入 息課稅評稅時,各種稅項的應課稅入息將合併計算,生意上的虧損、所支付的利息及 慈善捐款,將由入息總額内扣除;納稅人也可獲得各項個人及家室的免稅額,所得出 的餘額則按評定薪俸稅的方法計稅。但計算所得的應繳稅款,將不會超過入息總額減 去扣除項目後按標準稅率計算所得的數目。已就入息或溢利所付出的稅歎總額,可抵 銷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的稅欺,如有多繳的款項,則予發還。

自一九八四八五課稅年度起,夫婦可共同選擇就二人的入息總額接受分別評稅

·並可分別獲發評稅通知。但選擇分別評稅並無得,因此項選擇一經作出,在有關 課稅年度卽不能更改。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評額主任便將通知取 消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稅而須付更多稅歎。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單身人士本身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

已婚納稅人(包括妻室)免稅額

(第五篇)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二九、〇〇〇元

五、○○○元 六○、○○○元

10. OOOIR

11· OOOIR

八、○○○元 三、〇〇〇元

11.OO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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