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馁 第四十回
並且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經營各項巴士服務;
法規新編
(b) 草案第六條配合草案第二十條,就建築新鐵路需用的土地,賦予九廣鐵 路公司若于權利;
(c) 草案第八條調高該公司的借歎限額,由原先的十五億元增為三十億元。 有關財政司可以批准增加借欸數目這項規定,則並不受影響;
(d) 草案第十和第十二條規定把原有條例第五部內載有關九廣鐵路擴建事宜 的條文適用範圍擴大,以便那此條文適用於建造新鐡路;
(e) 九廣鐵路公司原須向政府償還後者為上述新鐵路收購用地而作出的開支 ,但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免除該公司該項償還債務責任;
(f) 草案第十四條授權總會同行政局就九廣鐵路公司巴士的適當標誌和( 目的地)指示標誌而制定規例;此外,本條文亦規定九廣鐵路公司須 就該公司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提供交通服務事宜,呈交類似 其他巴士經營商按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三〇章)規定而制 訂的服務計劃。
(g) 草案第十五條擴大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的權力,從而使該公司亦可針對新 鐵路和其他巴士服務事宜而制定附例,但是,就該公司的巴士服務而言 任何與禁區規定有關的事宜都視為例外。
(h) 草案第十六條授權九廣鐵路公司對於在新鐵路通行權區域内敖設電纜和 管道事宜,加以管制;此外,本條文並把電車條例(香港法例第一〇七 章 ) 的若干項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以便那些條文亦對輕便鐵路過用。
(i) 草案第十七條擴大建築事務監督的現行權力,以便該監督除可豁免九廣 鐵路建築工程遵行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二三章】的規定外,亦可 豁免新鐵路建築工程受該條例限制;本條文並且規定新鐵路建築工程豁 至進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第十三條的規定,此 外並規定:凡根據本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所增訂新第五附表第3(c)段 所賦予權力而豎立的廣告,都不受公共衛生及民康市政條例(香港法例 第一三二章)所管制;
(j) 草案第十八條述明,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 第二三○章)對於九廣鐵路公司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巴士 服務並不適用·
草案第二十二條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三○章〕 以便對
(第四篇)
六 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現行巴士經營商所持有的專利權作出修改;此外,本條 文亦規定原有的指定行車路線得作出若干因應修訂。假如有關的因應修訂在並未獲得 有關的專利權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實施,則當局須向該名專利權持有人付給賠償。
草案第二十三條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作修訂,以便當局可以禁止有關人士
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區內以不適當辦法接載卸下乘客。假如在該服務區內不 依適當辦法接卸乘客,則有關的專利權承受人本身朗予視作違法。本條文並規定:在 輕便鐵路服務區內的各個巴士站,可以僅限於供接載若于類乘客。
五、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九廣鐵路公司用於行駛在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服務 區內的各輛巴士,都豁免繳交汽車首次登記稅。
六、 草案第二十六條修訂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七四章) 以便對新鐵路 所使用的車輛作出規定———這些車輛大致上獲得與現時電車相同看待。
七、 本條例草案對公務員人手方面並沒有重大影響。至於根據本草案第二十二 條規定而付給有關專利巴士經營商的賠償額,在現階段不能以數量示明。(摘要) 一九八六年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對專利權的授予給以法定效力,以便興建一條內設鐵路和道路 而跨越東區海港的海底隧道、一條由地下鐵路現有觀塘線經上述海底隧道而直達鯡魚 涌站的鐵路線、以及其他道路工程。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除獲批給一項專利權以經營 貫通該隧道的道路外,亦得經營有關鐵路。但是,鐵路權將會賦予東區海底隧道有限 公司,而該公司則會把鐵路權轉讓給香港地下鐵路公司。本條例草案把道路專利和鐡 路專利權的持有人分別暫稱為「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本草案內載的規定將由 本草案付諸實施之前已簽署的若干合約加以補-
;其中包括下列合約:與「道路公司 」簽訂的合約(工程合約)、推動這項計劃的財團為擔保「道路公司」的工作表現而 簽訂的合約(保證合約)、以及「鐵路公司」與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合約 (經營合約)。
二、 草案第二條列載各詞的定義,其中包括「鐵路工程」一詞的定義;該定義 對涉及的鐵路工程詳加描述。
草案第二部規定把專利權批給「道路公司」,以便興建該條海底隧道和工 程計劃中除鐵路工程以外的所有其他工程,並在建造工程開展之日起計三十年內維修 和經營上述隧道和工程。本部條文亦就鐵路工程方面賦予「鐵路公司」(初期,「鐵
路公司」實際上是「道路公司」) 相同的權利。上述權利的期限由鐡路開始運作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