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計為期十八年零六個月。
1987
草案第三部對轉讓、轉移和按揭等事宜作出規定,草案第七悌容許新香港 隧道有限公司把其在鐵路方面的專利權轉讓給東區海底隧道有限公司。草案第八條就 「鐵路公司」把鐵路經營權轉移給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一事作出規定。草案第九和第十 條規定:上述專利權不得加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處置;但是,事前經總督會同行 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司如以抵押方式把其專利權抵押時,則毋須獲總督會同 行政局批准,但仍須徵得總督會同行政局的同意才可執行有關的抵押事宜。
五、 草案第四部列載與「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有關的各項規定條款。草 案第十一條規定:政府有權委派不少於兩名人士出任「道路公司」董事局董事。草案 第十二條對上述兩公司的最低股本額加以定明,而第十三條則規定政府可持有「道路 公司」的股權————開始時佔百分之五,而在貫通大老山而直達沙田的幹路啓用後則增 至百分之七點五。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把稅務特權賦予「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 從而就稅務方面把該兩間公司當作已建造完成有關工程,亦即已建造完成他們按本條 例草案規定而有權保有的工程。
六 草案第五部涉及「道路公司」和政府在實施該項工程計劃時須肩負的責任 問題。所有建造工程均由「道路公司」負責進行和支付費用(草案第十五條)。本部 條文對展開工程的日期(草案第十六條)以及建造該項工程的期限亦加以規定。建造 期限為期四十二個月,由開始施工之日起計。總督會同行政局和路政署署長都可以把 建造期限延長,以便處理不幸事件的發生(草案第十七條)。在工程所需的土地方面 ,政府會免費提供土地(但仍須按草案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另在其他方面,政府 則會按地價提供土地(草案第十九條)。另一方面,「道路公司」必須向政府繳付開 拓土地費,但政府在道路啓用日之前已支付的費用,得在該日之後始予繳付(草案第 二十條) 。
草案第六部就建造工程施工事宜作出規定。一般而言,該等工程毋須受建 築物條例規定的限制(草案第二十一條)。建造計劃書、設計、建造方法以及和承建 商所簽訂的合約內載條件等方面,都必須經路政署署長批准(草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 八條),或經他豁免遵守關於批准的規定。但是,規模較小或突發的工程,可在獲得 路政署署長批准後施工,而毋須辦理申請批准所需手續(草案第二十九條)。草案第 三十條列載路政署署長在運用其酌情取決權時所依據的理由,並定明路政署署長在著 令有關人士遵守與工程建造和設計有關規定方面所享的權力。草案第三十一條列載路 政署署長所享有的其他權力。草案第三十二條對「道路公司」在有關工程施工時為防
§ 看港年馁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止阻礙船隻航行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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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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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採取的預防措施作出媽定,而第三十三期 對工程計劃完成後有關海床和土地向復原狀一事作出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就和 其他公共事業設備的改置事宜作出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詳列「道路公司」須承担的 額外責任
草案第七部規定:建造工程完成後,「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仍須對 工程上欠妥之處(草案第三十六條)和修理事宜(草案第三十七條)肩負持續責任。 政府必須在鐵路專利權批期屆滿後,負責繳付海底隧道三分之一的修理費。該海底 道可予關閉進行修理(草案第三十九條)。「道路公司」受權管制喉管和其他公共事 業設備在海底隧道內數設事宜,但仍須受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在防止上述物件在鐵路範 圍內敷設方面所享權力,以及受必須鐵路政署署長批准的規定條歎所限制,為安全利 益或防止造成障礙計,有關當局可撤回該項權力(草案第四條)。政府有權進入該 隧道內(草案第四十一條),而「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必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 他們在草案第七部規定下所承担責任的有關資料(草案第四十二條 )。總督會同行政 局可制訂與「道路隧道區」有關的規例,或制訂規例,以便一般地實施本草案所載的 各項規定條款(草案第四十三條)。
九、 草案第八、第九和第十部的條文與海底隧道條例内載的類似條文大致相同 ,並對「道路隧道」的經營、通行費、附例、以及處理交通違例事項和違反交通規例 者的方法等方面作出規定。政府可在緊急情况下經營該「道路隧道」。該隧道的通行 費價目表列載在附表内。根據草案第五十五條第歎(c)段的規定:日後在釐定該 隧道通行費時所持的原則如下:鐵路工程所需的經費,不得從駕駛車輛的公衆人士身 上籌集。
草案第十一部是關於鐵路經營的規定
草案第十二部是關於「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或該兩間公司保證人 的違約行為,以及關於專利權的撤銷和批期屆滿等情事的規定條文。對於那些可予補 救的違約行為,運輸司必須在把有關情事轉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前,先行要求有關 方面對違約行為加以補救(草案第六十八條);假如運輸司沒有採取這項行動的話,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着令他這樣做。違約行為分為下列兩類:一類發生在保證人按「保 整合約」規定而經免除其應履行的責任之前,而另一類則發生在免除其應履行責任之 後,在有關日期之前發生的違約行為可導致「道路公司」和「鐵路公司」的專利權 撤銷,而保證人會被視作訴訟當事人。在有關日期之後發生的違約行為,則僅與違約 公司的專利權有關,而專利權則可予以撤銷(草案第六十九條 )。該項工程計劃的財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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